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征求《开化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城镇污水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编制了《开化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83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住建局(凤凰中路55),联系科室:城乡公用事业服务中心(426办公室),联系电话0570-6529707,电子邮箱479502409@qq.com

  

 

开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724日   

 

开化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方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污水处理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规范我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切实保护水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征收范围

凡在开化县域范围内,使用自备水源(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且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

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二、收费标准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参照我县现行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具体参考《关于调整县城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开发改价管〔201520号)和《关于开化县农村自来水价格的通知》(开发改价管〔20198号)等文件,如后续有修改则同步执行。

三、收费水量

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收。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住建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四、部门分工

住建部门负责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污水处理费缴库指导、财政预算管理、代征手续费确定等工作。

发改部门依照管理权限,会同财政、住建部门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负责做好价格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取水许可用水户取用水量的计量监控及自备水源取水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污水排放水质的执法监测工作;

经开区、属地乡镇等其他相关单位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配合工作。

五、征收使用

污水处理费由住建部门委托县水务公司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水务公司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结合我县水利部门数据,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季度征收。每季度首月10日前,水利部门应向住建部门、环保部门及县水务公司提供上一季度自备水源用户名单及用水量审核汇总数据;县水务公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后通知用水户,用水户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缴纳。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票据。

县水务公司应及时足额上缴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其他使用管理要求参照《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移交综合执法部门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六、相关要求

各部门、乡镇(芹阳办)、经开区要充分认识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的征收力度,根据职责加强管理,引导社会关注和支持,规范开展征收工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夯实基础。如在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办法进行处理。

七、施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日起执行,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时间自执行之日始计。

 

 

关于《开化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方案》起草说明

 

一、背景依据

20141231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要求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2015810日《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浙财综〔201539)出台,分总则、征收缴库、使用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五章内容对我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进行规定,提出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规范我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切实保障城镇污水设施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结合我县实际,组织起草了关于印发《开化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二、起草过程

5月中旬,我局认真研究了国家、省市县关于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相关文件规定和各项要求,参考多个市、县的制度规定和先进经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起草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613,根据县政府统一安排召集相关部门讨论,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修改;按照程序要求,7中旬征求了发改、财政、水利、环保、综合执法、经开、经信、司法、水务公司等单位意见,并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开化县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方案》共七条,主要由征收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水量、部门分工、征收使用、相关要求、执行时间组成。

第一条征收范围对应缴纳以及无需缴纳自备水污水处理费的范围进行明确

第二条收费标准,明确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收费参照我县现行的自来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并指出后续如有变化则同步执行

第三条收费水量,明确自备水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计收。对已安装、未安装计量设备及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的情况下自备水收费水量的认定进行规定。

第四条部门分工,明确县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局、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开化分局、经开区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征收使用,主要明确具体征收和使用的管理要求,包括具体收费部门、收费程序、污水处理费使用管理、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处罚等几方面内容。

第六条相关要求,明确对各单位在自备水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方法。

第七条行时间,明确工作方案实行和开始收费的时间。


征集部门:开化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24 截止日期: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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