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起草《三门县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审查暂行办法》,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85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章日治,电话:0576-83361648邮箱562838954@qq.com地 址: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18-20号。

附件:三门县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审查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724

 

 

 

 

 

 

 

 

 

 

 

 

 

 

 

三门县村级集体经济合同审查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合同的管理与监督,规范农村(社区)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进一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村级集体经济合同是指全县以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及村属平台公司村集体控股的强村公司)为一方主体的各类合同,包括土地承包、山林承包、养殖塘承包、房屋租赁及各类工程的施工合同等。

(二)规范要求。上述范围5万元以上的合同,合同承办单位拟订的合同文本需经村(社)法律顾问或乡镇(街道)司法所合法性审查才能签订。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当遵循统一存档、分级负责、归口监督的原则。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前期准备、拟订、审查、履行、争议解决以及合同存档管理等事宜,承担确保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合法合规及其法律风险防范化解方面的主要责任

(三)职责确定。乡镇(街道)内设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等;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本村集体经济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公示、租金收缴、档案管理等

二、合法性审查

(一)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2.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3.合同订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

4.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完备;

5.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

(二)村(社)法律顾问或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合同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有足够的合法性审查时间。

三、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起草村两委班子对项目统一思想后,指定专人依照合同范本起草合同的主要条款,形成合同初稿,及时送审。

(二)合法性审查村(社)法律顾问或乡镇(街道)司法所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完成后提交村主要负责人核定,提交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预审。

标的额超过100万及其他疑难复杂村级合同可以提请乡镇(街道)组织相关科室联合审查,乡镇(街道)可协调司法所、城建办、自然资源规划所、执法中队等基层站所开展联合审查。

(三)民主议定对通过预审合同初稿提交村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签订合同

(四)预审意见反馈。民主议定后,村合同承办人员需将预审意见采纳情况反馈给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五)合同签订。村级合同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签订、加盖印章

四、合同的备案

(一)合同备案村级合同签订3日内进行备案登记,并将纸质合同文本报送至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

村集体应提供以下资料备案:合同文本正本一份;涉地合同四至图一份;合同相对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村民(社代表会议就该经济事项进行表决的会议记录、表决结果。

(二)合同编号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应实行统一编号。编制方法行政村名称首字母+四位数序号”。例如:CX-0001(城西村第一份合同)。合同顺序号必须按自然数排序,不得跳号、重号。

(三)备案合同存档乡镇(街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合同专管员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对备案合同按分类实行专柜存即时存放,合同档案应按规定时限保存,最低不得少于30年。

五、合同的管理与监督

(一)专人专管。各村设置合同专管员职务、专人统一管理各类合同。合同专管员负责合同签订程序的执行、跟进合同履行情况、合同资料归档管理等工作。严格监督当事人的履约情况,及时处理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违约行为。

(二)合同收益管理各村应建立经济合同台账,定期核实,合同收益应按照财务制度要求及时登记入账。对于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各村应及时与相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通过仲裁、诉讼手段维护村集体经济权益。

(三)合同档案交接人员发生变动的,要做好合同档案的交接工作,档案交接时必须做好档案核查工作,签订档案交接单避免造成合同档案丢失或损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三门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24 截止日期: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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