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7月24日至2024年8月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越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收益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在此期间收到意见反馈9条:
建议一、第四条“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暂按不超过收益资金的20%扣除。”建议修改为“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暂按不超过收益资金的30%扣除。”
不予采纳。关于前期物业服务期间(成立业主大会前),利用非规划类车位、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获取的收益,由物业服务人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指人工费、设施设备养护费、能耗费、企业管理费等费用)扣除比例应当在前期物业招标文件明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报备,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管理费暂按不超过收益资金的20%扣除,目的是在前期物业服务期间业主自治组织因法定建立条件不满足无法通过协商约定的情况下,最大限度保护业主公共收益的权益,规范和引导企业对公共收益资金管理主动性,与绍兴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前期物业服务人代为经营管理的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不冲突。
建议二、第十二条建议增加“电梯、消防等涉及业主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事项,无全体或相关业主投票,由社区盖章即可使用公共收益。”
采纳。第十二条中拟修改为“(三)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一定金额范围内业主公共收益资金的使用。在符合紧急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公共收益,使用前,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并提交小区物业管理三方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直接使用小区公共收益。”
建议三、第七条“指导规范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每季度首月对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及楼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建议修改为“指导规范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每半年对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及楼道公示栏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公共收益的公示管理。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按规定公布账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
采纳。拟调整为半年一次。
建议四、第九条“公共收益监管账户是指前期物业服务人在银行开设的,或者业主大会委托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在银行代为开设的。”建议:公共收益监管账户是否由社区或业主委员会开设,物业公司在扣除成本,这样避免物业公司挪用。而物业公司每个小区都要开设一个账户,在技术上也操作困难,还需要和银行对接。如何开设,目前存在一定的障碍。
采纳。拟修改为“公共收益监管账户是指前期物业服务人在银行开设的,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管理单位在银行代为开设的。”
建议五、第四条“(二)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的获取应当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建议修改为“(二)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的获取应当依法经业主委员会表决同意”
不予采纳。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理应由全体业主投票共同决定。
建议六、第七条“指导规范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每季度首月对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及楼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建议修改为“指导规范辖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在每半年度首月对上半年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小区及楼道公示栏进行公示”
采纳。
建议七、第七条“以镇街为单位,每年以一定比例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抽查比例由镇街自行确定,审计费用从小区公共收益中列支。”建议修改为“以镇街为单位,每年以一定比例对辖区内物业服务项目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抽查比例由镇街自行确定,审计费用由镇街负责支付。”
采纳。
建议八、第十一条“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在小区管理规约、公共收益使用办法中约定公共收益列支的相关内容,应当制定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后使用公共收益。”建议修改为“公共收益管理单位应在小区管理规约、公共收益使用办法中约定公共收益列支的相关内容,按约定的相关收益列支内容使用小区公共收益。”
不予采纳。制定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计划是对年度的收益使用的制度安排,非独指零星使用。
建议九、第十二条“(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符合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公共收益使用方案,提交全体或相关业主进行表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建议修改为“(二)业主大会成立后,符合小区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由业主委员会制定具体项目公共收益使用方案,向全体或相关业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在公示结束后,没有业主提出正常合理的反对意见后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
不予采纳。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开展,公示并不符合业主大会相关流程。
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