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规定,2015年印发的《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若干意(行)》(庆政发〔2015〕120号,三统一编号KQYD00-2015-0010)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8〕111号)不相适应,拟废止。庆元县卫生健康局将《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庆政发〔2015〕120号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8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话方式,电话:0578-6057232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地址:庆元县濛洲街222号公共服务中心大楼9楼908室,胡慧珍收,邮编323800。 附件:庆元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庆政发〔2015〕120号文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庆元县卫生健康局 2024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