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路桥区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攻坚行动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示期为2024年7月19日至2024年7月30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地址:路桥区桐屿街道文化路705号北楼4楼,联系人:管巧巧,联系电话:0576-82518011。 路桥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9日 附件
路桥区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攻坚行动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盘活存量低效工业用地,切实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和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整治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23〕1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工业项目规划和用地管理再创民营经济新辉煌的若干意见》(台政办发〔2018〕88号)以及路桥区深化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计划,经研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和土地综合整治,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按照“政府主导、规划引领、产业引导、社会参与、系统整治”的工作思路,对低效工业用地相对集中区域,实行成片再开发攻坚行动,推动空间布局优化、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优地优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明晰产业定位。以浙江省“415X”产业集群和路桥区“4+2+2”产业链体系为引领,明确腾出空间产业定位,确定2-3个主导产业,重点承载龙头企业产能配套、成长型企业发展和产业强链补链,打造一批专业化、特色化的产业链园区。 (二)坚持突出亩均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严把产业准入关和履约验收关,实现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紧凑发展,改造区块投资强度、容积率以及亩均效益显著提升。 (三)坚持多元改造路径。结合历史事实、业主意愿、产业需求等现实情况,坚持多方联动、因地制宜,鼓励企业零地技改、政府主导联合改造、整合资源集聚入园、项目招引工业上楼等多种改造提升模式,充分统筹各方面资源力量和优势,最大限度实现多方共赢。 (四)坚持建管统筹兼顾。结合城市形象更新提升,对存量违章建筑应拆尽拆,坚持改造建设和管理提升双兼顾,统筹规划建设道路及公建配套设施,加强运营管理,增强服务功能。 三、改造范围 全面调查摸底,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在台州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业片区,或现状为工业,后因规划修编调整为非工业用途但近期保留的工业片区或工业点范围内,结合用地使用现状,对高耗低效、闲置用地、“散乱污”等问题突出的工业区块,划定成片再开发实施区域。已纳入城市改造、整体拆迁的区块不列入再开发(改造)范围。 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改造)的企业须为路桥区范围内不涉及新征建设用地(边角地、夹心地除外)的工业企业,原有工业用地权源合法,权属清楚无争议;原取得土地时享受过土地出让金等优惠政策的,其优惠部分应予追缴。 四、改造模式 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模式有政府主导联合改造、全面收储再开发、企业单独实施改造(零地技改)三种模式,其中全面收储和零地技改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推进政府主导的联合改造时,应结合产业定位、企业发展、亩均效益等方面,明确“就地安置、调整置换、集聚入园、货币安置”的四类清单。 (一)就地安置 对合法用地3亩及以上的企业主体,且实施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项目,经区政府同意纳入就地安置清单。清单内企业在拆除原有老旧厂房并承诺改造的前提下,由政府统一征收并以协议出让的形式安置在该片区(具体位置以开发方案为准)。收回及出让地价按照工业用地就地安置结算价(详见附件)执行,协议须补充容积率、亩均效益等相关履约条件,使用年限最长50年;原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的,可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转为国有出让用地后纳入改造;原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的,需拆除房屋后办理土地征收手续,并通过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方式转为国有出让用地后纳入改造。 (二)调整置换 成片改造范围内,对于符合当地产业发展导向的工业企业,原宗地主体近三年平均亩均税收和新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共4项指标按行业分类均达到《浙江省制造业行业新增项目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规范指南(2018)》规定标准1.3倍以上(含1.3倍)且不低于《浙江省企业投资工业项目“标准地”工作指引(2022版)》规定标准的,因优化升级、技术改造等需要扩大生产规模,原用地区域、面积不能满足新项目用地需求的,由企业向属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区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可以在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实行异地置换。被置换土地与置换土地价格分别按现时点市场价格评估,置换土地的面积控制在原用地面积的1.5倍以内,置换的新增土地最大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亩,置换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超出原用地面积的部分实行标准地出让。 (三)集聚入园 对合法用地3亩以下,且符合产业定位的企业项目,鼓励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资金平衡的条件下,探索“工业房票”安置模式,结合评估收储价格,给予相同价值体量的建筑面积产权返还。 (四)货币安置 对于高耗低效重污染,或不符合区块产业定位的企业项目,原则上进行货币安置,其土地使用权可由政府依法收回。 五、工作步骤 (一)划定政府主导联合改造区域范围。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科学合理划定成片再开发区域范围,应测绘用地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厘清土地权属、土地性质、实际使用主体情况及特殊性历史遗留问题等。 (二)明确“四类”分级处置清单。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改造区域范围内实际情况,明确“就地安置、调整置换、集聚入园、货币安置”的四类企业分级处置清单。 (三)制定再开发实施计划。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编制完成《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实施计划》,报区政府集体商议。实施计划包含改造区块总体情况、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改造方案(包含四类分级具体处置方案)、预期成效、工作计划进度表、配套资金预算、资金平衡方案等内容。 (四)明确履约要求。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企业可接受、政府可承受、方案可实施”的原则,根据现状企业产业发展情况分类处置,通过就地安置、调整置换、集聚入园、回收盘活等方式,多措并举、综合整治,确保按时完成整治任务;改造后区块用地须全面制定履约条件,由属地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产业准入、亩均效益、容积率等关键性指标作具体要求并签订履约协议,并在不动产权证中注记达产验收时间。 (五)落实项目招引达产验收。成片再开发区块攻坚可分期滚动推进、落实分期竣工验收。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履约监管,按照项目主体签订的履约协议要求,统筹管控该片区内的高质量出租,强化项目招引及产业结构调整,强化全流程闭环监管。 六、工作要求 (一)落实专班运作明确工作任务。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攻坚行动将建立专班运作,实施时间自2024年6月起至2027年6月止,周期三年,三年全区计划完成整治总面积不低于2000亩。 (二)落实建设用地指标激励政策。完善低效工业用地整治指标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整治项目纳入“增存挂钩”机制,将省里奖励的存量与增量按3:1比例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返还,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镇(街)发展产业用地。 (三)落实土地出让收益专项用途及税费优惠。对改造提升过程中,协议收回后仍按工业用地重新出让土地的出让收入,除按上级规定需缴纳、计提的税费外,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四)处置历史遗留问题。用地行为发生在国发〔2006〕31号文件发布之前(2006年8月31日前)的违法用地按有关规定处罚到位后,对于符合(台政办发〔2013〕141号文件)相关要求的,可补办征收手续再按协议方式办理项目供地手续;对于其他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由属地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成片改造推进过程中统筹考虑,鼓励采用司法仲裁或政府协商等方式解决。 (五)加强督查考核激励。对加强督查考核激励。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工作纳入各镇(街道)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建立专项督查、随机抽查工作机制,做到及时掌握、精准研判,确保低效工业用地成片再开发工作有力有效。对推进不力、工作滞后的镇(街道)和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将予以通报或约谈,对工作推进有力的在评先评优中优先考虑。 (六)适用容错机制。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是推进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的重大举措,适用于路桥区关于容错纠错及事项清单等相关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工业用地就地安置结算价 附件
工业用地就地安置结算价 级别 | I | II | III | IV | V | VI | 收回基础价(万元/亩) | 85 | 65 | 55 | 40 | 40 | 40 | 出让基础价(万元/亩) | 120 | 100 | 90 | 75 | 75 | 75 | 收回价格(万元/亩)=[基础价+0.7万元/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临路修正系数; 出让价格(万元/亩)=基础价*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修正系数*临路修正系数; | 说明 | 划拨土地收回价格按出让土地收回方案扣除对应级别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Ⅰ级60万元/亩、Ⅱ级50万元/亩、Ⅲ级45万元/亩、Ⅳ级及以下级别 37.5万元/亩) |
说明:1、工业用地级别按《台州市级别基准地价表》划定范围确定。 2、临路修正系数表 道路宽度 | ≤20米 | 20米~30米 | 30米~40米 | ≥40米 | 修正系数 | 0.94 | 1.0 | 1.06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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