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2〕30号)修改条款意见的通知

    根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230号)部分条款进行如下修改:

一、新增条款

第二条新增条款: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规电商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2万元,对于月度升规的再增加奖励6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升规后第一年奖励总额的60%;第二年企业营收增速需超过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具体指标参照服务业政策兑现标准),再奖励剩余的40%。

 

二、修改部分条款

1、第二条第8点改为:促进产业集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房产使用率70%以上,年累计经营目标2亿元,可认定为县级电商园区。经电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驻电商园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经营扶持经营目标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农产品电商企业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核定)以上且每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60%、80%、100%的经营扶持,未增长10%以上的,按原标准的80%补贴。为8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美工、摄影、培训、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50%经营扶持。园区会议室、培训室、公共服务中心、展厅、免费孵化区等公共区域,初次装修按300元/平方米予以开业扶持,政府设立的孵化型园区,公共区域费用(经营扶持、开业扶持)由政府全额支付。

2、第二条第12点改为:鼓励争先进位。对年经营目标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元、1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每年开展经营目标争先排名,经企业自主申报,对位列传统电商、农业电商年经营目标3名企业按名次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3、第三条第13点中:“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改为“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

 

   三、废除部分条款及部分表述

1、删除第一条扶持对象中:在本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

2、删除第二条聚焦产业招引中:对新招引(含新注册新迁入、新产生业务,下同)且经县电商主管部门备案的电商企业,按ABC三类予以支持。A类:年网络交易额 1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B类:年网络交易额 3000 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C类:年网络交易额 1000 万元(含)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或每年为我县 8 家及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年网络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电商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商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3、删除第二条第1点: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对新招引企业,根据规模大小A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 500 平方米以内(含)B 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350平方米以内(含)C类企业给予办公场地 200平方米以内(含)的场地租金补贴。租金实行先缴后补。对入驻电商园区之外招引企业,补贴标准不超过电商园区租金平均标准。

4、删除第二条第2点:给予装修补贴。对新招引企业首次装修办公用房的(入驻龙游电商城的除外),按照企业所属类别,分别给予A 30 万元、B 20 万元、C10 万元的装修包干补贴。

5、删除第二条第3点:给予地方综合贡献奖励。对新招引企业,以其在龙游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为标准,每年分别给85%、C类80%的奖励。

6、删除第二条第4点:鼓励平台招商。鼓励龙头型企业搭建招商平台,平台内各企业累计年网络交易额符合产业招引标准案,可以以平台公司为主体统一享受地方综合贡献为标准的奖励。鼓励电商园区招商,引进A、B、C类万元、5万元、3万元。

7、删除第二条第5点:加快推进传统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商。对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分离成立的电子商务公司,每年纳入统计的网络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按纳入统计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8、删除第二条第6点: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对发展新零售模式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认定的“新零售示范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删除第二条第7点:支持农产品上行。对本地农副产品年网络零售额100万元以上的电商企业,且使用“天下龙游”等区域公用品牌的,每年按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另按网络零售额的1%给予物流补助,单价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删除第二条第8点中:同时以运营主体在龙游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部分(运营部分)为标准给予全额奖励。

11、删除第二条第9点:鼓励引进电商专业人才。对纳入统计电商企业的高管(薪酬个税在3万元以上且在龙游缴纳社保)的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单个人才连续奖励不超过三年。对纳入统计电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高管子子女入学同等待遇。

12、删除第二条第16点:对利用国际电子商务平台(如亚马逊、Wish、Ebay、Lazada等)或建设独立站开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经营主体,在电商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的,按平台缴纳注册费、服务费、月租费、建站费等支出费用50%补助,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通过中国(衢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备案且留存数据的县内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3000元。

13、删除第二条第17点:对我县制造业企业(或相关联贸易公司),入驻跨境电商平台且当年成交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给予每年2万元运营费补助。

14删除第二条第18点: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首次突破100元、200万元、400万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通过9710、9810海关监管模式出口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每美元奖励0.02元。

现根据规范性文件修改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或修改意见,请于公示期内通过信函等书面方式及时反馈。

公告时间:2024年7月17日-2024年8月17日

联系人:龙游县经信局电子商务科

联系电话:0570-7022813

信函邮寄地址: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新二路16号

 

附件:1.《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龙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1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

 

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加快龙游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培育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新动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从事电子商务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提供配套服务的经济主体。

二、扶持内容和标准

(一)支持构建电商产业发展生态体系

1.促进产业集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房产使用率70%以上,年累计经营目标2亿元,可认定为县级电商园区。经电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驻电商园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经营扶持经营目标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农产品电商企业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核定)以上且每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60%、80%、100%的经营扶持,未增长10%以上的,按原标准的80%补贴。

8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美工、摄影、培训、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50%经营扶持。园区会议室、培训室、公共服务中心、展厅、免费孵化区等公共区域,初次装修按300元/平方米予以开业扶持,政府设立的孵化型园区,公共区域费用(经营扶持、开业扶持)由政府全额支付。

2.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含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给予运营服务费,每年总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展。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或者商务部门组织、推荐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

)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规电商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2万元,对于月度升规的再增加奖励6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升规后第一年奖励总额的60%;第二年企业营收增速需超过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具体指标参照服务业政策兑现标准),再奖励剩余的40%。

5.鼓励争先进位。对年经营目标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元、1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每年开展经营目标争先排名,经企业自主申报,对位列传统电商、农业电商年经营目标3名企业按名次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6.鼓励农村物流发展。对统筹县内10家以上快递企业,使用乡村物流智达通系统开展业务且配送至系统内电商服务站点的物流共配企业,日均派件量达4000件以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电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镇”、省级电商镇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商专业村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维持称号的,每年每村补助3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电商基地、电商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服务站(点)”称号的,每个站点每年奖励0.3万元。

8.支持电商“飞地”建设。对年经营目标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地区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的,每年按场地经营费用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

三、附则

1.意见中经营目标一般以自然年度取数,新注册的电商企业,至首年年底满6个月不足12个月的,可以企业网店出数之日起至当年年底的月度平均数*12来核定年营业额是否达标,并兑现自出数以来的相应奖励。

2.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级部门出台新政策另有规定的,以及本意见未涉及但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均按上级政策执行。现行其他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3.本意见中新注册企业指20241月1日以后在龙游注册的企业;新迁入企业指20241月1日以后迁入龙游且之前未在迁出地升规的企业;新产生业务企业指20241月1日以后产生电商销售数据的企业。新招引企业开业扶持以落地18个月内的连续12个月网络交易额为划档依据,其余补贴按年度实际网络交易额动态调整类别。

4.县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500万元电子商务专项资金(若超过则各项目补助金额同比例下降),用于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兑现本意见项目所需的审计等必要费用可在电子商务专项资金中列支。

5.本意见自202411日起实施,2024年度政策按本意见执行。《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2〕30)同步废止。

 

附件2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2年5月,我县出台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龙政办发2022〕30号),电商政策的印发实施,对提振电商企业经营信心,推动传统行业电商化转型起到了重要作用。2023年,我县电子商务网络零售额达147.1亿元,排名全市第二,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拉动明显。为适应电子商务发展新趋势,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局通过前期走访调研电商企业和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对照周边县市出台政策情况,参照了《关于印发2024年衢州市大商贸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衢商务〔2024〕2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台政办发〔2023〕32号)等政策意见,修订本政策。

    二、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县现行的电商扶持政策,对做大做强本地电商企业,鼓励县外规模电商企业来龙创业方面政策引导力度不够;此外由于运营成本、人工成本上涨等因素,现行农村物流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以支撑乡村物流共配体系正常运营。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1.促进产业集聚。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电商企业20家以上,房产使用率70%以上,年累计经营目标达2亿元,可认定为县级电商园区。经电商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园区,可给予运营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入驻电商园区的企业,给予相应经营扶持:年经营目标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农产品电商企业按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核定)以上且每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60%、80%、100%的经营扶持,未增长10%以上的,按原标准的80%补贴。

8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美工、摄影、培训、代运营等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给予50%经营扶持。园区会议室、培训室、公共服务中心、展厅、免费孵化区等公共区域,初次装修按300元/平方米予以开业扶持,政府设立的孵化型园区,公共区域费用(经营扶持、开业扶持)由政府全额支付。

2.支持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建设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含国内、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每年由县电商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年终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细则另行制定)给予运营服务费,每年总费用不超过300万元。

3.支持企业参展。支持电商企业参加由省、市、县政府或者商务部门组织、推荐的展会,对参展企业给予展位费100%的补助,单个企业每次展会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对参展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企业不超过2人,每人补助不超过2000元。

4.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升规的电商企业,奖励企业经营者12万元,对于月度升规的再增加奖励6万元。奖励分两年兑现:升规后第一年奖励总额的60%;第二年企业营收增速需超过当年同行业平均增速(具体指标参照服务业政策兑现标准),再奖励剩余的40%。

5.鼓励争先进位。对年经营目标首次突破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进档的给予级差奖励。每年开展经营目标争先排名,经企业自主申报,对位列传统电商、农业电商年经营目标前3名企业按名次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

6.鼓励农村物流发展。对统筹县内10家以上快递企业,使用乡村物流智达通系统开展业务且配送至系统内电商服务站点的物流共配企业,日均派件量达4000件以上,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细则由电商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7.鼓励争创电商示范。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镇”、省级电商镇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中国“淘宝村”、省级电商专业村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维持称号的,每年每村补助3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部门认定的电商园区、电商基地、电商企业等荣誉称号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农村电商示范服务站(点)”称号的,每个站点每年奖励0.3万元。

8.支持电商“飞地”建设。对年经营目标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因业务发展需要,在杭州、宁波、温州、金华地区设立运营、设计分公司或者仓储基地的,每年按场地经营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自申报年度起,连续补助三年。

四、起草过程情况

该文件于2023年11月份着手起草,学习参考周边县(市、区)有关电子商务发展各类奖励政策,形成文件初稿,先后多次征求各部门、企业等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

12月5日,县府办牵头召开政策讨论会,县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市监局、税务局、统计局、司法局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讨论完善政策。

12月15日,县经信局走访衢州戴拉饰品有限公司、龙游西周科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途喜(龙游)贸易有限公司、衢州泽品家居有限公司、浙江典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龙游侣宇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等电子商务重点企业,征求企业意见。

12月20日,经县经信局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审核,形成《关于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4年1月23日,县府办牵头召开第二次政策讨论会,县经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市监局、税务局、统计局、司法局等相关负责人参加,讨论完善政策。

2024年6月,根据最新要求,重新对政策条款进行修改。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无。

 

 

 

 

 

 


征集部门:龙游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17 截止日期: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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