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修改《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丽水市莲都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莲应急〔2024〕11 号)的个别条款作修改:将第三章第十七条(一)“对服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删除。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从2024年7月16日至8月15日,如有异议,请书面形式发至邮箱:LsLdqajj@163.com联系人:莲都区应急管理局夏枫 ,联系电话:2058819。


征集部门:莲都区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16 截止日期: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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