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新埭镇工业有机更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于网上,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新埭镇新南路398号新埭镇人民政府310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62119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5日16:30。 平湖市新埭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5日 新埭镇工业有机更新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平湖市“腾笼换鸟”整治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平政发〔2022〕15号)和《关于工业有机更新产权置换的指导意见(试行)》(平政办发〔2024〕7号)精神,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我镇工业有机更新(以下简称有机更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所有工业企业中具有合法土地或房产权属来源、自愿选择产权置换或产权置换结合货币补偿的所有权人及符合园区产业发展导向的优质企业(以下统称有机更新对象)。 二、补偿标准 按照最新的新埭镇企业腾退补偿办法计算有机更新对象补偿总价,选择产权置换且产权置换基本面积未享受足的,按享受比例给予部分低容积率补偿。 三、形式及对象 (一)产权自持并自主生产经营形式。置换项目按照《平湖市工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实施意见》中的租赁项目标准进行项目综合评价,获得允许引入的评价意见(属原项目搬迁的,在项目综合评价中扣除所有投资类评分项后,得分率须高于80%)。前两个年度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均在B类及以上,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可申请免于评价。 (二)产权自持但委托园区统一经营形式。拥有合法土地面积的有机更新对象,可选择产权自持但委托园区统一经营的置换方式,不参与置换产权房产的招租、管理、经营活动,服从园区统一管理、物业要求,并在置换合同中明确。有机更新对象如有意向出售置换产权的,政府拥有优先回购权;如政府放弃回购,受让方须获得允许引入意见,转让后原产权人相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四、有机更新区域 原则上置换到园区内何处标准厂房,具体由党委班子领导讨论确认。 五、有机更新面积 有机更新面积分两种情况计算。 (一)产权自持并自主生产经营用的产权置换: 1、产权置换基本面积=合法土地面积*1.2或合法建筑面积1:1置换。 2、有机更新对象2021—2023年任一年度(或入驻前三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2000万最多置换4000平方米厂房标准计算; 3、有机更新对象2021—2023年任一年度(或入驻前三年)实缴税金(按绩效评价口径取数)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每100万元税收最多置换4000平方米厂房标准计算。 以上三项就高选择。 (二)产权自持但委托园区统一经营的产权置换:按合法土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减量折算,产权置换基本面积=置换系数×(合法土地面积+合法建筑面积),置换系数为0.25。 六、有机更新价格 产权置换基本面积(含公摊面积)、超出置换基本面积价格均由党工委(党委)会议讨论确定。 其中,按幢或按层置换后的超出面积(超出面积=有机更新总面积-若干幢或若干层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剩余面积不予置换;置换补足面积(补足面积=若干幢或若干层面积-有机更新总面积)占总拟有机更新面积比例(比例=补足面积/<置换面积+补足面积>)在10%以内的,补足后按整幢或整层进行置换,补足部分单位价格由党工委(党委)集体讨论确定。 七、其他 1、分层后厂房布局装修须满足消防和安全规范要求,不得改变原审批技术标准,不得降低安全、防火危险等级。分割后用地内的道路、绿地、公用配套用房和公共基础设施等属于全体产权人共同使用,保养维修物业等相应管理由园区统一管理。 2、选择产权置换的,在腾退时签订产权置换意向协议,腾退补偿中低容积率补偿根据置换基本面积享受比例给予相应扣除。具体置换协议根据园区设计方案确定后签订,协议中明确腾退补偿价格、产权可置换面积和价格、付款方式、政府优先回购权等事项。 3、园区建成验收后,以实际产权置换面积和协议价格进行结算,结清账目后,办理交房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证等,税费按规定缴纳。 八、本意见有关内容若与上级政策或法律法规相冲突,以上级政策或法律法规为准。若有超出本意见规定以外的情况,由镇领导班子集体商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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