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我局对《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政发〔2023〕58号)、《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23〕59号)有关条款进行补充和明确。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街道胜利路380号经信局经合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陆女士,0573-8563044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9日17:30。 平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7月10日
附件: 关于平湖市小微企业园相关政策的补充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现对《平湖市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分割登记实施办法》(平政发〔2023〕58号)、《平湖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扶持小微企业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平政发〔2023〕59号)有关条款进行明确。补充意见如下: 1、首次申请分割登记的标准厂房,以幢为单位进行分割(政府安置类项目除外)。 2、首次分割登记后,如项目确有转让需求的,符合现行规划、建设、消防等安全技术标准的可进行再次分割。 3、入驻小微企业园(工业标准厂房)的项目,装修过程中如涉及隔墙、防烟、防火等改变厂房内部结构的,或者改变厂房使用等级的,必须办理二次装修消防报备手续;属于施工许可办理范畴的项目同步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4、经批准建设的园区自持比例不得低于40%;园区通过省“五星级”小微企业园认定或连续三年制造业亩均税收达到60万元以上的,自持比例可下调至20%。平政发〔2023〕59号文件第二条“鼓励园区高标准建设”中第9款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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