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瑞安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7月4日发布关于再次公开征求《瑞安市北滨江城防B段拆改工程——生态修复及公共配套工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7月6日至2024年8月5日止。在征求意见期间,部分被征收人和群众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现将收到的意见和建议汇总反馈如下:
一、认为瑞安市北滨江城防B段拆改工程——生态修复及公共配套工程房屋征收不符合公共利益。
反馈说明:本项目征收范围内将建设海塘安澜工程、公园绿地及文体设施,其中海塘安澜工程为温州市“十四五”规划重大水利工程、瑞安市“十四五”规划重大农林水利项目。项目建设对提升我市防洪防潮标准,改善海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减轻洪涝灾害,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基于项目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活动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以及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故本项目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二、建议不将瑞安市滨江大道855号一幢、二幢房屋纳入瑞安市北滨江城防B段拆改工程——生态修复及公共配套工程拆迁范围内。
反馈说明:瑞安市滨江大道855号一幢、二幢已纳入瑞安“十四五”重大农林水利项目北滨江城防拆改工程(除险加固及生态修复等)用地范围中,项目建设对提高该片区防洪(潮)标准、提升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及减轻洪涝灾害对人民生产和生活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等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三、认为对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不合理。
反馈说明: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房屋登记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登记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确定。《补偿方案》明确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不动产凭证记载的用途为准,符合上述规定。同时,补偿方案编制时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利益,对位于滨江大道855号1-4幢被征收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证载临街底层用途为住宅或未记载用途,但实际已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可按底层合法建筑面积认定为商业用房。
四、认为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其他补偿费过低,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生产生活。
反馈说明:
1、根据《瑞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标准》(瑞政发〔2022〕55号)规定,住宅、办公、工业用房临时安置费用为12-20元/月·平方米,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费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住宅、办公、商业用房搬迁费标准为15-20元/月·平方米,工业用房搬迁费由依法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补偿方案》关于搬迁费(回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其他补偿费的标准符合相关规定。
2、《补偿方案》已明确因征收商业、工业、办公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被征收商业、工业、办公用房价值的5%计算。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每月税后平均利润作为效益证明材料,由依法选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补偿方案》关于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
五、要求说明安置房建筑面积计算标准、明确安置建筑容积率、设计建设标准、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
反馈说明:
1、《补偿方案》中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是以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安置房建筑面积以安置房实测建筑面积为准,安置房实测建筑面积均包含公摊面积,计算标准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2、《补偿方案》已明确安置房源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出让,建设标准为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工程质量标准和相应附属配套设施要求的高层毛坯房屋,并按规定配建地下停车位,地下一层停车位暂定价为13.8万/个,具体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3、安置地块瑞安市东山西单元(0577-RA-BH-09)05-49地块面积约42亩,安置地块具体规划条件为1.0<容积率≤3.1。
六、认为《补偿方案》中关于安置房源地址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反馈说明:本项目安置房源为瑞安市东山西单元(0577-RA-BH-09)05-49地块(东至温瑞大道、南至宏远路、西至兴源南路、北至毓蒙路)指定区域的新建高层房屋(期房)。其中的“指定区域”是指本地块内的指定楼幢,安置房源为期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七、对《补偿方案》提出的其他意见及建议。
1、关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结算问题。
反馈说明: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应当与房屋征收单位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和安置用房价值按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要求增加安置方式。
反馈说明:《补偿方案》安置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其中产权调换方式包含了部分货币补偿+部分产权调换。《补偿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对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规定。
3、要求“先补偿后搬迁”。
反馈说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其中“先补偿、后搬迁”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房屋征收当事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签订补偿协议,双方按协议履行相关的给付义务;二是被征收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货币补偿金已经专户存储或由财政部门担保支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符合这两种情况都属于先补偿。本项目符合“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八、对于在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提出的共性问题,本机关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做上述反馈说明。对于部分被征收人提出的一些个性化诉求,如要求独栋安置房等问题不作一一回复。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