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泰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意见的函

公告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强化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监管,并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合同价款的构成及规费标准,制订土地划拨成本的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泰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7月12日下午下班前,以信函、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泰顺县财政局。联系地址:泰顺县罗阳镇公园路48号604室,联系人:缪翔翔,联系电话:0577-59299773,电子邮箱:499598602@qq.com。

泰顺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草案全文

泰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强化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监管,并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合同价款的构成及规费标准,制订土地划拨成本的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浙土资规〔2017〕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拨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的具体范围包括:

1、招拍挂和协议出让土地价款: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含土地出让价款收入、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等)。

2、划拨土地收入: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本办法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划拨用地成本。

3、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4、其它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开竣工违约金;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二、国有出让土地合同价款的构成及规费标准

(一) 按基准地价确定出让价格并以协议方式供地地块的合同价款即为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另行按实征收(跨省增减挂钩结余指标50万元/亩,省内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按实际调入价格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水田>35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旱地>20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林地>20万元/亩,一等标准农田指标7万元/亩,二等标准农田指标4万元/亩,表土剥离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

(二) 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出让价格并以协议方式供地地块及招拍挂方式出让地块的合同价款为综合地价,由土地出让收入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两部分构成,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在地块资金结算时以综合用地指标成本形式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计提,工业地块、储备地块不计提。

综合用地指标成本具体组成包括: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省内)、补充耕地指标(水田、旱地、林地)、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二等)、表土剥离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

三、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总成交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计提。

(一) 计提各项专项基金及业务费

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总额(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按土地出让收入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2%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出让面积3元/平方米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土地出让面积14元/平方米计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 按以下比例建立提留统筹资金

1、根据浙财社〔2021〕3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5%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2、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教育资金。

3、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5、根据浙财综〔2022〕33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0.3%计提农业农村省统筹资金。

6、根据浙政发〔202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计提“腾笼换鸟”专项经费。

(三) 成本类费用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评估费等。其中土地储备成本、土地评估费按实际支出金额安排,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合计按4.5万元/亩计提。

(四) 土地出让收入按上述规则提取分配后,剩余部分作为待分配收入,由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成,通过预算安排使用。如待分配收入为负数,则不作分配。待分配收入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1、各乡镇开发实施项目(包括生态大搬迁、下山扶贫点等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后的余额进行三七分成,即县级30%,乡镇70%,土地开发等支出从乡镇土地收入分成中列支。新城区和经开区开发的地块,乡镇不参与收入分配,全额归县政府统筹使用。其他补缴的零星土地收入,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2、加油加气充电站、矿区等用地性质具有单一性和特殊性,此类综合用地成交单价超过周边地价150%的,由县政府按150%核定收入,按规定计提后的70%返还给乡镇。

3、由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乡镇不参与收入分配,全额归县政府统筹使用。

4、特殊项目或历史遗留项目的地块出让收入不作分配,全部属县级财政收入,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四、土地划拨成本的征收标准

(一)土地划拨成本由征地费用及综合用地指标成本构成,其中征地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等(详见附件)。

(二)土地划拨成本收支作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工程项目成本的内容之一,应纳入相关预算管理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对接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用地情况,准确测算全县全年土地划拨成本收入预算,全部计入年度政府基金收入范围。各建设单位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将工程项目土地划拨成本纳入工程项目预算,统筹考虑部门预算收支盘子。

(三)土地划拨成本在土地划拨发生时一次性按划拨面积收取。土地划拨前由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综合用地指标成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在征收土地划拨成本时可凭相应凭证资料予以直接抵扣,土地划拨成本按差额进行缴纳;征收时未抵扣的,可将相关凭证资料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四)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总额的5%计算。

(五) 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划拨成本原则上全额留归县本级。

五、其他规定

(一)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在项目农转用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缴纳,由县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纳入综合用地指标成本。

(二) 破产或改制国有或集体企业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按规定结算后,其收益优先安排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三) 对一些特殊或涉历史遗留问题地块的出让收入处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暂试行三年。此前县级有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国有土地划拨成本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附件:土地划拨成本构成表.docx


起草说明


一、起草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强化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监管,并优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分配,调整国有出让土地合同价款的构成及规费标准,制订土地划拨成本的征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11〕34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等八部门转发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浙土资规〔2017〕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泰顺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与出让收入分配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4年4月,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强化和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监管,泰顺县财政局组织相关科室开始草拟该管理办法。2024年6月,泰顺县财政局党委会集体讨论通过该管理办法。2024年6月,泰顺县财政局将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到泰顺县党政网,公开征求各乡镇、机关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现在面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一、国有出让土地合同价款的构成及规费标准

(一) 按基准地价确定出让价格并以协议方式供地地块的合同价款即为土地出让收入,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另行按实征收(跨省增减挂钩结余指标50万元/亩,省内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按实际调入价格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水田>35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旱地>20万元/亩,补充耕地指标〈林地>20万元/亩,一等标准农田指标7万元/亩,二等标准农田指标4万元/亩,表土剥离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

(二) 按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出让价格并以协议方式供地地块及招拍挂方式出让地块的合同价款为综合地价,由土地出让收入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两部分构成,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规费在地块资金结算时以综合用地指标成本形式在合同价款中予以计提,工业地块、储备地块不计提。

综合用地指标成本具体组成包括:增减挂钩结余指标(跨省、省内)、补充耕地指标(水田、旱地、林地)、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二等)、表土剥离费、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等。

二、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的分配

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总成交价款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计提。

(一) 计提各项专项基金及业务费

缴入国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总额(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按土地出让收入5%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土地出让业务费;按3元/平方米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按14元/平方米计提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 按以下比例建立提留统筹资金

1、根据浙财社〔2021〕3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5%建立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2、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教育资金。

3、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4、根据浙政发〔2011〕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2%计提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5、根据浙财综〔2022〕33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0.3%计提农业农村省统筹资金。

6、根据浙政发〔2023〕4号文件规定,按土地出让收入的1%计提“腾笼换鸟”专项经费。

(三) 成本类费用包括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场地平整、通水、通电、通路)、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土地评估费等。其中土地储备成本、土地评估费按实际支出金额安排,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合计按4.5万元/亩计提。

(四) 土地出让收入按上述规则提取分配后,剩余部分作为待分配收入,由县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成,通过预算安排使用。如待分配收入为负数,则不作分配。待分配收入具体分配规则如下:

1、各乡镇开发实施项目(包括生态大搬迁、下山扶贫点等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按规定计提后的余额进行三七分成,即县级30%,乡镇70%,土地开发等支出从乡镇土地收入分成中列支。新城区和经开区开发的地块,乡镇不参与收入分配,全额归县政府统筹使用。其他补缴的零星土地收入,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2、加油加气充电站、矿区等用地性质具有单一性和特殊性,此类综合用地成交单价超过周边地价150%的,由县政府按150%核定收入,按规定计提后的70%返还给乡镇。

3、由政府投资项目形成的土地出让收入,乡镇不参与收入分配,全额归县政府统筹使用。

4、特殊项目或历史遗留项目的地块出让收入不作分配,全部属县级财政收入,由县政府统筹使用。

三、土地划拨成本的征收标准

(一)土地划拨成本由征地费用及综合用地指标成本构成,其中征地费用包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政策处理工作经费等。

(二)土地划拨成本收支作为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和工程项目成本的内容之一,应纳入相关预算管理范围。自然资源部门要认真对接各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用地情况,准确测算全县全年土地划拨成本收入预算,全部计入年度政府基金收入范围。各建设单位在确保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将工程项目土地划拨成本纳入工程项目预算,统筹考虑部门预算收支盘子。

(三)土地划拨成本在土地划拨发生时一次性按划拨面积收取。土地划拨前由用地单位实际支付的综合用地指标成本、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等相关费用,在征收土地划拨成本时可凭相应凭证资料予以直接抵扣,土地划拨成本按差额进行缴纳;征收时未抵扣的,可将相关凭证资料经自然资源部门确认后,由财政部门予以调整。

(四)政策处理工作经费按照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总额的5%计算。

(五) 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的土地划拨成本原则上全额留归县本级。

四、其他规定

(一) 耕地占用税和耕地开垦费在项目农转用批准后由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缴纳,由县财政从预算中安排,纳入综合用地指标成本。

(二) 破产或改制国有或集体企业土地出让总成交价款按规定结算后,其收益优先安排支付破产或改制国有或集体企业职工安置费用等。

(三) 对一些特殊或涉历史遗留问题地块的出让收入处置,按“一事一议”方式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四) 本办法暂试行三年。此前县级有关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分配和国有土地划拨成本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试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另有规定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征集部门: 泰顺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7-02 截止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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