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开始日期:2024-06-28 截止日期:2024-07-28 信息来源:市征迁事务中心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并结合近年来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工作需要,市征迁中心在组织市场调查和征求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我单位现将《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6月29日—7月28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28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地址:民声路48号)。

联系人:李先生,联系电话:0570-4573901,电子邮箱:94653003@qq.com。



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2024年6月28日  



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适用于江山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外根据征收项目实际另行制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但不得高于本标准。

(二)本标准所称的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为东至315省道沿跶河溪、江山港延伸,南至藕塘路、上铺运煤专线,西至浙赣铁路,北至黄衢南高速公路,详见附件1范围图。

二、面积释义

本标准所称房屋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补偿安置面积是指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或者调查认定的建筑面积结合楼层系数计算后的面积。

三、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

(一)支付标准。

1.住宅房屋。

⑴搬迁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含60平方米),每户搬迁费2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60平方米,超过部分的建筑面积按10元/平方米计发。

⑵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月计发,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2.非住宅房屋。

⑴搬迁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发,每户不足2500元的,按2500元计发。被征收房屋内有中央空调、自动扶梯、机器设备等大型设施及大型生产设备的,其搬迁安装费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或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⑵临时安置费。对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4‰予以补偿,计算后补偿标准每月每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

(二)支付次数及时间。

1.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被征收人从被征收房屋迁往周转房时应支付其搬迁费,从周转房迁往安置房时应当再次支付。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支付一次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计算到安置房交付后的6个月止。选择货币安置的,临时安置费按12个月支付。

四、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饰装修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经济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生产经营者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

征收决定发布时已停产停业闲置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非住宅房屋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五、改变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贴

(一)计算标准:对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前,经营补贴系数为2%;2015年10月11日《江山市建筑物临时改变用途管理暂行办法》公布施行后至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经营补贴系数为1%;改变原登记用途认定的部分房屋面积补贴后的单价最高不得超过房屋征收范围内商业用房平均单价的95%。

(二)计算公式:(被征收住宅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商业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按登记用途评估的市场价格)×改变用途认定的部分房屋经营面积×实际经营年限×X%(经营补贴系数)。

实际经营年限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上循年限计算;经营年限以市场监管、税务部门出具的实际经营年限、经营证照或纳税记录等证明材料为准。

六、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楼层系数标准

征收住宅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60%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二层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上浮15%计算补偿安置面积;总层数为三层及以上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安置面积。合法住宅房屋有不同层数的,按相对应层数分别计算补偿安置面积。

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涉及设定容积率及超设定容积率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际评估时结合补偿安置面积由评估机构考虑容积率修正因素。

七、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有关规定

(一)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结算优惠。对产权调换安置房单元内设置一部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扣除3平方米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后进行价值结算;设置两部及以上电梯的,每套产权调换房屋扣除10平方米电梯公用部位面积后进行价值结算。扣除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金额按产权调换安置用房重置评估平均价格结算。扣除的电梯公用部位面积仍按规定计入不动产权证登记面积。

(二)对等面积部分结算优惠。产权调换安置房(扣除电梯公用部位面积)的建筑面积与被征收住宅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对等部分(不含“住改商”面积),按照产权调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下浮10%结算。

(三)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结算。选房按照具体征收项目提供的安置房源户型面积最接近原则挑选,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按产权调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增购面积规定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

八、各类奖励补助

(一)按期腾空搬迁奖励。

1.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不超过6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阶段计算,具体时间阶段划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腾空搬迁期限不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其中,商服用地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50元/平方米(计算后不足35000元按35000元)奖励。工矿仓储用地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被征收工矿仓储用地房屋容积率低于0.6的,可按0.6换算建筑面积计算奖励。

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阶段计算,具体时间阶段划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腾空搬迁期限不予奖励。

(二)奖励补助。

1.房票安置奖励。征收合法住宅和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可申请房票安置,可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或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货币奖励补助。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补助:

⑴非住宅房屋为非国有资产,不选择异地重建、不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和房票安置方式的,按被征收土地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5%给予奖励。

⑵土地用途登记为工矿仓储用地,房屋所有权证用途登记为住宅或宿舍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参照被征收范围内类似住宅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助;房屋产权用途登记为商业店面且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实际用于经营使用的,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参照被征收范围内类似商业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的20%给予货币补助。

(三)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

为促进被征收房屋整体及整片拆除,对符合以下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完全签约奖励:被征收人房屋按所在公寓楼幢为单位,非公寓房屋按自然区间或适当户数划分网格组并公示;非住宅房屋一户或一家单位企业为一个单独网格。

同一个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内所有产权户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全部签约的,给予每个产权户10000元完全签约奖励;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的,该网格组(或公寓楼幢)内所有产权户均不享受该项奖励。

九、特殊对象征收补助

特殊对象征收补助是指房屋征收过程中,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重特大疾病、残疾、贫困等特殊对象给予补助(具体类别和标准详见附件2);补助发放以户为单位。

(一)补助对象须是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产权人的直系亲属,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同一个补助对象同时符合不同类别补助情形的,其补助金额不给予叠加累计,按其中单项最高类别金额进行补助;被征收户中有不同补助对象,补助金额可累计,但其整户补助金额按实计算后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0元。

(二)被征收人符合补助条件的,应填写《特殊对象征收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特殊对象征收补助凭证、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经被征收人属地社区(行政村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支付补助。

十、户的认定

以上补助和奖励所指的“户”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为依据,一证(含共有权证)为一户;一证中房屋有多种用途的,按一户认定;同一产权人在同一个征收项目范围内的住宅房屋、架空层(储藏室)、车库等分别单独持证的,仍按一户认定;经联合确认小组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出具《未登记房屋现场认定表》且被征收人在被征收项目范围内仅有该处认定房屋的,按一户认定。

十一、房屋征收中涉及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照当年度江山市房屋征收重置价格、附属物(构筑物)、临时建筑补偿标准及装饰装修补偿参考价格的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1.江山市城市建成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适用范围图

          2.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类别和标准

          3.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特殊对象补助审批表

                 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 附件.docx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完善征收政策体系,市征迁事务中心在组织市场调查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草拟形成《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征求意见稿)。

二、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江政办发〔2021〕62号),于2021年8月31日公开发布,自2021年10月6日起施行。按照《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等规定,临时安置费等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规定,每两年公布一次。

(二)近两年来,我市房屋租金等市场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因此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等标准不建议调整。从近年实施的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实践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比例较低,为积极引导房屋征收房票安置,需对房屋征收中的补助和奖励、产权调换房屋选房结算、房票安置奖励等政策体系进行调整。

三、拟修改调整内容

(一)调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奖励。

原《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中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期腾空搬迁的(以房屋腾空移交单为准),房屋征收部门按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补贴:1.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补偿价值(不含附属物、装修装饰等其他费用)的15%给予货币奖励。”该项奖励拟调整,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不再享受货币化安置奖励。

(二)增设房票安置奖励条款。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保障房票安置奖励政策的合法性,增设房票安置奖励条款,具体表述为“征收合法住宅和商业房屋的,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资金购买新建商品房作为安置房,可申请房票安置,可给予房票安置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江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实施办法或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产权调换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结算规定。具体表述为“选房按照具体征收项目提供的安置房源户型面积最接近原则挑选,超出对等面积以外的增购面积按产权调换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增购面积规定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

(四)调整按期腾空搬迁奖励规定内容。具体表述为“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不超过6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阶段计算,具体时间阶段划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腾空搬迁期限不予奖励。

2.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搬迁的(以验收可拆为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商服用地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350元/平方米(计算后不足35000元按35000元)奖励。工矿仓储用地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被征收工矿仓储用地房屋容积率低于0.6的,可按0.6换算建筑面积计算奖励。奖励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公告规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实际签约之日分阶段计算,具体时间阶段划分在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中进行明确,超过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腾空搬迁期限不予奖励。”


江山市征迁事务中心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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