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开始日期:2024-06-24 截止日期:2024-07-05 信息来源:市水利局

征求意见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库疏浚与整治,保护河湖库健康安全,促进我市疏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结合江山市实际,牵头起草了《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经江山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7月5日前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江山市水利局。

联系人:陈黄翔,电话:0570-4968981,电子邮箱:1228962358@qq.com。


江山市水利局      

2024年6月24日   


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库疏浚与整治,保护河湖库健康安全,促进我市疏浚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管防范涉砂领域廉政风险的通知》和《江山市砂石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江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湖库(包含河流、水库、山塘等,下同)管理范围内的涉砂疏浚活动。

二、组织机构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河湖库疏浚规划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疏浚砂石处置、行业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河湖库疏浚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全过程监管,对各级河湖长、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并反馈。会同市资规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纪检市监委、市检察院等开展相关的打击非法采砂工作。

属地乡镇(街道)及水管单位:负责做好本辖区或所管理的河湖库淤积监测工作,提出年度疏浚申请,按要求组织实施小微应急清淤疏浚项目;做好疏浚活动现场监督、协助上岸物料堆场选址、政策处理等工作;组织乡、村级河湖长对疏浚活动进行监督。

市资规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砂石资源的规划、开发、监管、违法处置等日常工作;指导有关单位做好河湖库砂石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指导疏浚实施主体做好上岸砂石料规范处置工作。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市河道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安全、管理等相关的涉砂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城市内河应急清淤疏浚项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监督管理砂石运输车辆的合法性,依法对道路上的河湖库砂石运输及装卸行为进行监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查处未经许可在禁采区、饮用水源区开采,采用吸砂泵等对河湖库危害较大的工具开采,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采砂,屡次非法采砂的等,且获利在20万元以内的非法采砂行为;未按规定和批准要求从事河湖库采砂作业,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疏浚实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河湖库砂石的经营主体,切实规范砂石市场秩序。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受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非法采砂获利20万元以上的涉砂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有关规定,严厉打击非法采砂犯罪和涉砂黑恶势力,以及干扰、威胁执法检查工作人员等违法犯罪行为。

环保、林业、审计、监管办、国资中心等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部门职能依法实施疏浚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疏浚项目实施

根据河道疏浚规划,市水利局应根据市域内河道淤积情况,结合乡镇(街道)及水管单位疏浚申请,制定疏浚年度项目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计划应当明确疏浚具体范围、责任主体、实施主体、资金保障、年度疏浚控制总量、作业方式及时段等内容。

因洪水、地质灾害等造成河湖库局部淤积影响行洪排涝安全,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水利、资规、住建等相关部门现场踏勘确定实施主体,由实施主体编制应急疏浚方案,经市水利局审查批准后予以实施。

从事疏浚业务活动的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应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二年内无违法采砂记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河道疏浚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河道疏浚计划明确的疏浚范围、期限、深度、作业方式等进行疏浚;及时清运疏浚物料,定点堆放,按实记录运输方量;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等工程设施;其他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对疏浚机械利用现代化、信息化监控设施进行管控。疏浚区域设置视频监控设施,全面记录疏浚活动。疏浚机械安装定位系统,设置明显标识,确保在规定范围内作业。疏浚现场应设立公示牌,公开项目信息、有关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就地取材利用涉及河湖库砂石的,应事先报市水利局批准,在招标文件、设计报告或施工合同等文件中予以明确,并按工程建设相关规定进行项目报批。工程结算时扣除砂石资源费用,砂石资源费可用于反哺水利工程建设,以弥补水利工程建设管护资金不足。严禁擅自将砂石料外运出售、倒卖。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管,项目施工方案于开工建设前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及水管单位全面负责辖区内河湖库疏浚工作,明确疏浚项目河湖长责任人,协调解决疏浚有关重大问题。相关乡、村级河长是河道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问题多发区域巡查,及时解决或报告有关问题。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强化行业指导监督,确保疏浚规范、安全、有序、高效。

五、强化部门协同

水利、资规、交通、综合执法、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强化业务协同,明确各项目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进一步加强对疏浚作业的监管,加大未经审批及超范围疏浚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查处非法采砂的行为,维护疏浚良好秩序。

六、推动社会共治

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营造河湖库疏浚与砂石资源有序利用相结合的良好氛围。畅通社会监督渠道,依法公开河湖库疏浚年度计划,公示项目内容、有关责任人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湖库疏浚与整治、航道建设与维护等项目涉及的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保障河湖库健康生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关于江山港流域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有关事项会议纪要》(江山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3〕9号)中“根据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水利局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相关管理办法“的要求,市水利局由河湖管理中心牵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结合江山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文件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

河湖库疏浚可以有效提高水库纳洪和河道行洪能力,维护河湖健康,保障水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结合疏浚推进河道、湖泊、重点库区等淤积砂开采利用,是努力增加资源供应具体举措,对推动水利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建设,对扩大有效投资、稳定经济运行和激发内生动力、促进转型升级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确保河湖库安全的前提下,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求,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有序推进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保障建材平稳供应,将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平稳运行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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