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文件要求,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现将此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意见,请在2023年3月22日前通过留言提出,也可以直接与区农业农村局联系(联系人:韩乐,联系电话:0577-88280110。通信地址: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1016室)。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14日
附件:
《瓯海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草案.doc 《瓯海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草案说明.doc
瓯海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浙农牧发〔2021〕13号)要求,强化养殖场户防疫主体责任,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围绕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放开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创新完善免疫方式。实行规模养殖场自主采购疫苗实施免疫,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散养户由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等实施免疫,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进一步明晰免疫责任,落实规模养殖场及第三方服务主体防疫责任。全面应用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实现免疫管理数字化,推行“自主申报、在线审核、直补到场”的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机制,不断巩固强制免疫效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主体。瓯海区内的畜禽规模养殖场户、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服务主体。鼓励各镇街培育第三方服务主体,对中小养殖场户按照市场机制采取区域包干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主体开展集中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过程中,村级防疫员、特聘动物防疫专员等继续实施散养户强制免疫。 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提供动物防疫服务所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场所,配备与免疫服务相匹配的执业兽医或乡村兽医或具有畜牧兽医中专学历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二)实施病种。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强制免疫病种(附件1)全部纳入“先打后补”范围。根据年度省强制免疫计划,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三)疫苗采购。 1.规模养殖场。市场自行采购。 2.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或自行政采云“兽医馆”采购。 3.各畜禽散养户。通过第三方服务主体自行政采云“兽医馆”采购或区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第三方服务主体培育阶段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采购免费发放。 (四)补助金额。 1、补助标准。2023年度参照浙江省2021-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中标价格(附件2),以后年度参照省级推荐的补助标准动态调整。 2、补助数量。根据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确定补助疫苗数量分别如下:每头生猪口蹄疫疫苗不超过8毫升,猪瘟疫苗不超过8头份;能繁母猪口蹄疫疫苗不超过16毫升,猪瘟疫苗不超过16头份;每头肉牛口蹄疫疫苗不超过10毫升;每羽肉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不超过0.5毫升,每羽蛋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不超过1.2毫升;每头肉羊口蹄疫疫苗不超过5毫升,小反刍兽疫疫苗不超过1头份。 经抗体监测不合格需要补免的,须在区农业农村局指导下使用疫苗,按实际核算。 通过浙牧通“先打后补”模块统计疫苗使用量,参考免疫程序、推荐免疫剂量、畜禽养殖量、产地检疫数、免疫效果等因素核定。 3、补助金额。规模养殖场补助金额=补助标准×补助数量。第三方服务主体通过政采云“兽医馆”自行采购疫苗数量,实行疫苗全额补助,免疫服务费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确定。 补助经费仅用于在我区畜牧规模养殖场户饲养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或第三方服务主体服务本辖区内的动物强制免疫疫苗,在我区以外饲养的动物所需疫苗不在补助范围内,疫苗目录见(附件1)。 (五)补助流程。各镇街审核人员通过电脑端“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对规模养殖场提交的免疫计划和补助申请、第三方服务主体提交的免疫计划进行初审,区农业农村局通过浙牧通,读取存栏数、疫苗使用量、检测结果、产地检疫数等数据,对养殖场户、第三方服务主体申报资料进行在线审核,综合实施期内养殖场的免疫抗体结果、出栏检疫数以及自主采购疫苗数量,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进行核算补助经费,抄报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审核汇总补助资金,直补到规模养殖场、第三方服务主体。 三、主体义务 (一)规范疫苗采购。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规定采购、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和我省允许使用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自主采购疫苗仅限自用。 (二)规范免疫实施。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按照国家和我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对本场或服务场户内的动物按程序实施强制免疫。 (三)严格信息录入。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应依法建立畜禽免疫电子档案,通过手机端“浙牧通”中“先打后补”模块及时申报年度免疫计划,实时上传疫苗采购、使用等信息。 (四)加强免疫评估。规模养殖场和第三方服务主体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强制免疫效果抽检,同时也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免疫效果自检,根据免疫结果及时进行补免或调整免疫方案。 (五)依法申报检疫。养殖场户应对畜禽出栏等依法申报检疫。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认真履行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开展辖区内“先打后补”实施工作;同级财政部门足额保障动物防疫资金,做好补助资金的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各镇街负责做好属地畜禽养殖场户、第三方主体日常防疫监管,做好实施申报、数据初核工作。 (二)加强防疫监管。各镇街及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对实施主体疫苗采购、免疫开展、信息上传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其自主采购的疫苗不符合兽药及防疫管理有关规定的,或未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未按计划实施强制免疫要求的,不予享受补助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或造成免疫不达标引发动物疫情的实施主体,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定期组织开展免疫抗体监督抽检,若有不合格场点,及时查找原因并补免。 (三)加强宣传总结。各镇街及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大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解读及宣传推广力度,确保广大养殖场户应知尽知,积极响应“先打后补”政策,确保惠农政策到场到户。要及时将补助政策、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补助金额等信息在相关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对实施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2.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3.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4.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附件1 浙江省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目录 病种 | 疫苗品种 | 口蹄疫 | 猪口蹄疫O型灭活苗、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猪瘟 | 猪瘟活疫苗(脾淋源、细胞源、兔源、传代细胞源) |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 小反刍兽疫 | 小反刍兽疫活疫苗 | 高致病性禽流感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附件2 2022年度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 序号 | 疫苗名称 | 省级中标价格 | 畜种 | 1 |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生猪 | 2 | 猪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 | 1.44元/毫升 | 生猪 | 3 | 猪瘟活疫苗 | 0.36元/头份 | 生猪 | 4 | 高致病性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活疫苗 | 1.44元/头份 | 生猪 | 5 | 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 | 0.30元/毫升 | 禽 | 6 | 牛羊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 | 0.72元/毫升 | 羊 | 7 | 小反刍兽疫疫苗 | 0.40元/毫升 | 羊 | 8 | 牛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 | 1.80元/头份 | 牛 |
附件3 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养殖场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 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本场(养殖场在本实施县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 施本养殖场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本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和畜禽养殖档案,认真做好免疫、饲养、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五、主动加强本养殖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 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场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造成本养殖场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养殖场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 4 浙江省自主采购疫苗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 强制免疫承诺书(样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方案(试行)》要求,为切实做好本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承诺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浙江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相关规定,认 真贯彻落实各项防控政策,改善提升动物防疫条件,健全完善动物防疫制度,积极落实免疫、消毒、监测、疫情报告和无害化处理等综合防控措施。 二、依法从具备相关疫苗生产资质的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符合我省强制免疫要求的疫苗。配备兽医技术人员和相应疫 苗储存条件,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采购、使用记录,并如实将本场自购疫苗品种、数量、生产企业等信息向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报备。所购强制免疫疫苗仅限于服务区域内饲养的动物免疫使用,不倒买倒卖。 三、在执行国家和我省动物强制免疫计划基础上,制定和实施本本区域内动物免疫方案,积极做好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保证应免牲畜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并做到及时将规模场免疫信息上传至浙江省数字畜牧应用系统。 四、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动物免疫档案。 五、主动加强本公司服务范围内养殖场动物疫病监测和免疫效果评价,及时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动物进行补免,确保本区域内饲养动物常年处于有效保护状态。 六、自觉认可省农财两厅及当地制定的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 疫“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接受并配合做好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动物疫病监测采样和免疫抗体监督抽检。 七、因违反国家规定或本承诺,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或者退回强制免疫疫苗补贴资金。 本承诺书由申请主体法人签订,一式两份。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一份由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存档。 承诺人: (公章) 承诺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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