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再生水的利用和管理,提升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水平,促进节约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平湖市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将《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示以广泛征求意见。

 

公示期:2024年6月13日至2024年7月12日17:00时。(逾期无反馈 视作无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浙江省平湖市当湖路152-190号平湖市水利局水资源水保站,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话方式反馈:0573-85131707。

3.通过下方的在线调查征集渠道反馈:“我有建议”模块在线提交问题和建议。

联系地址:平湖市当湖路152-190号,邮编:314200。

平湖市水利局

2024年6月12日

   附件:《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平湖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doc


征集部门:平湖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6-13 截止日期:2024-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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