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慈住建〔2018〕13号)及《关于印发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慈住建〔2020〕21号)已不再适应当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需要,拟废止该文件,现将《关于废止<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2024年6月2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点击本页面下方“我有建议”,将意见通过网络直接反馈;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慈溪市住建局,传真号码:63029026,并请在传真件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慈溪市住建局,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458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1.关于废止《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废止《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慈溪市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的起草说明.doc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