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磐安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陆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panan.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民政局,邮编:3223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8日。 联系人:陈兆飞 联系电话:84668137。 磐安县民政局 2024年3月22日
磐安县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实施细则 一、补助对象 经民政部门备案或审核确认的养老机构中实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的工作人员(行政、事业编制人员除外),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本人与养老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或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或签订劳务协议(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二)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且可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或“浙里康养系统”查询; (三)按要求完成“浙里康养”系统中养老护理员打卡任务; (四)按要求完成养老护理员继续教育,其中初次上岗的完成岗前培训,其他养老护理员通过护理学堂、护理员培训等方式线上线下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每季度总学时不少于60分钟; (五)申请补助发放区间所对应的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和违反职业道德等情况。 二、津贴标准 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持证养老护理员,按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不同等级给予每月200元、300元、400元、500元、800元的特殊岗位津贴。 三、发放流程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由养老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承诺书、申报名册、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复印件、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资料、劳动合同及社保缴纳或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材料,经民政部门审核确定后,自上岗满6个月的次月起开始计算,由各养老机构每半年度申请一次并及时发放。如享受津贴申请人脱离养老护理岗位工作,从当月起停止享受特殊岗位津贴。 四、经费保障和监管 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县财政预算。 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管理监督,提高使用绩效。一旦发现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有弄虚作假、骗取津贴等行为,或者养老服务机构有截留、挤占、挪用、骗取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享受津贴人员基础信息、在岗情况以及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等情况,应当通过数字化平台、台账核查、实地抽检等方式加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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