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拟定《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20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信 函: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 编:321000 传 真:82469875 电子邮件:jhfgjgc@163.com 联系人:于女士 0579-82469882 宋女士 0579-82469752 商先生 0579-82472537
附件: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附件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直各有关公办幼儿园: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均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调整市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 1.三周岁以上幼儿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78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680元/人·月,省三级幼儿园580元/人·月。全托班、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可分别在日托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2.幼儿园在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对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保教费。 (二)服务性收费 公办幼儿园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困难班费、生活用品费及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其中:困难班费是指幼儿在园时间(日托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外,幼儿园为家长(监护人)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或提供保教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卡时可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三)代管费 公办幼儿园代管费标准为120元/人·学期,代管费项目包括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二、收费管理其他规定 (一)保教费按月收取,也可根据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预收。 按学期收取保教费的,一学期按5个月计算,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 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1个月计算。 (二)幼儿园除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幼儿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保教费、代管费、代收伙食费、困难班费等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发改、财政、教育部门监督检查。 (四)保教费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退费、减免以及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规定执行。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金华市物价局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本级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金价费管〔2018〕17号)同时废止。 金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金华市教育局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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