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 号)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6月2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电子信箱:ybjg12345@163.com 传真:0580-2283139 联系人:梁伟;联系电话:0580-2280817;联系地址: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15楼)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6月11日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执行《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要求,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按照“产出导向”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1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价格按各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以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价格的100%、70%标准执行。民营定点医院项目价格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执行。 2.删除31120103600脉冲自动注射促排卵检查、31110000700附睾抽吸精子分离术、33K0009人工授精、33K0010胚胎移植等4个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将12个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起付标准与普通住院合并计算。 三、适用对象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适用全市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4年6月1日起相关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关于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现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 号),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相关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保支付标准与文件公布内容一致,项目价格按各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以文件公布的100%、70%标准执行。民营定点医院项目价格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起付标准与普通住院合并计算。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4年6月1日起相关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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