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结合我县实际,县发改局牵头制定了《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磐安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5648.html),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磐安县安文街道龙山路1号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邮编:3223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869003120@qq.com。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6日。 联系电话:0579-84662363 发改局物价科。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4月15日 关于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等 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公办幼儿园: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金价费管〔2013〕59号)等规定,现就调整我县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保教费。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日托保教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75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640元/人•月,省三级幼儿园和准办级500元/人•月。各幼儿园收费可根据城乡差别、幼儿园办学条件、招生情况等因素在20%幅度内下浮。 托班和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保教费(托育费)、20人及以下班级(小班化)的保教费标准可在公办幼儿园日托保教费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30%。 (二)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生活用品费和其他必要的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实行单独立账,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三)代管费。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幼儿园代管费项目包括操作材料费、交通费、保健费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代管费标准为150元/人•学期,实行单独立账,按实结算,多退少不补,学期结束时以明细清单形式向幼儿家长公布。 二、其他规定 (一)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保教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三)优惠措施。纳入资助减免对象的幼儿保教费等资助减免,按同级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金华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省市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幼儿园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执行时间 上述收费标准自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关于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磐发改价格〔2020〕1号)同时废止。 磐安县发展和改革局 磐安县教育局 磐安县财政局 202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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