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上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参照《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市科规发〔2020〕10号)及《湖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湖市科规发〔2021〕7号)文件要求,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6月11日前反馈至县科技局规划科,并附联系方式,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联系人:胡瑶霞(县科技局规划科) 0572-6151578

通讯地址:县行政中心D座305


附件1:《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长兴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 5月31日


  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深化落实“三评”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根据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兴县科学技术局组织申报的重点研发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含农业)、种子种苗工程建设项目等县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立项及实施等管理。

第三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争分配,对立项项目采取分类分档的方式予以财政补助。

县科技计划项目财政补助额度根据实行的科技创新政策确定。申请财政补助额度低于项目最低补助标准的,按不高于申请数给予补助。

第四条 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引导乡镇(街道、园区)和企业、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加大投入。工业企业牵头申报的重点研发和科技攻关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20%;科研机构、农业企业等牵头申报的重点研发项目,原则上财政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的50%。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五条 制定工作方案。县科技局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制定县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年度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当年度项目申报的计划类别、申报限额、立项控制数、评审立项时间安排等。

第六条 发布申报通知。申报通知应当围绕长兴县主导产业发展的核心技术需求,明确申报指南、申报条件、申报程序、时间安排等。

第七条 项目推荐申报。项目申报实行敞开申报的方式。各乡镇(街道、园区)和其他归口管理部门应做好项目申报的服务指导,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根据申报条件在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择优推荐。

第八条 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研发基础条件、稳定的研发团队及必要的研发投入。新成立的企业和农业企业可适当放宽要求。申报项目研究方案应当具备合理性、技术先进性、技术路线可行性,绩效目标明确且可量化、可评价。

原则上,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应当达到一定强度。申报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专门的研发机构,并提出明确的产业化目标;申报重点研发计划择优项目的,企业应当设有省级企业研究院及以上研发机构。

第九条 优先推荐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一)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达5%以上;

(二)企业拥有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

(三)国家、省高层次人才计划、市“南太湖精英计划”人才等县级以上人才计划领衔入驻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

第十条 限制申报条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限制立项:

(一)申报企业、项目负责人有在研县科技计划项目的;已列入国家、省和市科技计划项目且无新的重大研究内容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不同类别计划,或项目负责人同时从多家单位进行申报的;

(三)申报企业未在浙江省“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登录使用,企业研发费用核算制度不健全、科技统计不规范的;

(四)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存在科研信用不良记录,或按规定不予立项的公共信用不良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报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在线填写《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

(二)按规定提纲编写的《可行性报告及经费概算》;

(三)信用承诺书;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对经归口推荐的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将进入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主要围绕项目技术路线可行性、技术创新性、绩效目标显著性、现有基础的支撑性以及经费预算合理性等展开。对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一般由专家网络评审和会议证评审并行开展、分别打分,各按50%计算总分。

(一)专家网络评审。按照学科领域对申报项目进行分组,每组邀请不少于5位的奇数位专家。评审采用百分制,每位专家独立评分,以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值作为参评项目得分。

(二)会议论证评审。按照重点研发计划专项类别分组,每组选取不少于5位的奇数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会议论证评审,其中财务专家一般至少1位。专家组审阅组内全部项目后,经集体讨论,形成评审意见。

评审采用百分制,每位专家以专家组评审意见为参考,分别为项目评分。

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答辩评议方式进行论证评审。

(三)汇总专业评审意见。按计划类别,从高到低对项目总分进行排序。各类项目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的,优先推荐;总分未达到60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总分未达到70分)的,淘汰落选;其他一般推荐。推荐数量根据当年预算额度确定。

第十四条 科室联审。在专业评审的基础上,县科技局有关职能科室协同开展联审,结合项目申报条件、立项控制数、年度预算和信用核查结果等,提出立项建议。

第十五条 立项决策。县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对立项建议进行集体审议,作出立项决策。有建议立项项目被否决的,原则上从其他可选项目中同类择优递补立项。

第十六条 确定立项。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策后,对拟立项项目通过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应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公示和复议结果,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立项文件。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根据项目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原则上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邀请。县科技局应加强对专家履职情况的监督评价,逐步建立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专家履职应严格遵守相关制度,主动回避存在利害关系的参评项目,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提出评审意见。对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如发现项目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县科技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宣布评审意见无效、暂停评审资格等处罚。

第十八条 探索建立绿色立项机制。对特别紧急的项目,建立绿色立项机制,简化评审环节、压缩立项流程、加快立项速度。探索建立重点产业技术攻关“揭榜制”,对列入攻关榜单并被揭榜的项目,经评审可予以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九条 县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实际需要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一般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合同(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实施期内预计或准备验收期(实施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发现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应当及时通过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一条 探索推行首席专家负责制,赋予科研人员在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按规定自主调整项目组成员。上述调整应通过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按规定程序报备。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要事件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目标任务、绩效指标等原则上不得变更,如确需修改,应及时通过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报批。

第二十三条 财政补助方式。财政补助一般分两期拨付:60%和40%下达,首期下达时间为项目合同签订后,第二期下达时间为验收通过后。具体下达时间和年度科技创新政策资金下达时间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任务)书为主要依据,由县科技局组织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有关要求和方式按照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二十五条 全过程主动接受监督。县科技局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者,按科研诚信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觉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规范纳统,自筹经费足额到位,并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申诉处理机制。县科技局按规定受理项目评审立项、中期评价和验收过程中的异议并及时反馈异议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长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长兴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国家、省、市和县级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县科技管理部门批准立项、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项目承担单位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履行项目承担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义务。

相关科技专项计划项目另有验收管理办法的,按专项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相关管理规定和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研发内容、任务指标、经费管理和使用等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原则。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提交的验收资料、实验数据和提供的试验示范基地的真实性,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依据所提供验收资料,作出相应验收结论,必要时可到项目实施现场。因提供验收资料不真实或编造相关科研数据等原因而导致出具的验收结论不客观的,验收组织单位和验收专家组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合同书约定的研发任务和相应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及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四)项目财政经费、自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六条 验收申请程序。项目负责人通过长兴县科技项目申报系统填写验收申请书并提交验收资料,经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由县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期限。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提出验收申请后6个月内由于项目承担单位原因未完成验收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预计项目在合同书实施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实施期满6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经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签署意见后,报县科技管理部门备案。原则上,每个项目允许申请延期1次,延长时间自实施期满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项目验收资料。申请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实施工作报告;

3.项目经费决算报告;

4.项目实施绩效资料:

(1)项目研究成果(专利、论文、著作权、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可转化成果登记表等)。论文应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

(2)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资料,包括具有法定资质单位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和相关的经济社会效益证明等。

5.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验收资料审核。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负责审核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是否齐全、规范、符合验收要求,项目实施绩效资料与项目研发内容是否相关、充分说明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 项目经费决算。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对于合同书约定县财政经费补助2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计划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项目经费审计报告。

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者决算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情况。根据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和合同书约定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审计的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的相关责任。同时,受托审计的中介机构要加强审计业务的学习和培训,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程序和要求,提高业务水平。县科技管理部门加强对参与审计中介机构的监督与评价,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出具虚假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停止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审计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形式。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应当采用会议验收方式组织验收。

会议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介绍、讨论质询、专家评议、验收专家组形成验收意见等。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考察现场。

第十二条 验收专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组织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和财务专家组成。验收专家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财务专家不少于1人。合理控制同一专家参加县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频次。

第十三条 验收专家职责。技术专家要依据项目合同书以及验收资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要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同时还应当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和人才培养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价意见。如发现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现象的,县科技管理部门视情给予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责令改正等处罚。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申请,有必要的,验收组织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会议场所的选定、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验收产生的经费支出由验收组织单位承担,不再纳入项目经费预算。

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会议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相关行政管理人员不得领取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应由验收专家签收或直接汇入专家本人银行账号。

第十五条 验收意见。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和结题三类。验收意见不包括对项目技术达到的水平进行评价。

(一)验收通过。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完成80%以上,预期性指标基本完成。项目经费到位率和执行率均达到75%及以上且使用基本合理合规的,认定为通过。

约束性指标是指关键核心技术的量化考核指标和定性描述,包括项目完成时达到的关键技术参数、技术、产品、工艺等,研发应当获取的符合相关标准或检测的样品、样机等目标产品,约定的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及申请专利、发表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制订企业标准、通过省级新产品备案的数量等。

预期性指标是指项目实施预期能够获得的成果,包括授权专利数量,论文发表的学术期刊级别,主持或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数量,通过新产品鉴定数量、人才培养情况,以及预期的经济效益指标等。经济效益指标是指销售收入和利税金额。科技攻关计划、公益性应用研究、自然科学资金项目不考核经济效益指标。

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在合同书中没有明确的,由验收专家组在项目验收时商议确定。

(二)验收不通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不通过:

1.未按合同书约定,未经县科技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考核目标或研发内容的;

2.经费管理使用混乱,未按经费来源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用台帐进行核算的。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3.所提供的验收资料存在内容抄袭、数据造假等重大问题,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验收指标完成情况有效证明资料的;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资金,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且情节严重的;

5.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规问题拒不整改的;

6.无特殊原因未按期完成项目验收的。

(三)验收结题。不符合验收通过条件,且不属于验收不通过情况的,认定为结题。

因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验收资料不齐全、不规范,导致验收组专家无法出具验收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资料补正并申请二次验收。二次验收提供的验收资料仍不符合验收要求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十六条 验收意见与财政经费补助下达。

验收通过的,按规定下达二期县财政经费补助:

验收结题、验收不通过的,财政结余经费和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不再下达二期县财政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终止:

1.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2.项目研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3.项目研发取得了目标产品,但由于市场变化进一步产业化应用没有意义的;

4.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已下达县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申请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第八条第2、3、4项的相关资料,报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提交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备案,项目承担单位将已下达县财政经费补助结余部分和经审计认定使用不合规经费退回财政。

未下达财政经费补助的项目申请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情况,报归口管理乡镇(街道、园区)审核同意后报县科技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谋取不当利益的,县科技管理部门视情给予记录不良信用、宣布验收意见无效、责令改正等处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验收证书的办理。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在验收后5天内,根据验收专家意见,修改验收资料,并填写验收证书。在县科技管理部门办理验收证书签章、存档手续时,需递交验收证书和验收资料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后2年内,项目负责人应当将与该项目相关的论文、专利、获奖和应用情况等成果通过项目申报系统或者线下表格形式予以补充填报。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组织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产生的委托费用以及其他跟验收工作开展有关的费用,从县科技管理部门工作经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科研信用制度。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项目执行情况,作为再次申报项目时的参考。对未通过验收,但不涉及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的,从项目合同到期开始计算,2年内暂停项目负责人申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及推荐其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涉嫌抄袭、弄虚作假等行为,情节严重的,自该行为被记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由长兴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征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4-05-31 截止日期: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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