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增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公质量,现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 (修订) 的通知》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区政府审议,有关单位和个人,可在2024年6月1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的,将意见寄至:台州市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路桥街道文化路2号),并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话方式提出意见的,请来电0576-82409073,联系人:梁彤。
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 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宅房屋征收安置政策体系,依法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台州市路桥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是指由征收人向被征收人提供《路桥区市场化实物安置购房凭证》(以下简称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直接购买本区范围内由征收人指定的房源的安置方式,是在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方式基础上新增的一种补偿方式。 第三条 第一期适用范围为路桥街道龙头王村、桐屿街道山羊居、桐杨居、东明村、凉溪村、杜岙村、盐岙村、上山童村范围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市场化安置协议的。上述范围内被征收人以其他安置方式已签订协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变更调整。区内其他区域若以市场化安置方式征收的,可报区政府批准后按本方案执行。 第四条 区政府有权指定相关部门、街道和区属国企负责实施相关区域内的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工作依法顺利进行。 第五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经双方核准市场化安置补偿金额后,征收人出具房票。被征收人凭房票在区范围内自行选购征收人商定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商品房。 被征收人凭房票可以结算二手住宅购房款,房票记载人、售房人应当在二手房过户后,到房票出具部门办理房票更名手续,房票只能更名使用1次。更名后的房票,只能用于购买新建商品房,房票购房补贴规定期限自更名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六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市场化安置的房票金额=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房票补贴。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市场化安置片区价*拟安置面积-产权调换安置结算款。市场化安置片区价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征收时点同类地块安置房价格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一期适用范围内的市场化安置片区价详见附件。房屋征收补偿款、装饰装修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等,纳入房屋征收套式安置产权调换结算款,不再单独兑现。签约腾空奖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票面总金额。 房票补贴由市场化安置补贴、提前购房补贴和地下车位补贴三部分组成。选择市场化安置的且在规定时间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给予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的20%补贴;签约或腾房逾期的,每延后一天按拟安置面积100元/㎡减少补贴。自房票开具时间起,半年内购房的给予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的5%补贴(若被征收人拟在原征收范围内购房的,放宽至区块内首块土地出让之日起一年),一年内购房的给予市场化安置补偿标准的3%补贴。按照产权调换方式应搭配地下车位数给予5万/个的补贴。 第七条 征收人商定参与市场化安置的商品房,是指与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同意使用房票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出售的本区内商品房(含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等,下同),或者政府单位(含区属国企)提供的商品房。征收人商定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涨价和捂盘,不限制购买套数、不限制购买面积。政府单位(含区属国企)提供的商品房,采取一房一价公开摇号或抽签方式选房。 第八条 房票实行实名制,对象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及共有人,不得转让、买卖、套现、赠与。房票使用时限有效期为36个月(以房票开具时间开始计算)。安置人口增长期为公告的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三年,新增安置人口数重新开具房票。 第九条 被征收人购买的商品用房售价超过房票结算金额,其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与房产开发企业自行结算;购买的商品房总价少于房票金额的余额部分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票有效期内重新开具房票。超过房票有效期未使用的,视同被征收人自行改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为市场化安置标准的70%。房票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10%以内或少于20万元的,被征收人可提前申请调整为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中余额介于原房票总额5%(含)-10%(含)或10万元(含)-20万元(含)部分,可按70%兑现;余额在原房票总额的5%以内或少于10万元的,可全额兑现。 第十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空拆除的,购买现房补助12个月的一次性临时安置费;购买期房自腾空拆除之月起至交房时间加6个月装修期补助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最多不得超过42个月,按季支付。征地无房户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第十一条 房产开发企业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产开发企业凭被征收人提供的房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区房地产事务中心备案)和开具的销售发票,每季度一次与征收人结算。被征收人购买期房,征收人首期支付房票金额的30%;同期预售建筑物结顶后,政府支付50%;房屋交付使用并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再支付20%。被征收人购买现房,征收人首期支付房票金额的50%;一年后再支付50%。结算完毕时,征收人收回房票。金额款项应当支付至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票金额等同于等额现金收入,可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 第十二条 参与市场化安置的房产开发企业,须签订责任承诺书,对购买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给予团购价格的优惠。 第十三条 对使用房票购买区政府市场化安置住宅楼盘目录库商品房不足部分金额,可申请商业银行贷款。 被征收人或配偶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并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被征收人的直系亲属是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提取。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使用房票购买政府商定商品房或政府(含区属国企)提供的市场化安置房源,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8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 第十五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路政办发〔2023〕20号《台州市路桥区住宅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实施方案(修订)》同时废止。 附:路桥区第一期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片区价 附 路桥区第一期房屋征收市场化安置片区价
序号 名称 片区价
1 路桥街道龙头王村 11500
2 桐屿街道山羊居 11200
3 桐屿街道桐杨居 11200
4 桐屿街道东明村 11000
5 桐屿街道凉溪村 11000
6 桐屿街道杜岙村 11000
7 桐屿街道盐岙村 11000
8 桐屿街道上山童村 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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