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培育新质生产力,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县,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将修改意见于2024年6月3日前反馈至县科技局规划科,并附联系方式,以便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联系人:黄亮亮(县科技局规划科) 0572-6151577

通讯地址:县行政中心D座305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

                               长兴县科学技术局

                 2024年4月16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和“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培育新质生产力,高水平建设国家创新型县,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1.加快创新型企业培育。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2.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省实验室实行“一事一议”。对新认定的全省重点实验室(全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省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企业研究院和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进一步加快产业核心技术攻关

3.支持企业实施科技攻关项目。聚焦“1+4+2”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对为主承担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含“双尖双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等重大科技项目的企业,按上级要求统筹财政资金,给予单个项目不超过上级补助资金1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实施县级“揭榜挂帅”科技攻关计划,对承担项目的企业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工业领域项目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2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农业领域项目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40%,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0万元。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经税务部门认定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研发强度和研发增幅情况,按“总额控制”原则进行竞争性分配,给予增量部分不超过10%、最高300万元奖励。其中,营业收入20亿及以上的企业,研发强度不低于3%且研发增幅不低于12%;营业收入2亿至20亿的,研发强度不低于3%且研发增幅不低于15%;营业收入低于2亿的,研发强度不低于4%且增幅不低于20%。

三、进一步支持创新创业体系建设

5.大力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围绕主导产业推进与高校院所合作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等创新载体,根据绩效对赌考评情况,给予合作单位补助。引进高校院所、科研单位共建技术产业研究院等科研平台,在长兴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单位,建设期内,当年科研投入资金(含科研平台共建合作经费、研发设备购置及研发活动投入的经费等)达200万元及以上,按照当年资金投入的20%给予补助,当年最高补助100万元,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评定结果为五星、四星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6.提升“双创”孵化载体质效。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田园),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给予10万-30万元的奖励。

四、进一步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高地

7.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鼓励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军工单位等开展新型产学研合作或从中购买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项目,当年度实际支付达到20万元以上的,按“总额控制”原则进行竞争性分配,按实际支付给予最高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

8.强化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作为主要参与单位获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企业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进一步营造优良创新创业环境

9.优化科技创新券制度。鼓励企业利用创新券开展技术查新、检验检测、仪器共享等创新活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费用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10.加强企业科技金融支持。给予科技银行承贷企业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的贴息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贷款贴息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含)。

11.支持科技服务业提质发展。对获评的国家、省级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 万元、50万元奖励。

12.浓厚创新创业氛围。加大企业优秀科技人才选树表彰力度,对获评长兴县“优秀企业首席科技官”“优秀企业科研助理”的,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围绕主导产业举办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奖的项目(团队),按照获奖等次给予奖励。

六、附则

1.对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涉税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违法用地行为被立案处罚、未完成能源“双控”指标、发生重大矛盾纠纷引发不稳定问题,不得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

2.每一个事项只能适用于本政策对应的一个条款,如适用两个以上条款的,按就高原则适用其中一条。根据《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实施工业企业差别化政策补充意见》(长政发〔2018〕75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兴县工业企业发展绩效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21〕82 号)、《长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兴县科技侧“企业画像”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办发〔2023〕23号)等文件规定,实施差别化政策享受。政策执行期间,上述文件修订重新出台的,从其新规。

3.对重大项目或者平台招引,县级层面已出台“一事一议”政策的,涉及相关条款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执行,不重复支持,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本意见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1年7月9日印发的《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的十二条意见》(长政发〔2021〕67 号)及其“实施细则”停止执行(国家级项目、省级项目等按原政策兑现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已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作相应调整。

征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4-04-16 截止日期:2024-06-03
*为必填项
提出问题和建议:
(请举例说明)    
*
图形验证码: *
提交成功,谢谢您的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