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提升,进一步加快长兴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我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请于6月7日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县发改局服务发展业科,地址:县行政中心C座1508室,邮箱:1342232601@qq.com,联系电话:6151189。

长兴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高端化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品质化提升,进一步加快全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政策。

一、增强服务业发展基础

1.支持项目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市服务业重点领域招商标志性成果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推动企业上规。对服务业规模(限额)以下企业首次转成规模(限额)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强化主体培育。对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领军企业(含旗舰、龙头和领跑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对首次评选为县级服务业龙头企业、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连续三年评为市服务业标杆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

4.加快发展多式联运。对从事铁路或水路集装箱货源组织的实际经营人,当年度从长兴发出重箱达3000标箱(TEU)以上的,对超出部分按100元/TEU标准进行补贴,不同运输方式不得合并计算,单家企业合计年补贴限额为200万元。对发展水运集装箱的港口经营企业,给予新增的重箱奖励100元/TEU,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运营以长兴为启运港或目的港CCA(二程船协议)业务的港口经营企业,按发送或到达CCA重箱350元/TEU的标准给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政策期内新开辟外贸水运航线或国际铁路班列、且开辟一年内到发重箱达到3000TEU的实际经营人,给予每条航线(班列)1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首次评为国家5A、4A、3A级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进档升级的给予两档之间差额补贴)。

6.推动农村快递发展。对快递企业按要求达到“快递进村”全覆盖的,每年按进村数量奖励6000元/行政村。

三、扶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7.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做大。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在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实现技术交易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转移机构(注册在长兴),实际成交额5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引导中介服务业发展

8.支持服务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被评为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给予 50万元奖励。对区域集群品牌成功注册集体商标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注册在本地且完成区域品牌培育任务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新获省级“重合同守信用”服务业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中国一级、二级、三级资质的广告企业,分别奖励 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被认定为省放心农贸市场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商品交易市场首次被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文明规范市场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9.助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对入驻县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并完成全年驻点任务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评为浙江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0.提升服务业质量标准。对获得省、市、县政府质量奖的服务业组织,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为主制订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并发布的组织,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前6)、行业标准(前6)的组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省中小学生质量教育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对获得五星级、四星级质量基础一站式平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牵头起草并认定为“品字标浙江服务”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品字标”的服务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CNAS实验室认可的服务组织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民宿服务认证的服务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11.促进律师业加快发展。加强青年律师人才培养,提升专业技术能力,鼓励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具体条款参照《长兴县促进律师业加快发展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五、激励金融业创新发展

12.拓展金融服务广度。设立金融专项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的支农支小绿色信用贷款专项奖励。对银行机构当年发放的支农贷款(农户、农村经济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支小贷款(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中的信用贷款部分,按照当年新增量的2‰给予风险补偿,同一笔贷款限补偿一次,且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5万元。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每年安排一定资金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上年年末在保余额)1%的比例给予保费补助支持。对经审计认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上年度代偿损失进行分级风险补偿,其中,上年度担保代偿率在 1.5%-3%(含)之间的,风险补偿标准为上年度代偿损失的25%;上年度担保代偿率在3%-5%(含)之间的,风险补偿标准为上年度代偿损失的50%。上年度担保代偿率超过5%以上的,风险补偿标准由湖州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同时暂停新业务。

对我县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绩效考核(含地方法人银行对地方贡献度的绩效考核),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专项奖励考核办法,安排不超过260万元专项资金实行绩效奖励。

13.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对民营制造业企业当年度绿色普惠贷款,按照绿色金融评价等级,分别给予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0%、7%、5%的贴息,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围绕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和共同富裕,创新金融产品、服务和机制,对获评湖州市绿色金融创新典型经验案例的,给予奖励20万元。

对开展转型金融试点或标准建设的,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给予奖励30万元。对参与重点行业转型金融试点建设的入库企业(项目)达到转型目标时序进度的,按照年度贷款规模(县内银行机构发放),最高给予0.5%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开展转型信息披露、实现公正转型的,补助金额上浮10%。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14.鼓励绿色金融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围绕传统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创新开发绿色转型保险服务。对企业投保ESG保险的,按照保险费率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对重点转型企业库内的企业投保ESG+转型过程保险的,按照保险费率的5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家企业同一保单不得重复补助。鼓励依托中征平台等征信基础设施开展绿色供应链动产融资。对采用系统对接、数字证书等方式为县内企业申请应收账款融资提供确权,且年度确权笔数排名前三的核心企业,依次给予7万元、5万元和3万元补助。

六、推动商贸业提升发展

15.促进商贸消费增长。鼓励商贸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根据绩效、投入和频次等情况开展年度评比,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和15万元奖励。

16.支持流通产业发展。推动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对获评省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供应链试点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7.提升商贸发展品质。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湖州老字号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引导商贸企业绿色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级高品质步行街、省级特色商业街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级夜间经济集聚区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8.推动商贸载体建设。支持智慧商圈建设,推动商圈公共服务提升,每年对商圈智慧化改造、运行给予不超过5万元补助。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积极争创省级试点,对通过试点评审且纳入县级试点方案的创建社区,每家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七、高质量发展文化产业 

19.加快文化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创评、文化企业提档升级、特色文化产业培育、影视和短剧产业发展、文化遗产合理开发、文化艺术助力乡村振兴、文化产品交流和出口、文化产业人才引育,具体条款参照《长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执行。

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20.支持社会服务项目。对社会组织开展的社区服务类项目被评为国家、省优秀服务项目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的奖励。

21.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对社会组织在职人员取得硕、博士学位并签定3年以上服务期协议的,按照人数分别给予所在单位2 万元/人、3万元/人的奖励。对社会组织获评省市品牌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22.提升养老机构品质。对获得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的养老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40万元。对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养老服务机构,每项认证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评估达到 5A、4A、3A的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给予 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

九、加快旅游业融合发展

23.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重点支持高品质旅游项目打造、提质创牌、品牌推广和市场营销、乡村旅游提质发展、旅游公共服务提升,具体条款参照《长兴县促进文旅体深度融合发展二十条政策》中关于推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附则

1.本政策奖励对象为本县范围内的服务业重点项目、企业、单位或组织。对当年发生环境违法重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职业卫生重大事件、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被涉税部门立案查处、未完成节能减排指标、被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具体名单由各相关部门提供。

2.企业(单位)同一类申报内容,涉及本政策两项以上奖励的,不重复享受,按“从高从优”原则执行。招商引资项目已享受“一事一议”或同类政策奖励的不再享受本政策。

3.对采取虚报发票、重复申报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奖励的,取消当年及下年度奖励,对已发放的奖励资金依法追回。

4.政策资金由乡镇(街道、园区)组织申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复核联审,审核结果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5.本政策所涉条款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并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6.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如遇政策规定发生重大变化则相应调整执行。

征集部门:长兴县人民政府网 发布日期:2024-05-07 截止日期: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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