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6月18日前通过邮件、电话、信函等方式反馈我局。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580-3067378,邮箱:549342282@qq.com。通信地址: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昌正街169号东港商务中心3号楼西4楼。
舟山市普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6日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区建筑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促进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做专做精,提振建筑企业发展信心,不断提高建筑业综合竞争力、产业带动力和经济贡献率。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21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建筑业发展扶持政策 区政府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奖励 建筑业企业。每年评定龙头骨干企业、科技创新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获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评定办法由区住建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 鼓励企业创优夺杯,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项的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华东杯优质工程奖”、“钱江杯”奖 项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优质工程“海山杯”奖项的给予3万元奖励。 鼓励区内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对地方财政贡献增幅较大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区住建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制定。 建筑业营改增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内容、方式。帮扶建筑企业调整税务管理、财务管理及经营管理策略,提高抵扣率,帮助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合法有效的可抵扣进项税款的凭证,充分享受到减税降负的实惠。 二、 引导建筑企业拓展专业新领域 树立“大建筑”理念,帮扶建筑业企业向港航、水利、路桥、 电力等工程施工专业拓展,打造具有海洋优势的港航、水利建设 等特色建筑业。建筑业企业在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与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许可时,企业及人员的业绩互认互通。 国有投资项目招投标中,不得在资格审查中设置不合理工程业绩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受施工资质条件限制的大型项目,支持市外投标企业联合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支持本区的建筑业企业以分包形式参与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本市承接的大型建设项目。 民营房地产企业在区内开发商品房项目或外来投资企业在本区落户的,区相关部门应引导鼓励投资方选择优秀区内建筑业企业进行合作。 鼓励注册地在本区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积极竞争参与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旧城改造和社会福利设施等PPP项目。 三 、鼓励建筑企业拓展业务新空间 建立政府领导与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外向度较高(市外施工年产值1亿元以上)企业的联系制度,帮扶企业积极拓展外地市场。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发展前景好的专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央企等大型企业合作,积极拓展专业建设市场和市外市场。(对于在市外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给予奖励,对出市施工营业收入达到1亿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超过1亿再奖励1万元。同时给予市外业务拓展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特殊奖励。)改为:对于在市外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所产生的相关指标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市外业务拓展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 加快提升建筑企业竞争力 鼓励企业改革创新,提高集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水平,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整合人员技术和装备资源,尽快形成有竞争实力的现代化企业。积极引进央企及市外大型海洋工程类建筑业企业落户普陀或注册成立公司承接业务,并给予奖励。建设工期一年以上的建设项目,鼓励市外建筑业企业设立分公司实施项目建设活动。健全建筑业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推动建筑企业与专业院校合作,着力培养一批企业领导人才、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建筑业企业引进我区紧缺的建筑业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素质管理人才,享受区人才引进有关奖励政策,配套制定建筑业人才住房保障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建筑技术研发中心,提升建筑业整体科技水平,引导建筑业企业开发引进新技术、新工艺,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我区重点建设的产业领域。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完善项目管理模式,采用股份制、合作制等模式,加强企业对项目的规范管理,增强企业实力。 五 、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 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和绿色建材产业化发展,加大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落地。在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中,要确保一定比例的用地采取新型建筑工业化方式建设,并逐年提高比例。医院、学校、市政设施等公共建筑优先考虑采用新型建 筑工业化方式建设,鼓励商品房建设项目开展新型建筑工业化建设试点工作,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重点支持砼PC构件生产基地、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对获得省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称号的企业、创建“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和“全国新技术示范工程”的企业,在省级城乡新型建筑工业化以奖代补资金给予奖励,并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对建立建筑工业化生产基地的企业,除享受上述政策外,给予土地供应和资金补助等优惠政策。 六、 加强建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 完善工程建设信用体系,通过建筑市场信息监管系统逐步实现行业内数据与财政、金融、税务、保险、工商等部门的信息链接。开展对建筑企业及相关执业人员的诚信综合等级评定,并将其作为入选“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及工程招投标重要参考条件。制订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办法,形成有效的信用监督和奖惩机制。逐步建立拓展市外建筑市场的实时动态信息化诚信服务平台。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在反映会员诉求,规范行业行为、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七、切实提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引导企业树立质量兴业意识,增加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投入,全面推行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鼓励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政府性投资规模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中设置有关工程创优奖励条款,创优工程增加费作为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内,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单列优质工程增加费。办理竣工决算时,创优工程增加费以工程结算造价为基数单独计取。对所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华东杯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业企业奖励承接与获奖项目规模等同的一项工程。创优工程增加费计取标准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八、规范工程款结算行为 (一)实行分段结算。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要完成基础、主体二阶段结算并支付,工程竣工验收时工程款支付必须达到合同约定比例;通过招标的工程支付比例不得低于85%,否则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竣工验收监督时,应对基础、主体二阶段结算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实行监督,发现有违规行为,责令整改。 (二)实行无异议先付方式。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结算报告后,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三)为加快结算速度,缩短结算时间,减少企业的留滞资金,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3个月内提供完整工程结算书;建设单位应在6个月内完成竣工结算(含自审、第三方审核、审计审核)。如果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施工单位可在完成合同约定工程内容并通过竣工预验收的情况下实施结算;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无法结算的,相关部门按照规定严肃处理。 (四)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质量保修金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质量保修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质量保修金滞留时间建筑工程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及时调解工程质量保修纠纷事务。质量保修金托管对象应优先选择支持建筑业信贷的金融机构。建设单位和造价咨询机构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分段结算和竣工结算审查工作且无正当理由延期的,将记入不良行为并公示;房地产企业(含企业主要出资人)因恶意拖欠工程款或授意延缓工程结算及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结算登记等被记入不良行为两次以上,限制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土地招拍挂。造价咨询机构及负责项目审核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在不良行为公示期内,不得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承接业务。 九、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提供便捷服务,切实关心支持 建筑业发展,在资质申报和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全力做好基础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相关部门要持续开展“清障护航” 专项行动,将工程款催讨列入专项整治,加大对已判决工程款案件的执行力度,大力查办“涉恶涉霸”、恶意欠薪、非法讨薪等案件,稳妥处置欠薪讨薪引起的突发群体事件,积极查处工程建设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为加快建筑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加强法律服务指导,积极开展“法律体检”活动,指导建筑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风险防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依法守信的建筑市场良好环境。从严查党员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问题,严厉打击基层干部和执法人员充当“三强三霸”保护伞行为。 十、强化政府部门统筹协调管理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形成合力促进建筑业加快发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合力做好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和分段结算工作。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港航等部门要帮扶注册地在本地的建筑业企业拓展业务新领域,在项目承发包及实施过程中给予支持。审招部门要进一步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指导企业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作。经信、科技部门要帮助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建立科技支撑体系。 十一、其他 本意见中所涉及的优惠及奖励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在普陀,且具有公司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及税管所属在普陀区国库的建筑业企业。 本意见所涉及地方财政贡献口径与区服务业政策一致。 同一企业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不累加,从高享受。同一奖项获得两级以上认定的,从高奖励或补差奖励。 本意见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本意见发布之日期间的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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