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众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 理由及依据 |
1 | 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一户"的概念,不能在实际中任意解释;也得明确兄弟中有非农业户口的适用范围,不得任意解释扩大范围。已分家析产,各自独立登记的还能算一户吗?在拆迁安置中,都在实际操作中违反上位法,增加老百姓诉累。 | 不采纳 | 本办法第八条已对“户”的概念进行解释;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对“混合户”及“特殊情况”的报批作出明确规范;本办法针对的是宅基地审批,拆迁安置不在本办法讨论的范畴。 |
2 | 希望对没有房子的年轻人,征地指标不要这么难,有些人等了好几年,甚至十几年,也没有等来,可能还跑了各种关系。 | 不采纳 | 农民建房指标安排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农民建房需求和我市宅基地建房审批政策给予合理的保障 |
3 | 以后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是否依据此办法,以前征收拆迁的遗留问题是否依据此办法?《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中:安置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超过可批面积,按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予以确认;现有合法房屋占地面积不足限额的,补足限额;立户年龄为19虚岁(按征收土地预公告之年计算)。安置方式分为宅基地安置、平面式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货币安置、房票安置。住宅房屋的安置对象可以选择单一安置方式,也可以选择组合方式安置。意见中继承获得的超可批面积的予以确认,安置方式可以选择单一安置方式,如果选择宅基地安置,那是否与本办法相违背,以哪个为准。 | 不采纳 | 本办法针对的是宅基地审批,第十七条规定:“……异地搬迁、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涉及征收与补偿安置等特殊情形,如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涉及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需按照《东阳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实施意见》执行 |
4 | 13条里就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是农业户口怎么办。父母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孩子不是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要不要孩子的户口也要在父母的名下。离婚了再婚怎么批,多个离婚了户口都不迁出去的怎么批,都没有规定。 | 不采纳 | 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对“混合户”及“特殊情况”的报批作出明确规范 |
5 | 周边的义乌市不是男女一样可以批屋基了吗,房子女人不要住的。比如以有3个儿子就有9间房,3个女儿就只能3间房。 | 不采纳 |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已对“户”的认定、立户年龄等做了明确,并充分考虑东阳实际,在尊重公序良俗以及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的 |
6 | 户口所在、独立户、应该有村民同等待遇的政策 | 不采纳 | 公众意见内容表述模糊,无法正确解读 |
7 | 儿女平等不能重男轻女,儿子享受的那一部分,女儿也要同等享受 | 不采纳 |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已对“户”的认定、立户年龄等做了明确,并充分考虑东阳实际,在尊重公序良俗以及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的 |
8 | 12.1、第十一款第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2条,第六章第55条并未保障妇女权益。 (1)文中对男性立户报批只做了年龄要求,但对于女性则除了年龄要求,还要无儿且一个女儿,若家中涉及多个女儿且已满足立户条件且无儿,其他女儿在批基上如何处理?希望在规定中具体明确。 (2)作为将该内容纳入征求意见中的一条这一行为,认为相关征求意见的部门以及东阳市宅基地管理工作专班并没有切实履行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一章第4条,没有很好的保障妇女的在宅基地审批的权益。 2、根据征求意见中附件2的相关内容,既然条款中有单独区分男女的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候,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章第8条征求了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3、第十二款第3条、第十五款第4条 这里祖父母、曾祖父母每人的面积是明确的,父母的面积是两人总共的还是每人的面积需要在文字表达上明确,如果是两人总共33㎡,那么当一方去世,另一方还在世时,宅基地面积又是怎么一个标准,希望能够在条款中明确。 4、第十五款第1条 之前有一次全市农村范围内确权登记,若是这一批不动产登记中存在错登的情况,是否参照该条款进行处理,如果是,那么之前的确权登记过的是否应该全部重新进行审核,希望在条款中明确。 5、第十五款第10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的集体土地不可以买卖,希望在该条款中明确可以进行买卖宅基地的情形(如已有其他相关规定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够进行注释),以防今后有人利用该条款说可以进行买卖。 (2)该条款中由于涉及“出卖方、赠与方报批时可不扣减相应宅基地面积。”最终是否会导致出卖方在最终的宅基地审批面积上超过可审批的宅基地面积上限,希望在内容中进行明确。 | 不采纳 | 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已对“户”的认定、立户年龄等做了明确,并充分考虑东阳实际,在尊重公序良俗以及村规民约的基础上制定的;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已对“混合户”及“特殊情况”的报批作出明确规范 |
9 | 我是六石街道鹤峰村村民,附合本办法规定可以申批宅基地,由于村里没有建设规划用地可申请宅基地,建房期盼了十多年了到现在还是没希望,像我这情况村里还有好些户,这种情况该怎么解决,望领导解决 | 不采纳 | 农民建房指标安排需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农民建房需求和我市宅基地建房审批政策给予合理的保障 |
10 | 规划间36平方;3.子女立户的,其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一户100 ㎡。子女立户后,父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 33 ㎡,祖父母、曾祖父母的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 17 ㎡。100平方这个批几间?意思是整间少8平方以内凑一间,实际是3规划间,意思模湖不清,有待前后贯通。 | 不采纳 | 宅基地审批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规划间标准面积为36 ㎡,实际规划间面积以具体村庄规划为准;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对可凑规划间已做明确 |
11 |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2014年东阳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股份改革,股东界定,量化股权。严格依照规定,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特殊人员的资格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股东名单应张榜公布。村民以户籍性质来确定还是以股份制成员来确定? | 不采纳 | 本办法“村民”的认定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以及《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为准 |
12 | 老爸老妈离婚了,老爸在当地没有房子,爷爷奶奶也没有留下房子,能不能立户,去公安局说没有房产证不能当地立户 | 不采纳 | 公安机关“户”的概念与本办法“户”的概念分属不同范畴;本办法第八条已对“户”的概念作出明确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