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现将《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国庆村部分区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12月5日16:30前反馈至王店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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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4日
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国庆村部分区域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国庆村部分区域内农村集体土地上经审批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嘉兴市秀洲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秀洲政发〔2011〕24号),结合王店镇国庆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补偿办法 (一)农房拆迁补偿标准 类型 | 结构等级 | 单位 | 单价(元) | 备 注 | 楼房 | 砖混一等 | m2 | 530—650 |
| 砖混二等 | m2 | 420—530 |
| 平房 | 砖混一等 | m2 | 360—420 |
| 砖木一等 | m2 | 300—340 |
| 砖木二等 | m2 | 280—320 |
| 砖木三等 | m2 | 260—290 |
| 临时用房 | m2 | 130—180 |
| 简易房 | m2 | 4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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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平房补偿价格指宅基证所载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宅基证所载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以上对应项目的50%补偿。原房成新率从审批年份下年起,每年减1元/平方米。框架结构的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具体重置标准由评估机构确定。 (二)附属物拆迁补偿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1 | 标准晒场 | 平方米 | 30-45 | 标准晒场及道路 | 2 | 普通水泥地 | 平方米 | 15—20 |
| 3 | 水井 | 口 | 500 |
| 4 | 机井 | 口 | 700 |
| 5 | 灶头 | 眼 | 400 |
| 6 | 围墙 | 平方米 | 50-80 |
| 7 | 河埠 | 座 | 300-500 |
| 8 | 化粪池 | 只 | 600 |
| 9 | 门墩 | 座 | 500-2000 | 按质论价 | 10 | 屋顶建筑水箱 | 只 | 400 |
| 11 | 防盗门 | 扇 | 150-300 | 子母门按1.5扇 | 12 | 普通油漆 | 平方米 | 5-10 |
| 13 | 花格式油漆、喷塑、墙纸、乳胶漆 | 平方米 | 20-30 |
| 14 | 帮岸 | 平方米 | 100-200 | 砖及块石 | 15 | 粪缸 | 只 | 100 | 指房屋周围 | 16 | 卷闸门 | 平方米 | 90 |
| 17 | 电话、宽带迁移 | 户 | 108 |
| 18 | 有线电视 | 户 | 350 |
| 19 | 空调移机费 | 只 | 300 |
| 20 | 太阳能移机 | 只 | 300 |
| 21 | 不锈钢防盗窗 | 平方米 | 120 |
| 22 | 不锈钢扶手 | 米 | 120 |
| 23 | 固定橱柜 | 立方米 | 280-350 |
| 24 | 窗/门套 | 只 | 150/220 |
| 25 | 套口机/横机 | 台 | 200 |
| 26 | 倒毛机 | 锭 | 400 | 6锭以下 | 锭 | 800 | 6锭以上 | 27 | 电脑横机 | 台 | 800 |
| 28 | 水电一次性补偿 | 户 | 1000 |
| 29 | 搬家费 | 户 | 2000 | 1-3人 | 户 | 3000 | 4人及以上 | 30 | 家用农具 | 户 | 1200 | 1-3人 | 户 | 1600 | 4人及以上 | 31 | 过渡费补偿 | 户/月 | 900 | 1-3人 | 户/月 | 1000 | 4-5人 | 户/月 | 1200 | 6人及以上 |
(三)农房装潢设施拆迁补偿标准 主要部位 | 档次 | 材料代表品种 | 单位 | 单价(元) | 备注 | 地面部位:地板及地砖 | 高档类 | 高档硬木类地板;花岗岩地砖 | 平方米 | 150-180 |
| 中档类 | 中档硬木类地板;镜面砖、大理石地砖 | 平方米 | 80-120 |
| 普通类 | 普通杂木、小拼木地板;同质油面地砖 | 平方米 | 30-60 |
| 墙、顶面部位护墙及吊顶 | 高档类 | 花梨木、红榉木夹板护墙,集成吊顶 | 平方米 | 80-120 | 含油漆 | 中档类 | 水曲柳、石膏板等护墙及吊顶 | 平方米 | 50-80 | 普通类 | 普通型三夹板护墙及吊顶 | 平方米 | 30 | 含油漆 | 墙面部位 | 墙内瓷砖及外墙砖 | 平方米 | 35-50 |
| 阳台(窗)部位 | 铝合金、塑钢 (指楼层栏杆以上部位封阳台、窗、隔断 | 平方米 | 100-150 |
| 卫生设施 | 普通类 | 个 | 300 | 普通坐便器 | 中档类 | 个 | 600 | 洗手盆、坐便器 | 高档类 | 个 | 1000 | 坐便器、洗手盆、浴缸, | 琉璃瓦屋面 |
| 平方米 | 50 | 按投影面积计算 |
(四)其他事项 1、被拆迁房屋、附属物和装潢设施由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实评估确定,超出以上种类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按实评估确定。 2、被拆迁户搬出旧房后向拆迁人移交旧房钥匙,原评估作价的旧房及一切附属设施归拆迁人所有,被拆迁户不得拆除搬离。 3、被拆迁户在评估签约后,完成旧房腾空验收并移交旧房钥匙时间作为过渡期计算时间。 二、拆迁安置办法 农房拆迁安置方式:一是房屋产权调换安置;二是货币补偿安置。可任选其一,也可两者组合。 (一)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办法 1、安置面积计算方法 ①被拆迁人可安置建筑面积按原宅基地记载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保留面积不作安置面积,未办妥宅基地证的按土管部门审批件和现场勘察为准。挑阳台部分按整体楼房的合法系数计算,并按50%比例计算安置面积。 ②在册农业人口3人(含)以下家庭其合法建筑面积低于人均6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安置;3人以上家庭每增加1个安置人口,增加人口标准安置面积30平方米。家庭实际合法建筑面积大于人口标准安置面积的为优惠安置面积,可以选择安置房安置,也可选择货币补偿安置。 ③因政策控制区域范围内不批加层而未加层的户(指二层加三层)按该户合法可加层面积奖50%的安置面积。 ④被拆迁人原批准的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作被拆迁人安置面积。 2、安置人口计算方法 ①被拆迁人家庭安置人口是指被拆迁人在册农业人口,有独生子女的,在计算安置人口时可增加1个安置人口(已结婚的独生子女除外)。 ②严格执行“一人只能享受一次”政策,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拆迁安置的,不再计入安置人口。 ③有下列情况的,可计入拆迁安置人口: 原有在册农业人口中的现役士兵、在外就读学生和正在劳动教养、服刑的人口可以计入安置人口。 原是拆迁区域内的农业户口,因享受国家有关政策户口“农转非”,但长期居住在农村,并没有享受过国家住房待遇的,凭有关证明(优秀教师照顾家属“农转非”的,凭区教文体局证明;购买户口的,凭区公安分局证明;下放知青凭市档案馆证明;征用土地人员凭土征人员手册),可以照顾享受安置人口。 3、价格及计价方法 ①每个安置人口可享受30平方米标准价,按650元/平方米计算。 ②被拆迁人合法可安置面积减去人口安置面积后,按优惠成本价870元/平方米计算。 ③拆迁户在核定的可安置面积外,每户可享受30平方米调剂面积,调剂面积价格:10平方米(含)以内,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10平方米以上至20平方米(含)以内,按2000元/平方米计算;20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含)以内,按5000元/平方米计算。 ④自行车库按500元/平方米计算。 ⑤层次差价按房屋实际层数另行公布。 (二)货币补偿安置办法 1、货币补偿面积,即合法可安置面积。 2、被拆迁人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房屋产权调换可安置面积的,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3、调剂面积不享受货币补偿。 4、货币补偿标准,人口标准安置面积内放弃安置的按4350元/平方米计算,人口标准安置面积外放弃安置的按4130元/平方米计算。 (三)其他事项 1、多子女家庭安置 ①家庭中有两个儿子均为在册农业户口,两个儿子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家庭中有两个女儿均为在册农业户口,均已婚,且对应的家庭成员户口完整(丈夫、子女户口均为本户在册农业户口);家庭中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均为在册农业户口的,女儿已婚且家庭户口完整,同时儿子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三种情况其中一个子女可照顾安置小户(1-3人)100平方米,大户(4人及以上)120平方米,安置价格按870元/平方米结算。 ②家庭中有两个女儿且均为在册农业户口,均已婚,但家庭户口不完整,其中一个只能享受出嫁女的照顾政策;家庭中有一个儿子、一个女儿且均为在册农业户口,女儿已婚,女儿享受出嫁女的照顾政策。一人享受50平方米,2人以上可享受90平方米,安置价按870元/平方米结算。 2、老人单独宅基地安置 ①子女、老人都有宅基地证,老人过渡费单独给予,政策按小户。 ②子女、老人都有宅基地证,老人宅基地上的面积可享受照顾安置80平方米以内的安置房一套,多余合法建筑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货币安置回购。宅基地记载合法面积不足80平方米的,按实按最接近安置面积的户型进行安置,安置房面积超过宅基地记载部分按市场价5000元/平方米结算。 ③子女、老人都有宅基地证,老人单独宅基地不享受按时评估奖、按时签约奖、单户交房奖、整组交房奖,其他奖励参照执行。 3、离婚人员安置 在拆迁动员大会截止日期前,离婚满三年或离婚后一方再婚的(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准),离婚人员及跟随子女在评估安置时,人员从原(挂靠)户中分离,享受照顾安置房一套,一人享受50平方米,2人以上可享受90平方米,安置价按870元/平方米结算,不享受过渡费。 4、有房无户安置 ①整户迁到城镇,按1:1产权调换安置或货币安置。 ②整户迁到农村(农迁农),给予照顾安置一套,其安置面积为该户宅基地记载的占地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面积,但迁出人员必须是未列入拆迁户宅基证人员。 三、拆迁奖励办法 1、按时评估奖:被拆迁户接受并完成评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5000元。 2、按时签约奖:在规定期限内,被拆迁户签订评估补偿协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30000元。 3、不突击装潢奖:被拆迁户不突击装潢的,给予不突击装潢奖,按批准并实际建造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50元/平方米。 4、单户交房奖:被拆迁户在评估补偿签约后15天内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的,给予单户交房奖30000元/户,超过规定期限的,每延迟一天减少奖励3000元,直至奖励取消。 5、整组交房奖:以生产小组为单位,所属生产小组的所有拆迁户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完成腾空旧房并交出钥匙的,给予整组交房奖20000元/户,超过规定期限的,每延迟一天小组内每户减少奖励2000元,直至奖励取消。 6、整组统一公寓房安置奖:按合法批准建筑面积奖励500元/平方米。 7、房屋可加层奖:因政策控制区范围内不批加层而未加层的户(指二层加三层),按该户合法可加层面积给予房屋可加层奖100元/平方米。 四、拆迁安置过渡期计算办法 被拆迁人评估签约后,完成旧房腾空验收并移交旧房钥匙之日为起点,采用房屋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计算至领取安置房钥匙后4个月,过渡期为2年,到期后如延长的,1年内前6个月过渡费在原基础上增加25%,后6个月增加50%,1年外的增加100%;采用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个月过渡费。 名词注解: 1、独生子女是指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独孩家庭,在计入人口时可增加1人。 2、人员:本办法所列人员均为在册农业人口,有说明的除外。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由王店镇征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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