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确保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综〔2015〕39号)、《关于完善长江经济带污水处理收费机制有关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56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甬财综〔2021〕376号)和《关于征收宁波市中心城区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通知》(甬水利〔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5月31日至2024年6月12日 二、意见反馈途径 1.电子邮件发送至电子邮箱:798965382 @qq.com 2.信函请寄至宁波市水利局(邮政编码:315010,地址:宁波市卖鱼路64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意见”字样。 3.提交时请留下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联系。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宁波市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 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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