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结果反馈
为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6月4日前,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城北路8号,江山市农业农村局(扶贫开发科),邮编:3241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844788013@qq.com;
三、联系人:徐衎,联系电话:0570-4035286。
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5月24日
关于《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至今,省农业农村厅已三次调整省级异地搬迁政策,而我市依旧使用2017年印发的《江山市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细则中的搬迁范围、搬迁对象、搬迁方式、补助标准等内容与省级政策已不完全匹配。为继续推进异地搬迁工作,确保异地搬迁项目规范有序实施,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起草过程
2024年2月,组织相关人员开始起草《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3月完成初稿,经局内部多次讨论后,于4月26日正式以工作函的形式向乡镇(街道)及财政局、住建局、审计局、征迁中心、大搬快聚专班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反馈意见1条,已采纳修改。5月7日,召集局相关科室,财政局、审计局、大搬快聚专班及碗窑乡、张村乡、坛石镇、峡口镇召开《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论证会,对文件内容进行进一步完善。5月17日,局内部再次召开会议对本实施细则逐条审核,形成此稿。
三、《实施细则》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分5个内容,具体为:
(一)总则。明确文件依据、扶持范围、基本原则和实施主体四方面内容。
1.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2021〕3号)。
2.扶持范围。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内的农民异地搬迁。
3.基本原则。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4.实施主体。由乡镇(街道)负责申报和实施。
(二)搬迁对象及方式。明确扶持对象(特殊扶持对象)、搬迁方式两方面内容。
1.扶持对象。一般为户籍在村内的农村居民。另外对户籍不在村内的可享受资金补助对象(3类)、户籍在村内的不可享受资金补助对象(5类)、配偶为农村居民的在册外嫁女申请补助要求、特殊情形处置方式等做详细规定。
2.搬迁方式。全市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
(三)项目实施。明确整村搬迁认定、项目启动、农户申报的要求和程序,及搬迁完成标准四方面内容。
1.整村搬迁认定。需经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其中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内的自然村搬迁户数达到80%以上即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2.项目启动。以自然村为单位,召开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通过后,由乡镇(街道)负责项目申报,经村委会同意,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启动。
非整村搬迁自然村内的低收入农户搬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申报。
3.农户申报。分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两部分。搬迁农户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后,依次经村委会、乡镇(街道)、市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
4.搬迁完成标准。分别对选择宅基地自建、自行购房、统建小区公寓房集中安置、租住廉租房、货币补偿或其他安置方式的搬迁完成标准做明确规定。搬迁安置实施方案需另行制定。
(四)资金补助。明确扶持标准、资金发放两方面内容。
1.扶持标准。低收入农户按3万元/人、整村搬迁内的非低收入农户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资金从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2.资金发放。分申请程序和申请资料两部分。农户完成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乡镇(街道)以项目为单位负责收集资料并统一申报,经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补助资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应用平台拨付给农户。
(五)附则。明确文件解释单位及生效时间。由江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生效时间正式发文时确定,同时《江山市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江扶贫办〔2017〕15号)文件废止。
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有序推进异地搬迁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202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异地搬迁是指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范围内的农民异地搬迁。
三、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灵活安置、确保稳定”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异地搬迁,确保农民“搬得出、稳得住、富得起”。
四、异地搬迁项目由乡镇(街道)负责申报和实施。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方式
五、扶持对象。一般为户籍在村内的农村居民。
1.户籍虽不在村内,但原户籍在本村的在校学生(含在读研究生)、现役义务兵或初级军士、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可视为在册人员享受资金补助。
2.配偶为农村居民的在册外嫁女在本村享受补助,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提出申请;
(2)配偶为非独生子女;
(3)配偶在农村的宅基地处置到位。
3.以下对象不享受资金补助:
(1)户籍性质虽为农业,但实际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编干部职工的人员;
(2)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
(3)户籍在村内的挂靠人员;
(4)配偶为城镇居民且享受过房改房、集资建房、住房货币化补贴等住房优惠政策的农村在册人员。
(5)已享受过异地搬迁、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搬迁补助政策的人员。
4.如遇其他未明确的特殊情形,由市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商议后确定。
六、搬迁方式。分全市行政村区域范围内的自然村整村搬迁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搬迁两种。
第三章 项目实施
七、整村搬迁认定。需经乡镇(街道)主持召开的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并通过;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高水平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内的自然村搬迁户数达到80%以上即可认定为整村搬迁。
八、项目启动。整村搬迁项目启动以自然村为单位,由乡镇(街道)主持召开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后,户主签字盖章,形成决议。决议结果在村、镇政务公开栏上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公示无异议的,填写《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申请表》,附搬迁决议书和基本情况调查表,经村委会同意,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市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的,报江山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正式启动搬迁工作。
非整村搬迁自然村内的低收入农户搬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捆绑为一个项目申报。
九、农户申报。
(一)申报程序。搬迁对象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附相关资料。所在地村委会负责对农户提供资料真实性进行审核,对搬迁户情况进行评议,无异议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提交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搬迁户资格及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与农户签订搬迁协议,随搬迁户申请资料一同报送市乡村振兴局。市乡村振兴局对乡镇(街道)报送的资料进行终审,搬迁户基本信息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二)申报资料。
1.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审批表;
2.江山市农民异地搬迁协议书;
3.镇、村政务公开栏公示照片;
4.户口本、户主身份证等农户资料复印件;
5.其他资料。视情况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江山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江山市特困人员供养证》复印件或等效证明,农村无房证明、房改部门出具的未享受住房优惠政策证明、在校证明、在役证明等资料。
十、搬迁完成标准。
(一)农民自建房,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为准;
(二)自行购房,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公寓房集中安置,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四)租住廉租房,以签订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为准;
(五)货币补偿或其他安置方式,以签订搬迁协议书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为准。
各地应严格按照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做好搬迁工作,并另行制定搬迁安置实施方案。
第四章 资金补助
十一、扶持标准。低收入农户按3万元/人、整村搬迁内的非低收入农户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资金从省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资金发放。
(一)申请程序。农户完成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乡镇(街道)以项目为单位,填写资金报账审批表、资金分户清册,随相关资料一同报送市乡村振兴局。经市乡村振兴局审核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拨付资金。补助资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应用平台拨付给农户。
(二)申请资料。
1.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报账审批表;
2.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分户清册;
3.建房协议书、购房合同等安置证明资料;
4.原居住地房屋拆除验收单、房屋及附属权证复印件、拆屋前后照片、房屋收储(调剂)协议、分家协议等房屋处置证明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十三、本细则由江山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年*月 *日起实施,《江山市异地搬迁工作实施细则》(江扶贫办〔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乡(镇) 村 自然村整村搬迁决议书
2. 乡(镇) 村 自然村搬迁情况调查表
3.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申报表
4.江山市低收入农户搬迁项目申报表
5.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村项目公示
6.江山市低收入农户搬迁项目公示
7.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审批表
8.江山市农民异地搬迁协议书
9.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报账审批表
10.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分户清册
11.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房屋拆除验收单
附件1
乡(镇) 村 自然村整村搬迁决议书
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发〔2021〕3号)文件精神, 年 月 日 (乡镇领导)在 (地点)主持召开了 乡(镇) 村 自然村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会议,经户主大会表决,达成如下决议:
一、本自然村 (属于/不属于)乡村振兴重点帮促村范围,本次会议应到户主 人,实际到会 人(未到户主均已委托他人),一致同意实施整村搬迁。
二、承诺搬迁成员名下所有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拆除或以其他合法合规形式处置到位。
三、以上决议,由所有搬迁成员共同遵守执行,确保整村搬迁有序推进。
注:跨页请正反面打印
村委会意见(盖章)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乡(镇) 村 自然村搬迁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分管领导:
注:家庭成员中有低收入农户的,请在备注中注明。
附件3
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项目申报表
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浙乡振发〔2021〕3号)文件精神, 乡(镇) 村 自然村整村搬迁计划已经该自然村户主大会表决通过,搬迁条件成熟,恳请市政府同意实施。
所在村委会意见 | 自然村,总户数 户,涉及农房 幢,一致同意实施整村搬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 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决策, 自然村搬迁条件已成熟,特申请实施整村搬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江山市低收入农户搬迁项目申报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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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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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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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乡村振兴局审核意见 |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江山市自然村整村搬迁村项目公示
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文件精神, 年 月 日 (乡镇领导)主持召开了 村 自然村全体拟搬迁农户户主会议,本自然村共涉及搬迁对象 户,现予以公示。
本次公示时间自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_日,为期10天。公示期内如有意见,请及时向乡镇(街道)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拟搬迁人员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6
江山市低收入农户搬迁项目公示
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文件规定,经个人申请、村委会评议、乡镇(街道)审核,下列低收入农户自愿申报异地搬迁,现予以公示。
本次公示时间自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为期10天。公示期内如有意见,请及时向乡镇(街道)反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附件:搬迁对象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年 月 日
附件7
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审批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户主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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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所 在地 | 乡镇(街道) 村 自然村 |
原居住 房屋面积 | 住宅: 间 ㎡ 附属建筑物: 间 ㎡ | 联系电话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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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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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成 员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 号码 | 与户主关系 | 从事 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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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地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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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 申请 意见 | 本户自愿申请异地搬迁,同意将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除或以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处置到位。 户主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村委 会意 见 | 该户符合异地搬迁条件,同意上报审批。 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 政府 审核 意见 | 经初审,该户符合异地搬迁条件,同意上报市乡村振兴局审核、公示。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市乡 村振 兴局 审核 意见 |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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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二份,市乡村振兴局、搬迁地乡镇(街道)各一份。
附件8
江山市农民异地搬迁协议书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乙方:户主姓名: ,身份证号码: ,现居住 乡(镇) 村 自然村,联系电话: 。
根据《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江山市异地搬迁项目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协议书。
一、乙方经全体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同意参加异地搬迁。经双方核实确认,乙方搬迁人口 人,具体成员为 。
二、乙方意向安置方式为:1.统建小区公寓房安置□;2.自行购房安置□;3.宅基地自建安置□;4.廉租房安置□;5.其他: 。(选择一类打“√”,选择“其他”选项的,请写明具体方式)
三、搬迁完成标准
(一)农民自建的,以落实新建房屋宅基地为准;
(二)自行购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和购房合同为准;
(三)统建小区公寓房集中安置的,以安置小区完成新房竣工验收同时农户取得安置小区安置资格为准;
(四)租住廉租房的,以签订搬迁协议并入住廉租房为准;
(五)货币补偿或其他安置方式,以签订搬迁协议书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为准;
四、选择自行购房、统建小区公寓房集中安置、货币补偿或其他安置方式的农户,需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
五、房屋处置。乙方需全部拆除或以其他合法合规方式将本户农村宅基上的房屋及附属用房(设施)处置到位,向甲方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含共有权证)、不动 产权证等相关房地产权属证书,拆除房屋的宅基地归还村集体经济组织。
六、资金补助。低收入农户按3万元/人、整村搬迁内的非低收入农户按1.5万元/人予以补助。乙方完成搬迁且农村宅基上的房屋及附属用房(设施)全部拆除或处置到位后,由甲方负责统一向乡村振兴局申请补助资金发放。补助资金通过浙里基财智控应用平台直接拨付到户主或家庭成员社保卡账户。
七、乙方对所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涉及产权纠纷的由乙方自行处理,确保拆除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
八、甲方协助乙方做好户口迁移相关工作。
九、乙方原有生产资料(水田、旱地、山场林木等)承包经营权不变。
十、如乙方家庭内部产生纠纷,乙方负责自行解决并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共同遵守执行;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乙方、市乡村振兴局各执壹份。
甲方: 乡(镇)人民政府 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捺印):
签证: 村村民委员会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 年 月 日
附件9
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报账审批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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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点 |
| 实施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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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要: |
乡镇(街道)意见(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附件10
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补助资金分户清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填表人: 审核人:
注:涉及低收入农户的,人数请在备注中注明。
附件11
江山市异地搬迁农户房屋拆除验收单
江山市 乡镇(街道) 村 自然村,户主 ,家庭人口 人,已在 小区(点)落实安置,原居住地房屋于 年 月 日拆除,其中有房屋产权证号 ,用地面积 ㎡,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为 层,其中住宅 间,面积 ㎡;无房屋产权证的用地面积 ㎡,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房屋建筑为 层,其中住宅 间,面积 ㎡;其他附属建筑物 间,面积 ㎡。
户主签字:
村委会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参加验收人员签名:
搬迁地乡镇(街道)资规所验收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搬迁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盖章):
负责人签字: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单一式三份,市乡村振兴局、搬迁地乡镇、农户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