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要求打通市县之间房票安置政策壁垒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需要统筹好国有征收、集体征收、农民集聚三张房票的使用。 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现因工作需要,急需出台《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故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于2024年5月20日,将《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5月20日—5月29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29日前通过信函、电话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地址:开化县凤凰中路55号)。 联系人: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301室,联系电话:0570-6529751,电子邮箱:826598443@qq.com。 附件:1.《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2.《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开化县征迁事务中心 2024年5月20日
附件1 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进一步拓宽安置方式,保障被征收人(或搬迁对象)的补偿安置权益,根据《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等,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房票是指被征收人(或搬迁对象)选择房票安置后,在特定期限或范围内用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住宅时的凭据。 (二)房票持有人是指取得房票的被征收人(或搬迁对象)或房票更名后的持有人。 (三)房票适用于衢州市区及开化县范围内确定并对外公布用于房票安置的新建商品住宅或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住宅(具体以房源信息库的公开房源为准)。 (四)房票票面金额按以下方式构成,具体金额在房票上予以载明。 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和奖励金额等,不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2.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和奖励金额等,不包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费。 3.“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搬迁对象选择房票安置的,房票票面金额包含补助(含可安置面积补助)和奖励等。 补助、奖励和可安置面积按照“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政策的公寓安置政策执行;可安置面积补助标准为有房户1500元/平方米,无房户1000元/平方米。 (五)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房票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或房票使用后剩余的部分,被征收人(或更名后的持有人)按原项目征收时的货币补偿政策兑付;搬迁对象(或更名后的持有人)按房票票面金额兑付。 (六)县征迁事务中心会同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部门负责房票的拟定制作等报县人民政府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属地乡镇(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做好房票安置的结算等具体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确保房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二、房票变更 (一)房票实行实名制使用管理。 (二)被征收人(或搬迁对象)选择房票安置后,在开化县范围内购买二手房时可申请房票更名,并最终由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住宅后进行结算,购买二手房价格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80%。 (三)房票更名仅限一次,更名后房票的使用范围、到期日不变。 三、安置流程 (一)被征收人(或搬迁对象)在签订协议时,向项目实施主体提出房票安置申请。 (二)被征收人(或搬迁对象)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搬迁腾空并完成房屋交付后,向项目实施主体申领房票。 (三)房票持有人自主选择市域内公布的住宅房源,并签订购房协议。 (四)房票持有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国有企业结算后,按购房地政策申请购房补助。 四、安置结算 (一)房票持有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国有企业提供的市场化住宅时,可用房票抵付购房款,超出房票票面金额部分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支付。 (二)商品房开发企业、国有企业持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表和房票等材料,向房票出票地申请兑付房票。 (三)房票持有人持房屋买卖合同、房票等材料,按购房地政策申请购房补助。 五、附则 (一)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采取伪造买卖网签合同、后期撤销变更买卖网签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骗取房票安置补助资金的,依法予以处理。 (二)本规定自**年**月**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三年,《开化县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规定》(开政办发〔2022〕59号)、《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安居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开政办发〔2023〕38号)同时废止。本规定试行前已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其他关于房票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2 关于《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 (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打通市县之间房票安置政策壁垒,有序推进市域一体使用房票,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现将文件制定情况汇报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目的 根据《衢州市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指导意见(试行)》《开化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开化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开化县“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相关文件。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房票安置对满足征收和搬迁群众多样化的安置需求、缩短临时过渡周期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县陆续完成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及“小县大城·富民安居”工程实施意见并出台,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要求打通市县之间房票安置政策壁垒的工作部署,统筹好国有征收、集体征收、农民集聚三张房票的使用,需完善相关政策。 三、起草过程 县征迁事务中心牵头起草《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了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在修订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相关部门、专家等方面的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拟定了《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征迁事务中心领导班子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集体讨论并通过。在修订期间,县政府分管领导先后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对征求意见稿主要问题进行研究和讨论,并进一步完善修订,最后形成了《开化县“市域一体使用房票”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四、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为进一步推动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共同富裕,打通市县之间的房票安置政策壁垒,有序推进市域一体房票使用,保障征收(搬迁)安置对象多元化需求,促进公共服务优质共享、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五、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规定》拟分五部分(详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部分是总则,明确房票定义、适用对象、适用房源及房票面值构成,同时对补助标准、奖励政策、房票结算的方式、使用期限及各部门职责进行确定;第二部分是房票变更,明确房票购买二手房的范围及使用条件;第三部分是安置流程;第四部分是安置结算;第五部分是附则。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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