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意见征集

   为加强我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1号)等文件规定,青田县交通运输局起草了《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为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相关规定现将《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时间自2024年5月13日至2024年6月13日。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信函。

   联系人:林杰

   邮政编码:323900

   联系地址:青田县交通运输局运输中心运输安全科(青田县鹤城街道临江东路59号201办公室)

   联系方式:0578-6505619



青田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13日



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我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服务,引导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构建绿色低碳出行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丽水市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丽政办发〔2018〕11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青田县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服务为本、改革创新、规范有序、属地管理、企业主责、使用守法、多方共治的原则,鼓励和规范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

(一)发展思路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互联网租赁发展理念,以交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引领,以优先满足短距离出行和对接公共交通需求为导向,鼓励支持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以合理配置城市公共资源为主导,以规范企业市场经营活动和维护城市秩序为重点,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用户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共享电动自行车有序发展。

(二)发展定位。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使用符合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通过商业租赁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的电动自行车租赁服务,是城市绿色、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二、规范企业经营

(一)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在青田县从事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必须具备规范的企业治理能力、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和依法依规财务制度,具有固定的车辆停放和维修保养等场地。

(二)规范车辆停车秩序。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车辆停放秩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用户的使用和停车行为,加强对本企业投放车辆的停车管理,明确使用者的使用和停放要求,不得占用绿化、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不得占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

(三)规范车辆投放要求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规模应与市民短距离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与停放车位承载能力相匹配。经营者必须根据《青田县共享电动车自行车布点规划》相关规定的点位及投放数量对共享电动车自行车进行投放。

(四)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遵守城市管理秩序;保障承租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经营服务义务

1.经营者必须通过技术创新、启用人脸识别技术等手段,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注册、租赁电动自行车服务。

2.经营者应当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做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3.经营者应当组建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运营维护队伍,做好车辆维护、调度管理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4.经营者对投入运营的每一辆共享电动自行车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车辆必须使用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具备实时定位功能。采用卫星导航系统,合理设置电子围栏(定位精确度),实现无桩式定点停车有效引导用户规范停车。应当配齐安全头盔,引导并督促用户正确使用

5.投放的共享电动自行车应向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悬挂牌照上路。

6.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电池应当实行集中充电管理。充电场所要符合消防丙二类以上标准且取得相应消防证书;加强蓄电池全流程管理,遵守转运有关的环保、消防、道路通行等有关规定;废旧蓄电池存储、转运和处置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7.经营者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保养,确保车况良好、车貌整洁,排除安全隐患

8.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承租人及市民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投诉。

9.经营者应将共享电动自行车纳入数据化、智能化的管理渠道,能够准确追踪到每一辆车的使用状况。加强信息报送,管理部门全面提供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使用频率等数据。

(五)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相关制度,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保障承租人人身财产和信息安全:

1.经营者应当为承租人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鼓励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2.经营者应公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并在用户结束订单后明示订单明细,具体包括计费标准、骑行时长、订单总额、实付金额等信息。不得收取会员费、加盟费、押金及预付金等,推行“即用即付”结算方式。

3.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对系统数据的安全保护。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范围。经营者应当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为经营者、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六)规范市场退出机制。经营者应接受主管部门对各类车辆的总量控制、动态平衡、配额调控和运营投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对经营服务的考核。

1.经营者终止在本县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的,应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等工作。未按要求完成车辆回收工作的,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对线下运维不力、车辆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限制其投放。

3.对管理部门代为清理及依法扣留的车辆,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加强行业管理

(一)推进设施规划建设。加快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二)加强信用管理约束。加快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建立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企业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程序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档案,并依法在“信用丽水”网站公布。

(三)引导用户文明用车。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当检查共享电动自行车技术状况,确保骑行安全。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共享电动自行车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四、管理职责

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联动机制,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活动指导、监督和管理。共同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鼓励、引导、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负责会同综合执法、公安等部门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停车点位的施划和设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协调公安、规划、建设部门划定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允许投放范围、数量和相关管理要求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城市人行道范围内违法停放、侵占或损害城市绿地及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

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监督共享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管理,依法查处盗窃、损毁共享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负责依法查处共享电动自行车在车行道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配合教育部门对各中小学校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通识课。

县建设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编制中心城市慢行交通专项规划,完善绿色出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指导建设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交通网络、停车点位。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注册登记,查处无照经营,并与相关部门共同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导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加强质量管理。

县教育局: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家长会向学生家长进行宣传警示教育,并确保知晓率100%,有效管控未成年人违法违规使用电动车。

县委宣传部:负责市民文明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的宣传引导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共享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置环境监管工作,掌握我县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回收利用处置去向,防范环境污染风险。

发改(物价)、网信经济商务、人行青田支行、消防等有关单位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对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及经营活动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结合辖区实际加强共享电动自行车日常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及救济途径

(一)经营者未履行管理职责或未按照要求提供服务,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除按照本意见及有关政策文件处理外,有关职能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承租人在租用共享电动自行车过程中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有关机构投诉,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社会监督

鼓励个人和组织依法举报共享电动自行车乱停乱放等行为,各职能部门应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投诉受理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共同参与治理,形成经营者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经营者应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七、附则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职能部门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适用于青田县城区(含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本意见自2024   日起施行。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青田县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wps


征集部门:青田县政府 发布日期:2024-05-13 截止日期:2024-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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