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路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办法(2024版)》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要素配置,现将我局牵头起草的《路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办法(2024版))(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公示期为2024年4月30日至2024年5月14日,任何单位及个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通过书面形式将意见反馈至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电话:0576-82518011。


附件1

 

路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办法

(2024版)

 

为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要素配置,根据《持续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2024年工作要点》(浙亩均办〔2024〕1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办法(2022版)的通知》(路政办发〔2022〕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如下评价办法:

一、评价方法

(一)评价范围。

对全区范围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占地3亩(含)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全区已投运工业小微园的入驻企业(纯出租园区纳入小微园整体绩效评价)及上一年度评价为D类的企业全面开展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各镇(街道)认为应纳入评价范围的其余工业企业,要应评尽评。新设立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期内企业、电厂、燃气、给排水、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益性企业暂不纳入评价范围。

对新办企业自正常供电投产未满一年的,原则上可不纳入正式评价范围(企业也可自愿参评)。签订拆迁协议且已停产的企业当年可暂缓参评。

(二)评价指标。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亩均税收、亩均增加值、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能耗增加值、单位排放增加值、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六项基本指标。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评价指标:亩均税收。

(三)计算方法。

1.企业得分计算

企业得分为每项指标数据及加分项目得分之和。单项指标得分为该指标年度的数据除以基准值乘以权重,最高得分不超过该项权数的1.5倍,最低为零分,同分数排名的按亩均税收为第一指标排名。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的,该项得分为零,其中排放指标空缺的企业该项得行业平均分。

2.指标权重设置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亩均税收(34%)、亩均增加值(19%)、单位能耗增加值(14%)、全员劳动生产率(9%)、单位排放增加值(9%)、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15%)。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亩均税收(100%)。

3.指标基准值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各类指标的平均值。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全区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的亩均税收的平均值。

4.厂房租赁

工业企业厂区出租给规上工业企业(注册地在该厂区内)的,规上企业原则上单独参评,综合评价时核减规上企业租用土地面积及税收贡献;出租给规下工业企业(注册地在该厂区内)的,综合评价时不核减规下企业租用土地面积,税收可计入业主数据,并根据业主的行业评定进行综合评价。

工业企业厂区出租的相关数据由镇(街道)核实。

5.加分项

在原评分标准基础上,增加加分项:

(1)人才引育:按照《路桥区企业人才工作积分制实施办法》进行加分,最高加15分。(2)当年新上市的企业加10分,新三板挂牌的加5分。(3)当年新培育的国家级单项冠军企业、“小巨人”企业加10分,省级“隐形冠军”加7分,省级单项冠军培育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5分,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加2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加7分。(4)当年新培育的省级“未来工厂”加10分,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加5分。(5)当年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加10、9、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6、5、4分,省科技领军企业加7分,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加5分。(6)当年新入选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或载体的企业,省级及以上(重点)的加2分、省级的加1分。(7)当年获得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加6分、5分。(8)当年获得知识产权省部级荣誉的企业加6分、市厅级荣誉加4分,当年新申请发明专利10件及以上或新授权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的企业加4分。(9)当年牵头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企业分别加10分、8分,参与制修订(前五位)分别加5分、3分。(10)当年新认定的管理创新五星级(省级)企业加5分。(11)当年被评为台州市技能创富型企业优秀、良好的企业分别加4分、3分。(12)人才密度:企业上一年度人才密度高于规上企业平均值的,加2分。

上述加分项,需由各相关部门出具审核证明。加分项中,企业同一项目有重复的,按最高值取分。同一企业加分分值最高不超过25分。

二、分类评价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分别计算出各个企业的绩效综合评价得分,并按汽摩、机电、再生金属资源(金属加工)、塑料、卫浴、农业植保机械和其他七大行业进行排序,在行业中分成A、B、C、D四类:得分排名前20%(含)的规上企业为A类企业,得分排名前20%-67%(含)之间的规上企业为B类企业,得分排名前67%-99%(含)之间的规上企业为C类企业,得分排名在后1%的规上企业为D类企业。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根据企业上年度亩均税收,分成A、B、C、D四类:亩均税收在15万元/亩(含)以上为A类企业,10万元/亩(含)-15万元/亩为B类企业,5万元/亩(含)-10万元/亩为C类企业,5万元/亩以下为D类企业。

其它分档规则(以下均不占ABCD分档比例;同个企业既有降档又有升档的,按照“先降后升”原则进行评级):

1.首次上规且规上参评的在库企业次年起3年‘亩均效益’实际评价结果均上提一档;规上企业降级到规下的,一般不列入A类。

2.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推广目录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首台(套)产品企业不列入D类企业。

3.投资激励:对总投资额1亿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含“零增地”技改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列入亩均评价A类;对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重点产业项目(含“零增地”技改项目),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列入亩均评价D类。

4.企业实际用地面积30亩以上的规下企业不得列入 A、B 类企业。

5.亩均税收5万元以下企业列为D类企业。

6.实行一票否决,对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责任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根据企业每年综合评价结果,对A、B、C、D四类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企业上一年度数据,进行一年一次综合评价评级,并据此应用各差别化政策。

三、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管理

(一)实施差别化水价政策。

按照优化水资源配置的要求,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结合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可采取差别化水价、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等政策,对D类工业企业按上浮10%以上进行加价收费。具体实施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路政办发〔2018〕163号)文件执行。

(二)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

在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差别电价政策基础上,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8〕13号)文件精神,应用工业企业综合评价结果,实行差别化电价政策,对D类工业企业按相应的电价每千瓦时提高0.3元进行加价收费。具体实施按《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差别化电价水价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的实施办法》(路政办发〔2018〕163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差别化用能政策。

积极稳妥地推进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行业企业预算化管理,推进企业超额用能量和新增项目用能量国家绿证抵扣能耗政策,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保障用能需求,C、D类工业企业新上项目通过购买绿证等形式,落实能耗平衡方案。

(四)实施差别化用地政策。

在安排新增用地时,对综合评价前列且有土地需求的企业优先予以保障,根据我区优选优育相关政策对A、B类工业企业按分类优先考虑用地,对C、D类工业企业土地出让设定条件进行限制。企业拿地后,坚决不允许园中园、厂中厂甚至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事情发生。对于连续两年被评为D类工业企业多措并举,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退出用地,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

(五)实施差别化排污政策。

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在符合“三线一单”分区管控要求和环境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对A、B类工业企业在排污权指标分配、排污权抵押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对C、D类工业企业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六)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

深化产融合作,建立企业综合评价结果与金融机构信贷相关信息实时共享制度,对A、B类工业企业在信用评级、贷款准入、贷款授信和利率优惠等方面按分类予以重点支持;金融机构年度新增信贷指标向A、B类工业企业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优质企业量身定制金融产品,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四、强化服务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加强组织领导,配强工作力量,增强工作主动性,确保工作落实到位。深化亩均效益领跑者激励措施,叠加运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创新、用能、排放等政策,加大正向激励力度,推进“亩均论英雄”改革走深走实。

(二)做好基础工作。

各台帐责任部门要把建好台帐作为履行职能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等工作,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好有关制度,确保数据准确,为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每年根据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将企业上年度基础指标信息和经济指标数据报送至区亩均办。

同时,建立起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公告制度,将综合评价得出的企业分类名单予以公示,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确保评价工作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三)强化督查考核。

区委区政府将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开展考核。区监委、区委区政府研究室要把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与应用工作作为重点督查、监管内容,对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加强跟踪评价,定期汇报、定期通报,分阶段地对应用工作实施进程和效果进行检查和评价。

(四)加强宣传力度。

各镇(街道)、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应用工作的宣传力度。做好有关评价指标、政策措施的解读说明,及时报道“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应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更好的投资环境,促进我区经济加快转型升级。

五、其他

(一)综合评价指标及计算方法说明详见附件1、2、3。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路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评价办法(2022版)的通知》(路政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附: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2.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核准规范

3.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基础数据取数核准规范

4.路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1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计算方法

 

一、评价标准

亩均税收(34分)、亩均增加值(19分)、单位能耗增加值(14分)、全员劳动生产率(9分)、单位排放增加值(9分)、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9分)六项基本指标综合衡量。

二、评价公式

(一)亩均税收

亩均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亩均税收指标得分=亩均税收/基数×34

(二)亩均增加值

亩均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用地面积

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亩均增加值/基数×19

(三)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

单位能耗增加值=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

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工业增加值/基数×14

(四)全员劳动生产率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增加值/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基数×9

(五)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

单位排放增加值=工业增加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工业增加值/基数×9

(六)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研发经费支出/营业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指标得分=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基数×15

(七)综合评价排名得分

综合评价排名得分=亩均税收指标得分+亩均增加值指标得分+单位能耗增加值指标得分+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得分+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之比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基数原则上参照全区规上企业上年度该项指标平均值为基数来确定,单项指标得分最高不得超过该指标基本分的1.5倍。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为0,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该指标最高分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空缺时,单位排放增加值指标得分按平均分确定;其他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时,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附2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核准规范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指标名称

企业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代码

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工业增加值

综合能耗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研发经费支出

主营业务收入

年平均职工人数

责任部门

市场

监管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自然资源

税务

统计

统计

生态

环境

统计

统计

统计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由各镇(街道)、经开区提供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管局核对。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各镇(街道)、经开区提供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管局核对。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各镇(街道)、经开区提供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管局核对。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已登记面积+承租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出租或其他方式分割出去的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是指企业通过依法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或其他方式分割出去的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调库”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福利企业的政策性退税予以计入实缴税金。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

6.工业增加值。指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工业增加值按收入法计算,由区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7.综合能耗。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工业生产实际消费的各种能源(扣除能源加工转换和能源回收利用等重复因素)的总和。由区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8.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化学需氧量排放量、氨氮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四项排放量之和。由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

9.研发经费支出。研发经费支出指统计年度内全社会实际用于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的经费支出。包括实际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的人员劳务费、原材料费、固定资产购建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由区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0.主营业务收入。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基本收入。由区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11.年平均职工人数。指企业年度平均从业人员数。由区统计局根据年报数据进行核实。

 

附3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

基础数据取数核准规范

 


1

2

3

4

5

指标名称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代码

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

责任部门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市场监管

自然资源

税务

1.企业名称。原则上为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由各镇(街道)、经开区提供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管局核对。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组长度为18位的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身份识别的代码。由各镇(街道)、经开区提供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管局核对。

3.行业代码。企业根据所属行业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代码。由各镇(街道)、经开区提供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管局核对。

4.用地面积。以依法取得为前提、实际占用为原则,指年末企业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已登记面积+承租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出租或其他方式分割出去的面积。其中:(1)已登记用地面积:是指企业经自然资源部门登记的土地面积;(2)承租或其他方式使用的面积:是指企业通过依法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实际用地面积,若企业租赁标准厂房或无法准确计算用地面积,则根据企业租赁的建筑面积与容积率之比计算企业租赁的用地面积;(3)出租或其他方式分割出去的面积:是指工业企业依法将自用土地或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的用地面积;(4)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提供企业土地证面积及土地分期情况,统计企业承租、出租用地面积并进行汇总。

5.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税费“实际入库数”合计,即“净入库数”合计。“实际入库数”中包含13项税(费)种: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中:增值税实际入库数=增值税直接净入库税收+生产型出口企业发生的“免抵调库”税额(含应调未调部分)。

福利企业的政策性退税予以计入实缴税金。从工业企业中分离出来的服务业企业,凡使用原工业企业房地产的,合并计算亩均税收。

 


附4

路桥区工业企业“亩均论英雄”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牟傲野

副组长:徐文华

成  员:吕涵野  区府办

沈诚勤  区府办

徐根富  区委人才办

章明达  区发改局

程伦观  区经信局

戴  斌  区科技局

陶勤贝  区司法局

陈益民  区财政局

章劲松  区税务局

吴卫民  区人力社保局

管志兵  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王国玉  区生态环境分局

张春伟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

罗新春  区应急管理局

王  耀  区市场监管局

蒋耿亮  区统计局

陈宏远  区供电局

张锦国  区城建集团

杨建峰  浙江路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陶星希  路桥街道

梁景斌  路南街道

李  鹏  路北街道

李正军  螺洋街道

陈  平  桐屿街道

王晓聚  峰江街道

施宇峰  新桥镇

应宛妤  横街镇

林  杉  蓬街镇

章林慧  金清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程伦观兼任办公室主任。

 

征集部门:路桥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30 截止日期:2024-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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