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开征求对《舟山市支持数字海洋产业发展若干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数字海洋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构建数字经济与海洋经济融合发展新格局,现将《舟山市支持数字海洋产业发展若干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如有相关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书面反馈给市经信局。联系人:袁新宇,联系电话:0580-2281609。





舟山市支持数字海洋产业发展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和“985”行动相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数字海洋产业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引导构建数字经济与海洋经济融合发展新格局,现

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委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的工作要求,统筹布局全市数字海洋产业链发展体系,争创数字海洋创新高地,赋能现代海洋城市建设。到2027年,全市数字海洋产业综合实力、创新力、竞争力显著增强,以海洋数字经济为核心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取得较大提升,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营收突破200亿元,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1500亿元,“数字海洋”品牌初具影响力。

二、支持政策

1、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推动企业规模化经营,对首次上规的数字经济核心企业,第一年给予20万元的奖励,稳定在规且正常生产的,在第三年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稳规激励。在此基础上,对年营收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50亿元和100亿元的电子信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500万元资金奖励(对进档企业,奖励差额)。

2、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做精做优。引导企业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对首次获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隐形冠军”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数字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

3、引导数字经济企业加大投入。鼓励企业紧跟国家战略部署和行业发展趋势增资扩产,充分调动企业积极性加大投入。对规上电子制造企业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设备(软件)投资的不超过15%,最高不超过200万奖补。

4、促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以数字经济与海洋经济深度融合、创新发展为目标,招引培育一批技术先进、特色鲜明、势头良好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对新注册3年内的软件企业,若上规前营收达到500万元且年营收增速达到30%以上的,按营收增量的1%给予奖励,历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在年度营收500万元(含)以上的软件产品中,每年评定不超过10个优秀软件产品,给予每个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企业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当年只能入选1个,同一个软件产品与其升级版只奖励1次)。

5、鼓励数字经济企业产品创新。支持企业聚焦细分领域,以行业应用需求为导向,开展“数字技术+应用场景”项目建设。对创新成果获评国家级、省级工信部门认可的试点示范、优秀案例的数字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每个企业当年只享受一项)。对入选国家、省级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目录的数字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国家或省已给予相关奖励的,市级资金奖励差额部分)。

6、集聚高能级数字经济科研创新载体。对数字经济领域内,依托国家级重点研发机构或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设立的分支机构,并在舟以独立法人形式运行、且全职在舟高层次科研团队人员不少于10人的科研主体,按照实际建设运营和科研业务开展情况,每年经评估认定符合约定绩效的的,连续三年每年给予不少于2000万元的经费支持。

7、强化数字经济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县(区)、功能区根据自身定位,开展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等产业载体平台建设和运营。对入选市级优秀数字经济产业园和数字楼宇的,给予运营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助。入选省级示范型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认定前已享受市级支持的,当年只给予差额支持)。

8、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对外交流。支持企业扩大行业影响力与知名度,对参与数字经济领域重点展会、开展对口合作等国内外合作交流活动的数字经济企业,按展位费给予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补助(每家企业一年只能申请一项)。

9、鼓励数字企业赋能其他产业。促进市内软件企业更好地赋能和服务本地其他产业,推动实现产业数字化“三个全覆盖”,不断提升舟山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水平。对当年实现2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水平提档的(包括当年新增达到数字化改造水平1.0),或三年内累计实现50家以上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水平提档的,授予“舟山市优秀数字化服务商”称号,并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

三、附则

1.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24年至2027年,期间可根据实际需要补充调整。同类政策兑现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2.本意见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名词释义:

1.数字企业:即数字经济核心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属于《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产业的企业

2.软件企业:即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属于《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统计代码65开头产业的企业

3.电子制造企业: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属于《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机电制造业、专用电子设备制造业的企业

4.电子信息企业:电子制造企业和按照《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的通知》(浙经信电子〔2018〕201号),属于《浙江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分类目录》中统计代码63、64、65开头产业的企业。


征集部门: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2024-05-10 截止日期: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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