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工程建设领域根治欠薪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精神,经研究,武义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武义县交通运输局、武义县水务局、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起草了《武义县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联系人:何心怡 联系电话:0579-89091182 电子邮箱:3819072354@qq.com 联系地址:武义县社会治理中心(武义县解放南街121号,邮编:321200)
武义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武义县交通运输局 武义县水务局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10日 附件:1.武义县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武义县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附件1
武义县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劳动用工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资专管员,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聘任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用工管理台账编制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对本辖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进行监督管理,并组织专业理论、职业技能等方面培训,提升劳资专管员综合业务能力。
第五条 本县辖区内的各在建工程项目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项目部配备至少1名以上劳资专管员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总造价3000万及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可以兼职,同一时期兼职项目数不超过2个;合同总造价30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不允许兼职。
第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劳资专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劳资专管员对所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劳资专管员制度,并支持劳资专管员对所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
第七条 劳资专管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发放《武义县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劳资专管员应全面掌握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基础台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分账管理、银行代发工资、用工实名管理、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等相关制度的专业技能,熟练操作浙江省工资支付监管平台等工资智治信息监管系统。
第九条 劳资专管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及付款凭证、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单位资质等资料,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台账。 (二)负责提醒并协助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督促指导分包单位签订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协议,提醒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拨付人工费用。 (三)负责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审核农民工身份信息并建立实名制花名册,及时录入更新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对相关信息内容真实性、时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负责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订立过程拍摄视频留档,并对农民工劳动合同建档管理。 (五)负责施工现场引导并监督农民工进出考勤,按月审查分包单位考勤台账,及时处置用工考勤争议,对农民工考勤记录建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负责按月编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招用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按月审核分包单位工程进度和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经农民工核对无误后完成工资代发,及时处理工资争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负责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按月核对专户资金情况,及时处理专户资金不足或人工费未按约定拨付等问题,对专户开立资料、资金流水单据等建档管理。 (八)负责落实维权信息告示牌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及时更新维权信息,按月公示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告示牌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告知和引导农民工通过维权告示牌所示内容理性维权,确保不发生极端讨薪行为。 (九)负责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登记、实名考勤和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单。 (十)负责编制农民工工资纠纷应急处置预案,参与调解劳资纠纷,及时处理有关部门发出的预警事项。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普法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十二)积极配合建设领域行业主管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和工资保证金风险审验工作,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十三)其他需要劳资专管员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对劳资专管员履行职责情况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十一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劳资专管员初次取得《武义县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一次记1分: (一)未按规定收集、整理本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施工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工程款拨付申请表及拨付凭证、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监理例会纪要、单位资质等资料及六项制度管理台账的; (二)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 (三)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相应的金融机构保函的; (四)未按规定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实名制登记制度的;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代签、书面劳动合同订立过程未拍摄视频留档的; (六)未按规定对农民工进行考勤的; (七)未按规定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管理不到位的; (八)分包单位未按规定委托总包单位代发农民工工资的; (九)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或告示牌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十)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清单未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 (十一)用工管理台账未按规定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的。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一次加记2分。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一次记3分: (一)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的; (二)不配合工资保证金风险审验工作,不按要求如实提供书面材料或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劳资专管员一次记6分: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二)违反劳动用工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受到人力社保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 (三)无理抗拒、阻挠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不按要求如实提供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 因同一行为而同时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六条 劳资专管员所负责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农民工采取爬塔吊、跳楼、自残、自杀、阻断交通、冲击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场所、破坏生产设备等非理性维权行为的,对劳资专管员一次记12分。
第十七条 劳资专管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劳资专管员证书备案资格,取消合格证书备案资格期满一年的劳资专管员,可重新参加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 对劳资专管员的配备、资格审查、工作管理、人员更替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负责。建设单位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责令责任主体落实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武义县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 2023年,全县工程建设领域受理劳动纠纷投诉举报案件1014件,涉及人数1374人,涉及金额1011.0526万元。工程建设领域劳资纠纷多发、频发,牵涉农民工人数多金额大,案情复杂,人员容易聚集,且民工拿到工资诉求迫切,群体性劳动纠纷易发,是欠薪风险隐患重点领域。 为有效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源头监管,切实减少该领域劳动纠纷发生,制定《武义县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紧抓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这一支关键队伍,通过制度化规范化设计,有效规范劳资专管员管理,促使在建工程相关用工管理制度落地见效。 二、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办法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各类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适用本管理办法,通过可操作、可量化的规则设计,明确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职责和义务,明确劳资专管员计分管理规则,从而实现对本县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劳资专管员的有效管理。 三、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共分四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共七条。 第一条出台《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目的即规范劳资专管员管理,促使在建工程相关制度落地见效。 第二条是适用范围为我县辖区内的劳资专管员。 第三条是劳资专管员的定义,即施工总承包单位聘任的,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用工管理台账编制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求组织劳资专管员进行培训,使其具备匹配岗位的专业技能,更好的履职,同时也加强对劳资专管员队伍的管理。 第五条每个在建工程项目总包单位至少配备1名以上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劳动关系。合同总造价3000万及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可以兼职,同一时期兼职项目数不超过2个;合同总造价3000万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劳资专管员不允许兼职。 第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为劳资专管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劳资专管员对所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劳资专管员制度,并支持劳资专管员对所在工程建设项目的用工管理和对分包单位的用工监督。 第七条劳资专管员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发放《武义县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章工作职责共两条。 第八条劳资专管员应当掌握“六项制度”的专业技能,熟悉人力社保、住建相关系统企业端的操作以及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管。 第九条劳资专管员主要职责共十三项。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应当梳理的台账资料和落实“六项制度”的具体要求。这十三项也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的主要指标。同时结合武义实际,我们新增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过程要求拍摄视频留档,避免出现工地农民工说自己不知道劳动合同、否认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代签等问题和积极配合落实工资保证金风险审验制度,即保证金承保机构定期对所承保的项目开展劳动用工风险审验,并向人力社保部门通报结果。 第三章监督管理共十条。 第十条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劳资专管员履职情况,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十一条累计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劳资专管员初次取得《武义县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对劳资专管员记1分的具体情形共十一项,基本上与第九条劳资专管员应当履职的内容项相对应。 第十三条对劳资专管员记2分的具体情形,即出现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经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第十条记1分的基础上加记2分。 第十四条对劳资专管员记3分的具体情形共两项,即工程项目出现欠薪被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改正或不配合保证金风险审验工作的,突出欠薪和不配合承保机构风险审验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劳资专管员记6分的具体情形共三项,即因欠薪被列入“黑名单”的、被人力社保部门行政处罚(处理)的和抗拒、阻挠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因同一行为而同时存在本办法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按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六条对劳资专管员记12分的具体情形。即发生爬塔吊、跳楼、自残、自杀等极端事件或群体性事件等非理性维权行为的。 第十七条劳资专管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满12分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取消其劳资专管员证书备案资格,取消合格证书备案资格期满一年的劳资专管员,可重新参加相关业务技能培训,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重新备案。 第十八条对劳资专管员的配备、资格审查、工作管理、人员更替等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负责,同时建设单位应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落实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责令责任主体落实整改。 本章的具体内容即对劳资专管员采取类似驾照的管理办法,根据劳资专管员所负责的项目,因履职不到位,按其性质与影响程度设置不同的记分分值,并对记分结果运用。 第四章附则共一条。 第二十条规定了本办法的解释权与施行日期。 四、部门征求意见情况 已征求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的意见,行业主管部门已同意《武义县工程建设领域劳资专管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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