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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于2018年7月印发,已执行5年,其中部分内容已不适用当前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行为,提升政府统计活动的严肃性,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减轻基层企业填报负担,助力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省统计局对《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7日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 张宇明,0571-87052937

电子邮件地址:sgc.tjj@zj.gov.cn

来信地址:杭州市密渡桥路省行政中心二号院浙江省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邮编:310005

附件: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浙江省统计局

2024年5月9日


征集部门:浙江省统计局 发布日期:2024-05-09 截止日期:2024-05-17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的说明

       省统计局通过门户网站就《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意见截止期为2024年5月17日,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经研究,采纳1条、部分采纳1条,特此说明。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采纳情况

有关说明

1


1、申请与申报的措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 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 第十五条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三章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在词语释义上,申报指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指向上级说明理由,提出请求,是一个中性词。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上是不是用申报更好一点?后面的电子资料是不是属于书面资料?

采纳

第十五条修改为“有关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十六条参照《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修改为“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时,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2.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理内容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中 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中 (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三)未执行批准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浙江省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中 (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三)未执行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中是否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2号《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完善成(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或者经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三)未执行批准和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制度?

部分采纳

针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内容的反馈意见,经研究予以采纳。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省级及以下统计机构不具有统计调查项目备案权,针对第四十二条(三)款的反馈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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