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引导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改造提升,有效促进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对《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虞政发〔2012〕17 号)中的“三、实施政策:1.企业自行改造升级。①对工业企业经批准认定转型为服务业的,根据其合法建筑物和正常使用机器设备等的评估价格为补偿依据,最高按不超过补交土地出让金的 60%进行以奖代补。②对非工业企业(如建筑施工类企业等)的工业(仓储)用地,经批准认定转型为服务业的,其合法建筑物和设施等的补偿可任选以下两种方案其中一种实施:一是其合法建筑物和设施等按评估价一次性予以补偿,补偿总额不超过该转型企业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60%;二是其合法建筑物和设施等直接按补交土地出让金的20%额度以内予以补偿。3. 政府收储再出让。对重新挂牌出让并由原企业中标实施的重大现代服务业项目,设立项目投资奖: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格)或用地规模原则上在5亩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在给予享受市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的同时,奖励额度按项目地块出让金净收益的 80%计算。投资规模在 4000 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出让价格)或用地规模在15亩以上的住商、公寓等项目,且其配套服务业建筑面积占比在 30%及以上的,在给予享受市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的同时,奖励额度按项目地块出让金净收益的30%计算。”该几处条款予以废止。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14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开发利用科(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中心二路五号三楼317室),联系人:阮先生、闾女士,电话:0575-82113134。 附件: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废止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重点区域'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意见的通知.pdf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上虞分局 2024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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