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文件,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经反复修改完善,决定对《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办发〔2021〕17号)中的“四、减征免征范围:(一)列入年度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项目免征;(四)工业性投资项目减半征收”两个条款予以废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日期:2024年4月30日-2024年5月13日,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科(便民中心建设窗口)(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一路8号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二楼建设窗口),联系人:车娟飞、陶慧军,电话:0575-82009660。 绍兴市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30日
附件:关于废止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办发〔2021〕17号)部分条款的通知的起草情况说明.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