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衢州市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2024 年度工作要点(衢城镇办〔2024〕1号)》文件要求,要优化迭代共富集聚政策,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集镇集聚。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代起草《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现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30日至5月14日通过信函、电话、邮件等形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柯城区双港街道双港路180号)。联系电话:0570-3089632(赖女士),邮箱:1170149699@qq.com。 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 2024年4月30日 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pdf
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起草说明.pdf
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提升柯城区城市能级首位度的目标,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集聚转化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活条件,提升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按照“政府引导、规划引领、农民自愿”的原则,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集镇集聚。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集聚对象 柯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拥有农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或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的对象,自愿申请农民集聚涉及安置、补助补偿(奖励)等工作,适用本意见。 二、集聚类型 集聚类型分为整村搬迁和零星搬迁,以整村搬迁为主,零星搬迁为辅。 (一)整村搬迁是指自然村或行政村整体搬迁的类型。鼓励地质灾害风险区、小流域山洪灾害风险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偏远山区库区自然村或行政村进行整村搬迁。 (二)零星搬迁是指除整村搬迁以外其它符合搬迁条件的类型。 三、集聚条件及安置方式 (一)农民集聚以“户”为单位申请,一户中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应当合并纳入安置。“户”及分户条件认定参照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的建房条件标准执行。农民集聚安置方式分为公寓安置、房票安置、宅基地安置、保障安置四种,一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二)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或保障安置,需自愿放弃该户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或转移过户手续。 (三)选择宅基地安置的,需自愿放弃该户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原宅基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并办理不动产权证注销或转移过户手续。 四、集聚安置人口确认 (一)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保障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申请时在册户籍人口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实际人口认定。 (二)选择宅基地安置的,安置人口按照柯城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中的建房人口标准执行。 五、集聚安置标准 (一)公寓安置。 公寓安置指集聚对象选择在政府指定的安置小区,购买国有土地公寓房的安置方式。 1.安置户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面积按每一个安置人口50平方米确定。 2.一人户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按实际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以不高于100平方米封顶确定安置面积。 3.宅基地合法房屋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的,自愿退出宅基地、放弃原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并办理不动产注销或转移过户手续,按退出的合法宅基地面积,以不高于100平方米封顶确定公寓安置面积。 4.安置面积内按核定的安置价购买,超过安置面积每户可增购不超过30平方米,增购面积部分按核定的优惠价购买,增购面积超过3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购买。 (二)房票安置。 1.房票是用于集聚对象在衢州市全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结算的特定凭证。自愿退出宅基地、放弃原宅基地房屋所有权的集聚对象可选择房票安置。 2.房票价值按照本文“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享受的补偿、补助(奖励)计入房票金额。 3.柯城区出让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可自主自愿报名纳入房源库,由柯城区住建局负责统一梳理,形成柯城区房源清单。 以上公寓安置和房票安置的安置房源,由共富集聚专班负责统一梳理,相关房源的安置价、优惠价、市场评估价在各批次共富集聚方案中进行公布。以上房源的安置价、优惠价仅供符合本《意见》中选择公寓安置和房票安置的集聚对象使用。 (三)宅基地安置。 宅基地安置指集聚农户选择到乡镇农民集聚共富点,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安置方式。 1.以户为对象,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乡镇农民集聚共富点建房,统一规划、统一风貌、统一配套、集约用地,宅基地面积按1-3人户原则上不超过80平方米,4-5人户原则上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确定,具体建筑占地面积和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各乡镇农民集聚共富点规划方案确定。 2.原则上在本乡镇集聚共富点安置,本乡镇无农民集聚共富点的可根据人口集聚导向跨乡镇进行安置。 3.宅基地的价格由属地乡镇根据基础设施配套、政策处理及区位情况自行确定。 (四)保障安置。 保障安置指集聚农户选择租住乡镇(街道)或村集体所属周转房的安置方式。 周转房面积每户家庭不低于36平方米,同时按安置户人均20平方米安置,具体面积以周转房实际房源为准。周转房产权仍归乡镇(街道)或村集体所有,保障安置户需按协议向产权单位支付租金,具体租金标准另行公布。 六、资金补偿、补助(奖励)标准 对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资格权的农户,分情况给予以下补偿、补助及奖励: (一)合法建筑和宅基地退出补偿。 对自愿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保障安置的农户,退出的合法宅基地按每平方米300元补偿;合法建筑参照衢州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规定的房屋重置价并结合成新率确定补偿。 (二)搬迁奖励。 对自愿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保障安置的农户,对自愿放弃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和建房资格权的农户,按每户5万元予以奖励,其中选择到乡镇(街道)或村集体周转房居住的农户该笔奖励资金划入乡镇(街道)或村集体统筹管理使用。 (三)签约腾空奖。 对自愿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保障安置的农户,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腾空交付房屋的,每户一次性予以5000元奖励。 (四)整村搬迁补助。 符合整村搬迁条件且自愿选择公寓安置、房票安置、保障安置的农户,按每人1.5万元补助。 (五)困难补助。 符合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均按每人3万元补助。 (六)保障安置补助。 选择保障安置的安置户,可一次性给予大户(6人及以上)8万元、中户(4-5人)7万元、小户(1-3人)6万元的补助。放弃租住周转房,选择投亲靠友的,每户再增加2万元补助。 以上补助(奖励)计算人口以申请时实际户籍在册且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口为准。 七、安置小区和安置点的建设与管理 (一)公寓安置点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具体房源按实施批次公布。 (二)宅基地安置点由政府统一规划,属地乡镇负责实施。 八、其他 (一)根据《浙江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乡振发〔2021〕3号)精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民集聚转化项目管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民集聚转化资金使用管理,区资规分局负责保障农民集聚转化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各相关部门要将农民集聚转化工作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城乡风貌提升、农民住房安全保障、全域土地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等结合起来,加快研究安置户农村田地、山林等有偿流转政策,加强安置点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强化资源、资金、项目等统筹融合使用,强化规划引导,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买卖或占有集聚安置房和乡镇农民集聚共富点安置宅基地;对弄虚作假获得集聚安置房、安置宅基地、集聚房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安置房或安置宅基地或集聚房票,注销安置房所有权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等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意见自2024年X月XX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前,已实 施的项目按原有的规定执行。
关于《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的起草说明 (2024年4月30日衢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城分局提交) 一、基本情况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江省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区于2023年制定了《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试行)》,并已试用执行一年,为吸取政策实际操作落地过程中的经验,需进一步迭代优化。2024年3月,区资规分局牵头拟稿了《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文件。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农民搬迁工作,有效改善低收入农户和偏远山区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集镇集聚。 三、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加快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实现市域一体持续深化,城乡发展更加协调、公共服务更趋均衡,人口加快集聚,城乡风貌全面提升,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缩小。 四、拟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柯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拥有农村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建房资格权或宅基地上合法建筑物所有权的对象。详见《柯城区“安居兴衢 共同富裕”农民集聚转化实施意见》。 五、评估论证、公平竞争审查、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4年4月30日-5月14日完成社会群众及部门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如适用简易程序、缩短施行宽限日期等的法定理由及情况) 本意见属于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缩短施行宽限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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