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单位 | 条款 | 意见、建议 | 采纳与否 | 理由 |
1 | 市司法局 | 第十九条 | 第十九条中包含两次公示环节,建议考虑“候选公示”的必要性 | 不采纳 | 两次公示是为了增加市级奖项的公众知情度和社会参与度,并增加奖项评选过程的透明度。 |
2 | 市财政局 | 第二十一条 | 建议将“优秀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20万元”修改为“优秀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15万元”。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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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增加“同一项目已获得上级政府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市政府不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获得优秀贡献奖后再获得重大贡献奖,在扣除原奖励经费后差额计发奖励经费”等内容,并对其他可能发生的情况予以充分考虑及明确。 | 采纳 | 办法第十五条(五)限制已获奖项目(包括国家、省、市级)不得再次申报市级奖项。 |
3 | 市交通局 | 第十一条(一) | “专家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建议增加一句:专家数量应为单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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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奖励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奖励。”《浙江省标准创新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并未写入此条内容,建议参考市财政相关规定,若与市级相关规定不冲突,建议删除此条,对本市所有组织给予同等奖励,以激发全员积极性。 | 部分采纳 | 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可授予奖项,但按《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原则及市财政规定,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奖励资金。 |
4 | 市体育局 | 第十四条 | 建议增加优秀(条件可以另定)的“宁波市地方标准”和“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 不采纳 | 本着市级奖项为省奖、国奖储备原则,且市级标准或试点项目的实施影响和范围相对有限,适当提高评奖项目的准入门槛。 |
5 | 市海洋与渔业研究院 | 第四条 | 建议增加获奖数量。 | 不采纳 | 本着把握质量原则,获奖数量不宜太多。 |
6 | 市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 第十一条(一) | “专家评审组一般由5名以上评审专家组成,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1名,实行组长负责制。”建议增加一句:专家数量应为单数。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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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奖励对象为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奖励。”《浙江省标准创新创新贡献奖管理办法》并未写入此条内容,建议参考市财政相关规定,若与市级相关规定不冲突,建议删除此条,对本市所有组织给予同等奖励,以激发全员积极性。 | 部分采纳 | 进一步明确“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可授予奖项,但按《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原则及市财政规定,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奖励资金。 |
7 | 市质检院 | 第三条 | 建议增设组织奖。 | 不采纳 | 目前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和绝大多数市级标准创新贡献奖都未设立组织奖,且考虑市级层面申报组织奖单位数量相对有限 |
8 | 市全民健身指导中心 | 第十四条 | 建议增加优秀(条件可以另定)的“宁波市地方标准”和“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 不采纳 | 本着市级奖项为省奖、国奖储备原则,且市级标准或试点项目的实施影响和范围相对有限,适当提高评奖项目的准入门槛。 |
9 | 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 第十一条 | 建议增加“参报相关单位人员,不得作为当届评审专家”的要求 | 不采纳 | 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已明确“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
10 | 宁波江丰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第二十一条 | 建议将“优秀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20万元”修改为“优秀贡献奖奖励金额每个不高于30万元”。 | 不采纳 | 省办法将重点贡献奖与优秀贡献奖明显拉开差距(100万元/30万元),我市办法也应进一步体现相关精神。 |
11 | 宁波水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三条 | 建议进一步细化“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评价标准。 | 不采纳 | 相关评价标准会在《宁波市标准创新贡献奖评审实施细则》中体现。 |
12 | 浙江易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第十四条(一) | 建议增加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 不采纳 | 在国家和浙江省标准化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声明公开的团体标准已包含浙江制造团体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