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议《办法》按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管理全链条调整章节顺序。 2. 建议将第二章第五条“知识产权高价值培育”改为“知识产权高价值创造”。 3. 建议将第九条(三)条款中的第二段,投保企业后补充“或个人”,专利投保对象也可能是个人。 4.建议删除第九条(二)中“(出口基地)”,知识产权服务出口基地与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是一个概念,不重复补助。 5.建议删除第十条(一)的内容,知识产权(含商业秘密)示范(创新试点)城市(区)的申报主体是政府部门,不符合办法中的补助对象。 6.建议将文中“获得的最高金额进行补助,就高补差,不重复补助”等类似表述在后续章节进行统一表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