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普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现将《普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及建议。如有意见或者建议,请于2024年5月9日前通过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我局。联系人:张女士,联系电话:0580-3058035,邮箱:qianyejiawo@126.com。


普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陀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21〕59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1)139号)、《舟山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是指建设筹集完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管理及后续租住管理工作。普陀区域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租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运营、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 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负责定时公布普陀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房源信息、申请人资格审核、房源分配;运营单位负责保租房后期运营管理工作。

 保租房指的是由普陀区政府筹建的,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房租金出租给普陀区符合申请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家庭或者是个人的房屋。分为运营单位面向内部职工作为员工宿舍房源与面向社会对外公开接受申请房源两类。

     保租房的保障对象为:在普陀区一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个人承租或单位整体承租的实际入住人(以下统一简称“承租人”)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人子女在普陀区一定区域内无住房;已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房屋尚未交付的,在交付前视同无房。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普陀区一定区域内未获得公租房等住房保障。

(三)承租房分为合租房、家庭房和单身公寓,承租人原则上每人只可申请1间或1套住房,具体以推出房源明确的规定为准。

     保租房申请采取线上、线下两种受理模式。个人申请可通过浙里办或前往区住建局提交身份证明、无房和无享受住房保障承诺书等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由区住建局初审后报普陀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准入资格审核。单位集中租赁保租房作为职工宿舍的,由申请单位负责入住人员申报,交区住建局初审后报普陀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保租房租金按市场价评估后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为不高于同地段、同质量租赁住房租金市场评估价的80%,保租房租金的市场价每3年评估一次,租金由运营单位自行确定并负责收取。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九条 项目正式运营前,运营单位应发布保障性租赁住房招租公告(面向社会公众)或招租通知(面向内部职工),并明确项目基本情况、整体房源情况(房屋套型、数量)、租金价格标准、预计招租时间、承租条件等内容,在发布前应向普陀区住建局保租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运营单位作为保租房后期运营管理单位,工作职责包括:入住手续办理;租赁合同签订、变更、续租或终止;租金收缴;合同履约监督;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

     承租人与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合同签订方必须是保租房配租申请人,随同入住的家庭成员必须与申请表中所列一致。

     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

    第十 保租房租赁期限原则上单次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或入住人经审核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入住),每次期限不得超过5年;不再符合承租(入住)条件的,应当退出。

    第十 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必须按时缴纳房屋租金、物业费、能耗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租金原则上半年一付,先付后住,如有变化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第十 运营单位负责保租房室内设施设备的维修服务,确保保租房正常使用。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及应急预警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第十 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正常维护。如因承租人使用不当或私自安装、拆换屋内设施设备等个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承租人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 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再符合保租房配租条件的,应当退出保租房,腾退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保租房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必须在1个月内腾空房屋、缴清相关费用,并通知运营单位验房。运营单位应在收到预约验房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共同验房,房内附属设施设备丢失的,由承租人按市价赔偿。合同终止或解除后,承租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的,租金按原合同约定标准三倍计收,可在租赁保证金中直接划扣,不足部分运营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并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将房屋转租、转借、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的;

(二)擅自增加同住人的;

    (三)损毁、破坏、擅自改变房屋性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的,或者不当使用造成房屋损毁的;

    (四)采取虚报隐瞒等欺骗方式取得承租住房的;

    (五)累计3个月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六)经普陀区住建局保租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租赁期内不再符合保租房配租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租赁合同行为的。

    十九 运营单位应依法制定使用规则并告知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危害小区住户居住安全、破坏小区环境卫生或其他违规违约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或报执法部门处置。

    

第五章  附则

    二十 本办法自××××起施行。




征集部门:普陀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26 截止日期: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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