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县农村公路管理,规范涉路施工活动,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遂昌县交通运输局起草了《遂昌县农村公路涉路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单位意见建议请加盖单位印章。 一、公示时间:2024年4月26日—5月27日; 二、联 系 人:林文利,遂昌县交通运输局(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258号)法规科; 三、联系电话:0578—8521843 传真号码:0578—8132332 附件:《遂昌县农村公路涉路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5日 遂昌县农村公路涉路施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规范涉路施工活动,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划定的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包括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实施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区域。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施工(以下称涉路施工)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四)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涉路施工内容是指: 1.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农村公路及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管理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乡道涉路施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承担所管养公路损坏修复及收取路产损害赔(补)偿工作。 (二)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涉路施工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巡查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各种违法挖掘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加强村道涉路施工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四)村民委员会对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公路,可以制定挖掘、占用公路的村规民约,依法做好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三、涉路施工管理及要求 (一)在县道、乡道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安全技术评价报告需明确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项目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涉路施工项目自身的安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涉路施工项目建成后对公路运营安全是否存在影响;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以及保证运营安全的应急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人按相关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浙江省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 2.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3.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4.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建设工程需要更新采伐县、乡道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也可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代为补种,建设单位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 除执行应急抢险施工作业任务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涉路施工的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准许施工路段外行驶。 (四)涉及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农村公路或埋设管线管道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农业、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及时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涉及占用、挖掘、埋设管线管道等涉路施工许可活动,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应按批准的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上旬报县交通运输局综合统筹后,由县交通运输局确定下一年度农村公路涉路施工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于当年6月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养护工作。 (五)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等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属地乡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乡级人民政府在签订村道涉路施工活动协议前,应当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编制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农村公路涉路施工活动协议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影响路域范围、施工时间、公路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日常管养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因防洪抢险、抢修管线管道等特殊情况需挖掘公路的,可以先行抢修,但必须同时告知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且及时按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挖掘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出许可延续申请,提交延续许可申请表、延续情况说明等材料。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延长变更手续。如果许可期限届满还未申请延期的,按照新申请许可办理。 (七)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公路的监督检查,成立公路综合巡查协调机构,依据综合巡查系统工作规范要求,统筹调度本级公路巡查力量,制定本级公路综合巡查计划和巡查方案,组织开展公路综合巡查工作,并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公路综合巡查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会同公安、气象等部门,建立公路路网监测监控体系和路网管理联动机制,实现路上车辆、视频监控和交通管理等信息的数据交换和共享。 (八)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公路监管员、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并及时将非法占用、未经许可擅自涉路施工等行为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现场处置。 (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提交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得超范围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十)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并加强技术指导,对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应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县交通运输局复查。违法涉路施工活动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 (十一)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埋设、架设的管线、杆管、电缆等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涉路工程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损坏需要修复,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及时修复,县交通运输局通知相关单位后仍未及时修复的,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代修复,费用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涉路工程因公路扩建、改建、提升改造等需要迁改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建控区范围内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及时按要求自行拆除、迁移。 (十二)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提供施工相关资料,由县交通运输局对涉路施工路段的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并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建立相应的卷宗归档;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县交通运输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路施工活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并将涉事单位及责任人抄报县纪检监察机构。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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