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台州市财政局行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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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8000

 《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起草说明.doc

台州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3日

附件

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台州市委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19〕8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台政发〔2021〕28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本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年度预算管理的,用于支持我市精神文明建设、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原则上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后,视其具体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适时调整或修订专项资金政策。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管理仍按本办法执行。

(三)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科学规范、统筹兼顾、注重效益、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二、使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专项资金具体使用范围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党的创新理论宣传宣讲活动,新闻出版事业、产业发展,融媒体建设,影视公共文化服务及产业发展,突发事件舆论引导机制建设,文艺精品创作的扶持与奖励,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及群文赛事,网络文化建设,宣传思想、文化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2.文化、旅游事业建设和发展。包括文化和旅游宣传相关工作,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与合作,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农村文化礼堂、和合书院等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管理和使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公共文化和旅游场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文化和旅游数字化、标准化建设。

3.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包括文化和旅游产业扶持,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文化和旅游创意产品开发及产品体系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推广及产业项目推介,文化和旅游品牌创建等项目。

4.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二)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1.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政策兑现的申报、审核,做好资金使用、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信息公开等工作。

2.市财政局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监督检查,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三、资金分配、下达、使用

(一)专项资金总体预算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经批准后列入市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文化旅游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和扶持奖励政策,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或调整分配方案,填制专项资金计划审批单,商市财政局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方案,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三)政策兑现类资金,市业务主管部门需按政策规定组织申报、评审(认定)、公示,经办、审批和利害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评审组成员。市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时,一并附上政策兑现明细。确有特殊情况的,需事后及时提供政策兑现明细交市财政局。

(四)媒体融合改革类资金,由市新闻传媒中心提出分配建议,报市委宣传部审核后再列入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五)确有给予县(市、区)转移支付的,需由市财政局办理,各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部门和单位拨付资金。

(六)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一)市业务主管部门是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国家、省、市全面绩效管理要求,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市财政局指导市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绩效管理,并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收回相关资金,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规审批、分配、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台州市本级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台财行发〔2020〕4号)同时废止。



征集部门:台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23 截止日期: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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