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市将《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列为2024年市政府立法计划规章正式项目。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现将办法草案和起草说明予以公布,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5月18日前反馈至杭州市司法局。


通信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A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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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司法局

2024年4月18日


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科学应对气候变化,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生产、生活和生态利用的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的总称。

第三条[遵循原则] 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尊重自然规律,遵循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防止和减轻人类活动对气候资源的破坏。

气候资源利用应当科学有序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气候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纲要,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气候资源利用和保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论证等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利用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成果等建议。

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

第六条[气候资源探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建设规划。有关部门自建的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应当纳入建设规划,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导和监督,推进气候探测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数据共享。

从事气候资源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开展气候资源探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使用的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要求,所获得的资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市气象主管机构汇交。

第七条[气候资源综合调查与区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分布、变化以及利用情况开展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编制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太阳能、风能等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以及农业、林业、旅游等专业气候资源区划。

气候资源区划应当包括气候资源的分布状况、采用的区划指标、主要优势和问题、利用建议等内容,原则上每十年修订一次。

第八条[气候资源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候资源区划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建设、生态建设、乡村振兴、能源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每五年修订一次。

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依据、原则、目标;

(二)气候资源的现状、特点、评价;

(三)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方向、重点;

(四)气候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方式、保障措施;

(五)其他应当列入的内容。

第九条[气候资源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湿地保护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

第十条[气候可行性论证范围]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具体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

鼓励其他与气候环境密切相关的旅游、交通、农业、能源、化工领域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指导。

第十一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及其应用] 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

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城乡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审查内容,避免和减少规划、建设项目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十二条[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

在已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的区域,对区域内的具体建设项目依法简化评估要求或者不再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规划和建设项目对局地气候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入驻开发区的项目属于特殊工程或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除外。

第十三条[气候资源能源利用(太阳能、风能)]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引导科学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场,在风能资源丰富地区合理利用风能资源。

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光伏发电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建设、设计单位应当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并为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四条[城市治理气候应用(通风廊道)]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并划定城市通风廊道。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城市通风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优化应用通风廊道,加强对通风廊道附近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设计的管理,促进城市空气流动,缓解大气污染和热岛效应。

第十五条[城市治理气候应用(城市热岛)]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开展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电力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城市治理气候应用(雨水资源、暴雨强度公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雨水资源特点,加强雨(雪)水调蓄、排灌和涵养设施建设,推行雨污分流,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市、县(市、区)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制定暴雨强度公式,并将其作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

第十七条[气候资源旅游利用] 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应当综合应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鼓励、引导有关经营主体合理利用天气景观、气候环境、人文气象等资源,开展特色景观评选,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发布气候旅游指引、气候康养指数、气候景观分布图等信息,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第十八条[气候标志品牌利用]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气候宜居城市、天然氧吧、康养乡村等国家和省级气候标志品牌创建和应用。

创建主体应当制定气候标志挂牌应用管理规定,规范气候标志的使用,推动气候标志的价值转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指导。

第十九条[气候资源农业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应用本地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合理利用光热水资源,优化农业布局,调整种植业结构,发展设施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和认证工作,推进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标准化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技术标准。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能够推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农业气候保险类型,引导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购买农业气候保险。

第二十条[云水气候资源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机构、作业站点、装备设施、业务能力建设,组织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以生态涵养、民生供水、农业抗旱、森林防火等为目的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重点保障千岛湖等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季节性干旱地区,科学合理利用空中云水资源。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一]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法律责任二]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气候资源利用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定义]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气候资源探测,是指利用卫星、雷达、气象仪器仪表等设施、设备对气候资源相关的气象要素和现象等进行系统观察、测量或者推算的活动。

(二)气候资源区划,是指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气候资源,按照相关特征的相似和差异程度,依据特定指标参数划分出若干等级的区域单元,是气候资源分布的地理表现。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部地区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

(四)城市热岛效应,是指由于城市人口稠密、工业集中、交通发达和建筑物本身导热率和热容量高等因素,造成城市温度比郊区高的一种小气候现象。

(五)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是指根据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技术规范,用表征农产品品质的气候指标对农产品品质优劣等级所做的评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办法(草案)》的起草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

气候资源是指能够为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活动提供太阳光照、热量、降水、云水、风、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的总称,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条件之一。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之一。《办法(草案)》以“彰显生态文明之都特色”为目标,是杭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两山理论”,助力打造美丽杭州,促进杭州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立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迫切需要。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领域,全国已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省内宁波市和温州市也先后颁布了《宁波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当前,我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还处于起步状态,以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还不够强,将气候资源转化为产业发展的能力还不够足,有必要制定《办法》,促进我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完善杭州生态文明建设制度体系。

二是推进城市治理,应对气候变化的需要。受全球气候变暖和城市化叠加影响,杭州气候变化趋势明显。近70年来,杭州年平均气温呈显著上升趋势,且高于我国年平均气温增速,暴雨日数亦呈现增加趋势。从局部气候环境看,城市污染、热岛效应、狭管效应等“城市病”日益加剧,城市治理难度不断提升。当前,杭州正全力打造世界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城市治理迫切需要立法促进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和风险区划,科学评估气候风险,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规划城市通风廊道和暴雨气候治理等。

三是发挥杭州气候资源价值的需要。杭州有着“七山一水两分田”的山水格局,地处中北亚热带过渡区,温暖湿润,光照充足,年均适宜温度、湿度、风速天数、山区负氧离子浓度等各项气候数据按照国家气候标志评估标准均属于优良等级。复杂地形地貌结合气候特征赋予杭州地区“农田小气候”、“高山云海雨雪雾凇”、“森林氧吧”、“城市湿地”等丰富的农林气候资源、特色旅游气候资源、空中云水资源、风能资源。如何科学布局、保护优先、合理挖掘和利用优质气候资源,需要通过立法引导、规范和管理,擦亮生态诗意宜居底色,将气候资源转化为产业发展优势,赋能乡村振兴、旅游发展,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立法依据

(一)主要上位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气象条例》

(二)主要参考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的通知》(国发〔2022〕1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22〕3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23〕70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办法(草案)》聚焦气候资源保护的关键节点和气候资源利用的重要领域,不分章节,共二十四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政府、部门的职责

气候资源的利用和保护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部门、多行业,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协调,多部门密切配合。为此,《办法(草案)》第四条、第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气候资源利用和保护方面的职责。其中,政府职责方面,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物质保障;同时,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协调联动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提高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效率。部门职责方面,突出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关于气候资源探测、综合调查、区划和规划

开展气候资源探测和综合调查是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的前提和基础。立足于推进气候探测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数据共享,《办法(草案)》第六条明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气候资源探测设施建设规划,并要求有关部门将自建的气候资源探测设施纳入该建设规划,由市气象主管机构统一指导和监督。第七条明确了气候资源综合调查与气候资源区划的关系,特别是明确了气候资源区划由综合气候资源区划,太阳能、风能等单项气候资源区划,以及农业、林业、旅游等专业气候资源区划构成,并且原则上每十年修订一次。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气象条例》相关规定的细化,增强了气候资源综合调查与气候资源区划等规定的操作性。第八条明确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编制依据(气候资源区划)、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主要内容。

(三)关于气候资源保护

加强气候资源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体现了趋利避害、规范有序、科学合理的原则。《办法(草案)》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是关于气候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九条从宏观上对气候资源保护作出规定,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城乡绿化、湿地保护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的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保护气候资源。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实施好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的具体体现。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是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定,除了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浙江省气象条例》关于气候可行性强制论证范围的规定外,还具有以下特色:一是结合杭州实际,要求市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气候可行性论证目录;二是鼓励其他与气候环境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三是明确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约束力,即要求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城乡建设、区域发展等规划,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将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作为审查内容;四是对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性评估,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四)关于气候资源利用

为了提升我市气候资源利用水平,提高气候资源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办法(草案)》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对气候资源在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利用作出规定。一是在太阳能、风能利用方面,第十三条除了要求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统筹规划并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的合理利用外,还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安装使用太阳能利用系统,并要求建设、设计单位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时将太阳能利用系统作为建筑节能设计的组成部分,并为太阳能利用设施建设提供必要条件。二是关于城市治理中的气候应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城市通风廊道的研究、划定、布局和优化,城市热岛效应评估及评估结果的应用,暴雨强度公式的制定、应用及修订。其中,“将城市通风廊道布局和控制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科学布局、优化应用通风廊道,加强对通风廊道附近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设计的管理”,“依据城市热岛效应评估结果,采取应对热岛效应的有效措施”,将暴雨强度公式“作为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的技术依据,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等规定,具有一定创新性。三是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在有效利用旅游气候资源和农业气候资源、推进国家和省级气候标志品牌创建和应用、持续开发云水资源等方面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以提升气候资源利用活动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五)关于法律责任

鉴于规章立法权限,按照“一般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立法技术要求以及实际工作需要,《办法(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只对法律责任作了指引性规定。

除前述内容外,《办法(草案)》还明确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基本原则,以及气候资源、气候资源探测、气候资源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城市热岛效应、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等概念的内涵。


征集部门:杭州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04-18 截止日期: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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