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http://sthj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23号环保大楼707,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4345719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2日。 联系人:冯凯,联系电话:82185107。 附件:1.《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 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区(婺城、金东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自2025年5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2、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本通告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巩固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要求,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编制依据 (一)《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 (四)《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4部分内容:通行管理对象、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法律责任、其他。 (一)通行管理对象。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区(婺城、金东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自2025年5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2、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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