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金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

http://sthjj.jinhua.gov.cn/,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金东区东宁路223号环保大楼707,邮编:321000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1043457195@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2日。

联系人:冯凯,联系电话:82185107

 

附件:1.《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2.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1

 

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巩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本市通行柴油货车的交通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行管理对象

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

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区(婺城、金东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2025年5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2、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本通告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

 

 

                        

附件2

 

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巩固和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浙美丽办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金华市关于加强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按照规范性文件的发文要求,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二、编制依据

(一)《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三)《长三角区域国三柴油货车限行指导方案》

(四)《浙江省2024年空气质量改善攻坚行动方案》

三、主要内容

《通告》共有4部分内容:通行管理对象、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法律责任其他

(一)通行管理对象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即国三标准)及未达到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燃料货车。

(二)通行管理措施和时间自2024年12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区(婺城、金东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2025年5月1日0时起,全天禁止上述各类车辆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通行。

(三)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四)其他

1、本通告对在本市通行的非浙G车辆同等有效。

2、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车辆不受限行措施的限制。

 

 

 

 


征集部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2024-04-12 截止日期: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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