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筑转让、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慈建设〔2008〕159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需要,拟废止该文件,现将《关于废止<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筑转让、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可在2024年4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点击本页面下方“我有建议”,将意见通过网络直接反馈; 二、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建议传真至慈溪市住建局,传真号码:63029026,并请在传真件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建议邮寄至:慈溪市住建局,地址: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458号,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反馈”字样。 附件:1.《关于废止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筑转让、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起草说明.doc 2.《关于废止慈溪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配套建筑转让、抵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慈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