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我镇拟制订《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4月17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镇。联系人:顾老师,联系电话:87590266;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解放路8号。


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宁波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浙法联办〔2021〕1号)《宁波市江北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规定》(北区政发〔2021〕15号)等有关规定,依据《行政决策事项重大性判定规范》(DB3302/T 1150-2023),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试行)如下:

一、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为慈城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

(一)制定或调整全镇的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五)涉及民生保障方面的重大资金安排,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国有资产处置;

(六)对全镇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决策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镇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

三、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4-04-08 截止日期: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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