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规范港口岸线审批流程,提升港口岸线使用效率,确保港口规划有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牵头制定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7日前向我局通过信函、邮件等形式书面反馈,书面反馈请注明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沟通。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573-83683561,邮箱:jxgzb@foxmail.com。 通信地址:嘉兴市交通运输局215室(嘉兴市秀洲区常秀街1250号)。 附件: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7日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 使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经开建设交通局,港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嘉兴市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嘉兴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管理,规范港口岸线审批流程,提升港口岸线使用效率,确保港口规划有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港口岸线管理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深水深用、节约高效、合理利用、有序开发的原则。 二、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设施项目,同时占用土地、海域的,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 三、除以下情况外,港口岸线、土地、海(水)域的使用期限应当一致。 1.港口建设用地为租赁性质的,岸线审批期限应与土地租赁期一致。 2.因港口所在航道规划等级提升,已建港口选址不满足规划航道要求的,港口岸线延续时间原则上三年一批(地方政府近三年内有规划调整的,以属地出具的初审意见为准)。 3.临时使用港口岸线原则上两年一批,总期限不超过所服务重大项目批复的建设工期。临时使用期限届满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 4.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十年,且不超过申请人营业执照有效期。 四、港口建设项目的泊位等级,应当与所在航道的规划等级相匹配;原则上嘉兴内河港不再新批泊位等级500吨以下的港口岸线(民生工程、战备工程、临时工程等除外)。 五、船坞、船台等涉水建(构)筑物使用岸线的,参照港口岸线使用管理要求执行。 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功能使用港口岸线,不得擅自改变港口岸线的使用范围、功能。确需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应当向港口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原审批机关批准。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或者终止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书面报告港口主管部门,并由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七、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三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 八、为保证《嘉兴港总体规划》和《嘉兴内河港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和有效执行,不准擅自改变规划区内土地和水域的功能用途性质。新建项目使用规划港区、作业区内的土地和水域,在项目工可阶段应事先征求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并出具审查意见。嘉兴内河港同一公用作业区岸线应当由同一主体使用。 九、属地交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港口岸线使用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履行港口岸线管理职责,确保岸线使用符合规划用途,加强未批先建、违法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执法。 十、属地交通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港口岸线许可初审工作,协助办理港口岸线许可延续、注销等工作;加强港口岸线现场巡查和档案管理,定期将年度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情况报送市局。 十一、属地交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审批。如发现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做出港口岸线批复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时,原《关于进一步明确嘉兴市港口岸线审批期限的通知》(嘉交办〔2021〕87号)同时废止。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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