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确保《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的实施,现拟提请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青田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请相关单位认真研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我县工作实际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时间自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5月10日。 提出意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登录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征求意见栏目留言。 (二)信函方式:邮寄信函。 联系人:叶展望 联系方式:0578-6821579 邮政编码:323900 联系地址: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77号经济商务局5楼(行业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
附件: 《关于青田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送审稿)》的起草说明.doc 附件:青田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青田县经济商务局 2024年4月7日 附件: 青田县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为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本办法所称的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 本办法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四、县经济商务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其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公安交通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落实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支持散装水泥农村中转配送站建设,鼓励农村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五、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具体工作,编制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做好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参与制定政策等工作。 六、新建、扩建、改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符合丽水市和青田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资质。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获得省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备案资格。 县外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单位在本县范围内承接业务,向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报备。鼓励有条件的应在本县内设立子公司。 七、鹤城街道、瓯南街道、油竹街道、三溪口街道、温溪镇、山口镇、船寮镇、高湖镇、东源镇、海口镇、腊口镇、北山镇、仁庄镇、祯埠镇禁止新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现场搅拌混凝土;自2024年9月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外的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八、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九、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十、因其它特殊情况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向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提供说明报备。 十一、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散装水泥。 建设工程需使用普通干混砂浆的,应当使用散装普通干混砂浆。 十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施工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十三、生态环境分局、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十四、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与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分局等有关部门应定期开展专项联合检查行动,检查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情况。各建设工程行业主管单位根据自身职责,做好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十五、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卫星定位系统,配备右转弯和倒车的安全提醒设备或者可视设备。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的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县散装水泥发展中心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对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驾驶人免费进行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使用经过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的驾驶人驾驶专用车辆。专用车辆驾驶人应当参加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掌握操作技能,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十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规定处罚。 十七、本办法自2024年**月**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田县实施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细则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13号)文件同时废止。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其它相关工作按新修订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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