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建议内容 | 是否采纳 | 原因 |
1 |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程序理论话。有些特殊情况不符合此程序 建议:为贯彻政府最多跑一次,对申请建房申请人所有能审核情况进行一次性审核,问题以及相关条件一次性提出,让老百姓知道所有的问题,避免跑多次)(比如写申请建房换地3次及以上还是建不了房子) 举例:比如五大堡乡政府,后广村村民17年需求建房,明确要申请建房,对接五大堡乡政府分管建房审批的乡领导,了解建房以及审批资料,并且符合一户一宅,领取建房审批申请表,至23年初,期间共写了3次,宅基地换了3块,联系国土,乡政府,规划局。来回打电话推来推去。跨度好多年由于规划等原因没有审批下来。23年3月通知该村民办理85年之前泥土无法居住的破旧老房子办理了房产证。这下好了。不符合一户一宅了。没有建房资格。不然就要先拆除老宅,未防止未来老百姓重蹈覆辙,请领导制定合理程序特事特办。 | 是 | 予以采纳。 |
2 | 本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四章 第十六条 不完善 建议:应增加一点原籍所在村的已毕业的大学毕业生且名下无房的: 举例说明:农民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如果不是考入国企或者体制内,农民的子女要资源没资源,要能力没多少能力,对于日益增长的房价以及生活开支。还有赡养年迈的父母根本买不起城里的房子。就算买的起,也不够一家人居住,没房子老婆女朋友都找不到,孤独终老,无依无靠。容易导致年纪大了,思想偏激,对未来充满绝望,有机率产生报复社会的可能,除了父母的羁绊,也许对人生无望。请政府相关领导重视。 | 否 |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组织合作社组织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其中规定了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的原因。 |
3 |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二点不够公平, 建议:应增加已成家无其他住房的。人家户口迁出来,在结婚找的对象也是户口迁出来的。没有住房了,让人家怎么办?不找没有住房的对象结婚??? | 否 | 根据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
4 | 本办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八条 ?村民家庭三代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严控区内不足35㎡、严控区外不足50㎡的,属于住房困难户。本条所指的“村民家庭三代”是指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代,往上审查两代。不认可,不公平,不公正。 建议:应为村民家庭直系亲属2代人及以上泥土房(不超过2层)人均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砖头混泥土住房(3层及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属于住房困难户)(备注考虑到农民住房还有土灶,谷仓,还有放置农具闲置位置 | 否 | 结合城市化进程及乡村发展,同时参考周边县市区住房困难户认定标准。 |
5 | 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第一点 以及第二点 不认可,有点不大现实,不便利老百姓 建议:更改后为(一)现有村庄符合农居点建设的(农居点确认条件),应结合旧村改造,完善农居点规划(规划怎么出?谁出?如果不符合实际如何更改?是否便捷?),在农居点(村民新村)内安排用地建造住房。农居点及村庄改造设计方案(村庄改造设计方案谁出?费用怎么分摊?)须经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二)现有村庄不符合农居点建设的,利用村庄范围内的原有宅基地、村内村边的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安排审批建房;(宅基地的进出道路要有宽度大于4米(减少建房成本)) | 否 | (一)农居点建设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实施,农民建房标准和规划技术指标需要上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确定。最终由乡镇(街道)对农村村民建房审核批准。 (二)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有关规定,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根据《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3.0.11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车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4m。依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综合相关规范规定,因此要求我县农民建房审批需留足4米道路作为消防通道。 |
6 | 本办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 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村民的标准执行。因土地征收、蓝印户口等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农转非但未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村民独立户,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审批。 农村大学生由于上学(不限于大学)等原因形成的农转非,毕业后未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大学生不认可?不公平?不公正。建议: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地面积参照当地村民的标准执行。因土地征收、蓝印户口等政策性原因形成的农转非但未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村民独立户(体制内或者国企正式员工(暑假工寒假工实习、见习、编外临时工、劳务派遣除外)),按照本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审批。 农村大学生由于上学(不限于大学)等原因形成的农转非,毕业后未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大学生((暑假工寒假工实习、见习、编外临时工、劳务派遣不属于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名下无房的,视同原迁出原籍与原村民同等建房效力。 | 否 | 我国相关法律均规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仅限农村村民,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建议原户口所在地的已毕业大学生未在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工作的,可向户籍管理部门咨询回迁落户事宜,同时申请人需履行村经济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保留本社社员资格。 |
7 | 本办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七条 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家庭户为单位向本村经济组织申请建房:不认可,范围太小 建议:应再增加85年之前的无法居住的泥土房,且未建砖头混泥土房子 | 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拥有85年之前的无法居住的泥土房,在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可申请拆建。 |
8 | 本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一点,对于本村村民定义不认可。建议还应包括以及农转非挂靠本县城亲戚原村民(名下无房)还跟本村村民在一起生活过日子的 | 否 | 根据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规定,农民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造住宅房屋的建设活动。农村村民(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
9 | 第二章第八条:本条所指的“村民家庭三代”是指以申请建房的村民为基准代,往上审查两代。比如申请人60岁,往上两代已经是民国或者是清朝了,你们怎么审核?你们的审核依据是什么?你们有资料吗? | 否 | 乡镇(街道)对村民家庭三代的审核主要以合法产权证明、分家析产为依据,若无分家析产根据先户均再人均的原则进行审核。 |
10 | 第十九条第二点:门前道路宽度必须≥4.0米方可审批!农村宅基地前面道路能达到4米的有多少???连屋顶形式都要规定,为什么要给农民建房设置这么多的条件,一边是乡村振兴,一边到处设置障碍!这样子有意思吗?!! | 否 | 一、根据《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3.0.11村庄内的道路宜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需要,供消防车通行的车道的净宽不宜小于 4m。依据《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GB55037-2022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为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综合相关规范规定,因此要求我县农民建房审批需留足4米道路作为消防通道。二、《浙江省农村建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科学选址,尽量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其他未利用地;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区域的,应当符合有关保护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当地实际,制定和公布农村住房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农村住房的用地面积、基底面积、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鼓励统建、联建农村住房。 |